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三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7 16:56: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本章大纲
1.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1)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①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②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③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2)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③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⑤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3)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4)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5)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①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2)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3)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5)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6)法律责任
①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②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③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3)法律责任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概述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4)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5)法律责任

二、本章重点、难点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对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对国有参股的公司,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一、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的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各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2)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企业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2)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收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所形成所有制权益的界定:
①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②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三、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重点把握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2)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
(三)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及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或者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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