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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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责任做了专门规定。本文结合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两大法系的立法体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详细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的大小。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无过错责任 过失相抵 过错推定责任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的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拟就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作一简要考察,尝试着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务上的处理手法,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利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实务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更有利于受害者的救济,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分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才是加害人的唯一免责事由。然而,不足之处是,本条的规定过于简略,又将交通事故与高压、高空、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规定在同一条文,致使法院在裁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困难重重,并且难以解决“过失相抵”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条明确确立了我国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肇事者唯一的免责条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故意,并同时规定在责任承担的大小上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二、比较法研究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存在重大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则采用无过错原则。

  1、英美法系

  在美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以肇事者存在过错为归责要件,一般认为,美国侵权行为法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理由如下:过失责任的确立就是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对其他成员承担一种义务,即须以一种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方式来实施自己的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下,机动车驾驶员负的主意义务是不同的,如:天气的状况差、道路环境恶劣与平常情况,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是不同的。
英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直适用普通法的侵权责任原则。

  2、大陆法系

  德国于1952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该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产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则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所有人或驾驶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免责,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同时,法律明文规定以“不可避免的事件”为免责事由。被告如能证明自己一方已尽高度注意义务,且非车辆机能障碍或操作失灵所致,而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或动物所引起,即属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因而可以免责。

  法国在1985年7月5日颁布Badinter法之后对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依据该法,有牵连的机动车司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如果有几个机动车有牵连关系,则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的某一个司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确立了加害人的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依该法,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所有者、使用者等对机动车的运行有支配力并因而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此机动车的运行供用者在不能证明有下述三项事由时将不能免责:
 
  (1)自己及驾驶者对于机动车之运行并未怠于注意;(2)受害人或驾驶者之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3)机动车并无结构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

  三、国内流行的理论学说

  目前国内民法学界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均主张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上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观点。

  1.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是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欲免责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证明责任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采纳了这种观点,该建议稿第193条规定:“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其他机动车违反交通归责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仍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减轻事故的损失。在前款情况下,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可能通过采取其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该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强调的是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民法通则》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纳了这种观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亦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警觉和预见程度,减少损害事实出现的几率。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条文建议稿》采纳了这种观点,该建议稿第72条规定:“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保有者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酌情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责任。”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采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是大陆法系各国的共同经验,是20世纪侵权行为法领域的重大成果。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主要有五:一是高度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在现代的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员除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之外,还必须履行应尽的高度安全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其他机动车违反交通归责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仍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减轻事故的损失。二是优者危险负担理论,即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之优劣等,来分配其危险责任。三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汽车带来的利益,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四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五是危险分担理论,即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风险。可见,从表面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很苛刻,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一个先进的立法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的险种,是针对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险种。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这里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事故现场他人的身体受到的伤害或生命的终止;财产损失是指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第三人的物质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用、抢救费用、人身伤亡善后费用等。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限额责任,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考虑到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度,可能会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了肇事机动车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的补充性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从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当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则应按照本条的规定予以解决赔偿责任问题。

  2.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对于超出投保金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并负有相同的义务。其中有过错,主要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驾驶错误等,这种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有过错的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原则”,也就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轻重,根据责任的轻重来确定对损失承担的比例。

  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即使加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失时,从事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加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有过错时加害人仍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汽车交通事故赔偿中遵照的就是这一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无过错也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不是要加害人对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全部承担责任,而是确定加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无。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解决的是确认加害者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方面的过失致使损害发生时其所得赔偿额的减少,解决的是损害赔偿额多寡的问题。认定责任的有无与确定赔偿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过失相抵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规定:“因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害者,不得视为受害人。”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为了谋求负损害赔偿义务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公平,当受害人有过失时,斟酌其过失,对受害人所损失的损失额妥当减额,再由加害人进行损害赔偿。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过错比较,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对损害结果应负全部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95-100%;对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94%;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为其有过错。 确定当事人过错采用的标准是当事人主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
原因力比较。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发生的作用力。 我国司法实践中,当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或者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应以各自行为或者因素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份额;在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原因力对赔偿责任份额的确定起“微调”的作用;在加害人依起过错程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各自行为或因素的原因力起“微调”作用。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义务人即使无过错,但只要损害是因其行为产生的也必须承担责任。同时,当损害的发生受害者的行为也发生了作用时,不作适当减额处理也是不公平的。过失相抵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现公平的手段。同时,在进行过失相抵时,还要考虑到注意义务的轻重,双方过失的大小。承担无过失责任方有过失时应该作为加重的要素,或者作为减少受害者方过失相抵比例的要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现实社会中具体的公平。

  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唯一的免则条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自杀性交通事故)。这类的事故的处理往往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困难;二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比较困难。以往的实践中,由于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和抚慰伤亡者的家属的需要,往往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使能够证明该伤亡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为了促进全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教育每一个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因谁主张谁举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证实自己严格遵守了交通归责;二是证实该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如现场证据的提取、过往行人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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