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3:54: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考点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中,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由法定专门机关依照其立案管辖范围行使。具体而言,各侦查主体的侦查权限是:(1)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2)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限。(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4)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5)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谓“依法”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其中,就刑事程序法而言,所谓的“依法”包括依法定权限、依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考查,从三方面入手:(1)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力。(2)该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3)该权力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

考点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重述了上述宪法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该原则有以下具体含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经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就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但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这表明: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能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诉讼阶段限制的只是行使辩护权的方式;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影响,不能认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辩护权;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调查情况的影响,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必行使辩护权。

考点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四:诉讼参与人

考生需把握以下三个问题:(1)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如果不参加刑事诉讼便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人,例如,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由于无法参加刑事诉讼,便不是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是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如果只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一定工作,但不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义务,那么就不是诉讼参与人,例如,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现场勘验或搜查过程中的见证人,就属于这种情况;(3)诉讼参与人是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因此公诉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但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的接受指定或者委托进行鉴定的人员,是诉讼参与人,而不应看作是司法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基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司法权做出的。

考点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1)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罪刑轻重的要求;(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这里只有罪刑轻重的要求而没有犯罪性质的要求;(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考点六: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0、21条的规定,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与军队有关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考点七: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种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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