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3:54: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考点二十一:勘验、检查的程序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与勘验、检查工作,以保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

(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考点二十二:扣押物证、书证的一般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应当由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扣押物证、书证,可以在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其中在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2)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3)对邮件、电报的扣押。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侦查人员个人无权决定。

考点二十三:鉴定人的条件和鉴定的对象 鉴定人的条件包括:

(1)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2)必须是获得侦查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的人。(3)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的人。鉴定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这些专门问题包括:法医问题、司法精神病问题、毒品毒物问题、会计问题、刑事技术问题(如指纹、脚印、痕迹、文件检验等)以及其他涉及工业、运输、建筑等技术问题。对于案件中的一般问题和法律问题则由侦查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结论,无须进行鉴定。

考点二十四:通缉的对象和条件

(1)通缉的对象。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①已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②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③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④在讯问或者在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另外,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被通缉。(2)通缉的条件。通缉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逮捕——实质条件;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形式条件。

考点二十五: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及其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其具体程序如下:(1)提出起诉意见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2)提出不起诉意见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3)提出撤销案件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考点二十六: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为需要补充侦查而建议延期审理的,法院应当接受。检察院建议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未提请法庭恢复庭审的,按照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处理。(4)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5)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6)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考点二十七:不起诉的概念及种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三种:(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考点二十八: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过,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2)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考点二十九: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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