常英老师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3 15:11: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主体的特点:               
一方永远是法院,而另一方是可变的。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证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教育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之间的关系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果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有两个,一个是案件事实,另一个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实际上说的就是法院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院权利义务的特点:法院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在履行其对国家的义务。              
这几年的考试总是围绕着法院的行为和当事人的行为来命题,考这些主体的行为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使它发生、推进以至于消灭的。可见,当事人也好,法院也好,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好,在民事诉讼当中这些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总体上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合法的。违法的诉讼行为法院要监督,不生效。如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那这个和解的协议就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法院是不能批准的。               
2.具有时间性。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进行,否则也不生效。如上诉,法律规定上诉期为15天,那就只能在这个时间里实行上诉,否则就无效。              
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有可撤销性。如起诉、上诉都是当事人的权利,都是可以撤销的。               
在民事诉讼当中,法院可以为各种诉讼行为。法院所为的诉讼行为有些是基于国家的审判权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基于国家的审判权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民事诉讼当中,不同的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模式,这个诉讼模式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审判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也就是说法院的诉讼行为在诉讼的过程当中起的作用相当大,甚至起到决定的作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尽管这几年不断的提升它的地位、不断的提升它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还是没有得到最后彻底的解决。              
这几年的命题都谈到在民事诉讼当中建议我们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律,教育;网|,那么法院都可以主动实施哪些行为?               
1.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2.追加原告、追加被告、追加第三人               
3.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启动鉴定程序、启动勘验程序               
4.调解               
5.终止诉讼、终结诉讼、缺席判决、延期审理              
6.启动再审程序              
7.启动执行程序(指的是特定案件)              
8.启动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两个主体特别重要,一个是法院,一个是当事人,这两个主体的行为可以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消灭,这两个主体理论上又叫诉讼主体,不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是诉讼主体。              
检察院也应该算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现行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法;律,教/育网。|效判决出来后,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对,可以抗诉,检察院抗诉,法院就得再审。法院再审的时候,检察院应该出庭。法院和检察院在再审程序当中的关系应该说也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院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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