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二)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3: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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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题中甲某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答案选B。

  2.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汤姆的行为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法律体现的属地原则。正确答案选B。

  3.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主要有: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在外国的国家元首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到国外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人;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和未婚之女。

  阿姆杜拉并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对他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适用我国刑法。因此,正确答案选A。

  4.答案:A

  解析:孙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且是间接故意杀人,属于不作为犯罪。孙某带小孩出去打猎,即负有照顾其安全的义务。在发现小孩走失后,既不寻找,也不通知其家长,实际上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因而是(间接)故意杀人。因此,正确答案选A。

  5.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知认定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题中,谢某后来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刺激他人向自己发出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防卫挑拨由于其目的不正当,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正确答案为A。

  6.答案:A

  解析:乙行为性质是“故意杀人”的中止犯。乙在本题中的表现可以认定为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中止犯的有效性,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行为人仅仅消极地放弃犯罪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为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7.答案:C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条的“未得逞”,字面意思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应该理解为犯罪没有完成,具体地说就是未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8.答案:A

  解析:此题的关键在于区别抢劫罪和绑架罪。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也有可能是绑架等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而是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本题中,张、王二人有当场采取暴力的行为,且其取得财物的依据是被害人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这张纸条对于支付款项的财物室而言是合法凭证,换言之,只要有这样的纸条,就等于可以合法支取相应钱款,本题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

  9.答案:C

  解析:不选A,因为共同犯罪人全体都是实行犯的,才是简单共犯,相当于日本刑法中的“共同正犯”。而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共同犯罪,属于复杂共犯。不选D,因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形成共同关系后,根据被教唆的犯罪进度阶段确定共同犯罪的形态。既然实行犯没有既遂意味整个共犯没有既遂,教唆犯甲没有单独成立既遂的道理。因此B也不正确。

  10.答案:B

  解析:本题要注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和也通常是事后取得。甲、乙、丙三人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和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11.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指出,如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交纳罚金和赔偿损失的,应以保护被害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为重,先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再从被告人的财产中扣除罚金;在被告人被同时处以没收财产的,应在没收财产之前,用被告人的财产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后,再处以没收财产。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答案:B

  解析:追诉时效的规定,依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3.答案:A

  解析:《刑法》第306条对该种犯罪的具体状况做了详细的描述,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规范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14.答案:C

  解析: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构成了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其未加入间谍组织,因此不构成间谋罪;其提供的国家秘密是自己职务范围内掌握的,因此不涉及非法获取。

  15.答案:B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答案:B

  解析:已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拟通电的电线,视作正在使用的电线,盗窃即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非盗窃罪;而铁路专用电话线属交通设施,盗割即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割国防通信线路,触犯《刑法》第369条规定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注意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在于对象的特殊性。

  17.答案:B

  解析:《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一条的规定处罚。”因为是把有毒有害“非食品”,当作食品生产、销售,所以对某甲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B为正确选项。

  18.答案:B

  解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中介组织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

  19.答案:D

  解析:侵占罪按照现行刑法分为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按照本题所给的情况,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但是不足以定罪,因为3000余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答案:A

  解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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