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29 14: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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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项,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有向被保险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的权利,有承担特定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经济利、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交付约定保险费的义务,有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合同形式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暂保单等。

  1.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单独保险单,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内容,是完整的承保形式,它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有详尽的描述,故而又被称为正式保险单。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包括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的全文,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保险条款以保险单的保险条款为准。

  3.联合保险凭证,又称承保证明,是一种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证,是在商业发票内加注保险的内容,并由保险人签章表示发票内的货物已经按所注内容投保。这种单据只有我国采用,并仅适用于对港澳地区的出口业务。

  4.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前所出立的临时证明,被保险人接到国外出口商装船通知前,先将被保险货物的大概情况通知保险公司,预定保险契约,保险人先行开立暂保单,待装运情况落实后再签发正式保险单。由于暂保单内容比较简单,又不是保险契约的证明,所以一般不为进出口商所接受。在实际业务中,主要采用保险单形式。海上保险单据的种类主要有:

  一、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单和不定值保险单

  1.定值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定值保险单项下货物发生损失索赔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有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单上订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不定值保险单,在保险单中不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这种保险单仅记载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额时才去估算。由于保险标的在这种保险单中所载的实际价值可能变动,因此据此理赔的价值也是不固定的。

  二、按保险期限,可分为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及混合保险单

  1.航程保险单,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某一航程,在这一航程内货物发生损失由保险人负责的保险单。
  2.定期保险单,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某一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货物发生损失由保险人负责的保险单。
  3.混合保险单,兼有航程和定期两种性质的保险单,在这种保险单下,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和规定的航程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按船名是否确定,可分为定名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及总括保险单四种

  1.定名保险单,指投保人投保时载运船舶已经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船名及开航日期的保险单,通常使用的多是这种保险单。
  2.流动保险单,也称统保保险单,或报告式保险单,是一种连续有效的保险单。保险当事人预先规定一个总保险金额,每批货物装运后被保险人将投保金额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即从总保险金额中逐笔予以扣除,直到总金额用完,保险单自动注销。
  3.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险单,是办理预约保险的单据。在货物出运前,先签协议,规定保险范围、货物种类、保险费率等条件下,保险人一接到被保险人的装船通知,保险立即生效,即使在接到通知前货物受损,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4.总括保险单,又称闭口保险单,指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保存放在同一地点的多种货物或存放在一个以上地点的一种或多种货物的保险单,保险单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商定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险别、起运地点费率水平等,被保险人支付一笔总的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批出运的货物全部承保,被保险人不必逐笔向保险人发出装船通知,直到总保险金额扣净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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