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一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7 16:56: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本章大纲
1.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①经济管理关系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特征
①综合性
②经济性
③行政主导性
④政策性
(4)经济法的形式
①宪法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
⑤部门规章
⑥司法解释
⑦国际条约或协定
(5)经济法的体系
2.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①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②权利
③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3.法律行为与代理
(1)法律行为
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②法律行为的分类
③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⑤无效的民事行为
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代理
①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②代理的适用范围
③代理的种类
④代理权的行使
⑤无权代理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①民事责任
②行政责任
③刑事责任
(3)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①仲裁
②诉讼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形式
包括: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此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
2.法律
法律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亦称有体物。不能是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
3、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特殊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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