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专项突破:定义判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01 09:08: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定义判断是每年公考判断推理部分的必考题型,难度系数不大,如果考生在平时稍加练习,掌握做题规律,考场上认真审题,完全属于拿分题型。

  一、定义判断题型分析

  定义判断主要考查考生运用给定标准定义进行判断的能力。每道题,先给出一个概念,然后再对该概念进行定义,要求应试者根据给出的定义,从备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典型事件或行为。题干中给出的定义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

  这种题不是很难,考的不是平时知识积累,考的是一种领悟能力,是一种严格理解和规范理解的能力,要答好这种题目必须掌握一定的技巧,并进行适当的训练。

  这种题一般是10道,用时一定要控制在8分钟以内,即每道题48秒左右,是标准时间题。

  二、考试内容分析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来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中定义判断试题有如下特点:

  1.定义本身不容置疑。依据这个定义所确定的正确选项可能与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规范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考生不要因此产生障碍,这就要求应试者在解题时,要理解被定义项的内涵,不要放大或缩小,否则就会对定义产生误解,犯类似“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

  2.题材比较集中,法律概念占据主体题材。前两年的题目几乎全部是法律概念,但2004年以后法律概念的比例有所下降,这也将是以后考试命题选材的趋势;

  3.定义、概念本身比较专业,但都是一些比较基础的概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会有所接触,一般不会很陌生;

  4.题目一般比较容易,但若不进行专门研究还是很容易答错。是一种不需平时知识积累,一点即通,不点易错的题型。

  5.提问形式有肯定性的判断和否定性的判断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选出一个最符合定义的选项;后者是指选出一个最不符合定义的选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义判断并不是判断定义本身的正误,而是根据给出的定义(定义核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全面的理解、分析、综合、推理和判断,最终选择最符合题意的备选项.

  三、定义判断的规律基础

  1.定义的要素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联接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项的概念是定义联项。例如:“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其中“意外事件”就是被定义项,“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就是定义项,“是指”就是定义联项。

  2.定义的特征

  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的内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务或事物。例如商品的外延就是古今中外的一切商品。

  3.定义判断的逻辑方法

  在对定义判断进行解析之前,有必要首先介绍一下定义的逻辑方法:

  (1)“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就是通过揭示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和“种差”来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一般可用公式表示:被定义项=种差 邻近属概念。具体解释如下:第一,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即比被定义概念范围更大、外延更广的概念,以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事物。第二,被定义项的种差,即指被定义项的这个种概念与同属于其他同级种概念在内涵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就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同其他对象的本质区别。第三,把被定义项同属加种差构成的定义项用定义联项联结起来,构成完整的定义。

  例如: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

  解析:这是给“人”下的定义。其中,“人”的属概念是“动物”,确定人是动物这类事物中的一种;“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是种差,是将人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得出的本质差别;“是”是定义联项,它把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属 种差)联结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2)四要素分析法

  定义中通常包含四项要素,即主体、对象、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这四项要素可能全部出现在题干的定义当中,也有可能只出现其中的一项。但是,从这几年的命题情况看,一般出题人不会把这四个要素同时作为考查点,只是会选择其中的一项、两项或三项。

  A.主体,就是行为或事件的发动者、当事方,如果选项不能满足定义中对主体条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B.对象,是指行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义必须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如某些单位和个人。

  C.主观要素,即行为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什么样动机、意图、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目的。

  D.客观要素,指客观上实施了什么行为,采取了怎样的行为方式,达到了一种什么程度,造成了一种怎样的结果。

  (3)定语中心词分析法

  在题干中没有明显的主体、对象、主观要素或客观要素的情况下,而且题干中有一连串的定语的情况下,我们采用定语中心词分析法。中心词表示的是行为或事件的一个大类,也就是逻辑上的“属”,定语是对中心词的的限制或修饰,使这个大类进一步缩小、精确化,在逻辑学上我们称之为“种差”。题目既有可能同时将定语和中心词作为考查点,也有可能中心词并无特殊之处,题目的考核点重在对定语中所设定的条件。

  以上方法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其实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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