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5: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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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所确定的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了行政义务,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是客观上无法履行,并非有不履行的故意,就不应当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法律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筑住宅: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当纳税而不纳税。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也可以是人,如强制拘留。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强制执行应以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J例如,从银行强制划拨,仅以所欠款项为限,不得超过。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以强制执行机关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1)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又可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
  ①代执行。指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例如,拆除违章建筑,由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代执行的程序,一般分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应当告诫义务人在先,并须书面告诫,一般附有时限,有时还须多次告诫。在确定义务人确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上不能履行时,始得代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不经预先告诫和不待期限届满立即实施代执行,这种情况称为即时代执行。
  ②执行罚。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例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罚以滞纳金,以促使其纳税。执行罚的程序大致与代执行相同,必须预先告诫,并附有期限。
  (2)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或因情况紧迫、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的方法,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依法对法定义务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实施直接强制,以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行为强制和财产强制三种。
  ①人身强制。如根据兵役法规定,可以对不履行兵役义务的人实行强制履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对受拘留处罚但在限定时间内拒不去拘留所接受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拘留。
  ②行为强制。如根据专利法规定,可以对无正当理由不将所申请的专利转为生产的实行强制许可。
  ③财产强制。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逾期不交纳税款的可以从银行强制划拨。
  3.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①调查。在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前,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义务人是否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根据调查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再作出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②审批。为防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审批。
  ③通知和告诫。在正式强制执行以前,为给法定义务人有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当发出通知和告诫,最后确定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以体现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④执行。法定义务人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法定义务人承担。
  (2)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①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了解案惰,明确需要执行的事项,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凡是不具备执行条件的,不予立案;符合执行条件的,应立即立案,并尽快执行。②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通知在一般情况下应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必经程序,除非情况紧急或法律另有规定,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内容必须明确,告知即将采取强制执行;通知应载明期限;涉及金额的,应具体说明金额;通知由义务人受领。
  ③准备强制执行。准备执行包括: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易于激化矛盾的案件,准备执行时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防止临时措手不及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④实施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说明有关情况;义务人不在场时,应邀请被执行人的亲属或被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到场作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强制执行结束,执行人员应做出执行记录:有执行费用的,收取执行费用。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二)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特定的人身、财物或行为依法采取暂时性控制,以迫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为。r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包括人身、财物和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如执行机关在做出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匿财产,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
  (4)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依行政强制措施的标的划分,强制措施主要分为三类
  (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遣送等;
  (2)对财物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3)对行为的强制措施。如对吸毒者吸毒行为的制止等。
  3.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大致与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相似,一般程序也分为立案、调查、决定等程序:但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常常情况比较紧急。为了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可能在调查前或调查中就需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也可能在调查后为防止逃匿财产先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再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般需履行行政报批程序,有的法律对这种报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即时强制
  1.即时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公民、法人利益的事件的紧急状态下,依法直接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措施。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采取即时强制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情况的发生,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措施接近。
  (2)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因而当时大多没有即时强制的书面决定,但事后应当立即按程序补作。
  (3)即时强制的对象包括人身、财物和行为。
  (4)即时强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
  2.即时强制的种类
  依即时强制的标的划分,即时强制主要分为三类:
  (1)对人身的即时强制,如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
  (2)对财物的即时强制,如对非法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的扣留。
  (3)对行为的即时强制,如铁路法第53条规定,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制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3.即时强制的程序
  即时强制多数是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采取的,因而很难遵循一般程序。但为了保证即时强制的合法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事先报批。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的,应在即时强制后立即补办:或在紧急情况消除后恢复原状。由于即时强制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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