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执业环境的调查与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3: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当代,律师已经成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职业。律师的执业活动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队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为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积极参政议政,为各级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参与大量公益事业和活动,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可见,律师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重大。

  当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成为律师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下面主要从我们调查了解的律师执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方面的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一)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

  第一,市场环境方面的主要问题。法律服务主体混乱是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除律师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外,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人员、工商局登记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民政局登记的法律服务社团组织执业人员、税务师、专利、商标、工商代理登记等专业事务所的执业人员等,法律服务主体队伍庞杂难免造成千军万马争抢法律服务市场的局势;此外,还有公民违规有偿代理案件,“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分支机构充斥各级法院周边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坏了律师严肃而神圣的执业形象,阻碍了律师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法制环境方面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不够健全完善,公、检、法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保护主义严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公、检、法和政府职能部门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办事、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执业的情况。造成执业律师在办理诉讼业务中存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辩护难”、“执行难”等。一是会见难:2003年,北京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和司法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使我市律师“会见难”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据调查,大部分律师认为:检察院和法院对该规定的落实情况还可以,公安局在市级系统落实得略好,区县级尚需要进一步改进。主要问题表现在:(1)常以出警、休息、上级没批等各种理由拖延会见时间,使律师很少能在规定的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的检察院内部规定必须在提讯后才能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且只在周二和周四上午接待,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2)手续太繁琐,且各部门要求不一。如,有的看守所只审查律师执业证,有的看守所还要求提交执业证复印件,还有的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据一名律师统计,目前办理刑事案件各种手续多达十九种,繁琐的手续影响了律师会见权的正常行使;(3)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二是阅卷难:(1)有的检察院、法院不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只允许摘抄;(2)有的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允许律师阅卷;(3)有的派出所不允许律师查阅其前期介入的相关调解和鉴定等材料。三是调查取证难:(1)房管、土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对律师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情况严重,导致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2)有的部门以“我们内部有规定,档案材料可以提供给公检法机关,但不能提供给律师”来对抗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拒绝律师调查取证;(3)还有的单位甚至对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故意阻碍和刁难,不让查阅任何资料。

  第三,社会环境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社会舆论环境方面。近年来,舆论导向偏在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对律师的正面宣传不足,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使得律师的舆论环境处于不佳状态。二是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问题。近几年,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加大了维权力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收到了很好地效果。但是,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案件仍然高居不下。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至2003年底,北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共有17起,律师维权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另外,当事人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律师等侵权事件日益增多,造成律师执业风险越来越大,很多律师认为得不到社会各界应有的尊重,这不仅对律师业产生不良影响,对公众、社会同样产生负面影响。

  (二)律师执业的内部环境

  第一,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复合型人才缺乏。能够提供国际化服务的高端人才欠缺,还未形成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律师所。二是执业道德有待提高。少数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社会效益;为民服务、维护正义等理想信念和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包打官司”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执业秩序。甚至存在知法犯法,私收案、私收费、偷税漏税、贿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等现象。三是执业信用急待改善。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收钱不尽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

  第二,律师业自律管理机制及其主要问题。一是少数律师自律意识淡薄;二是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真正发挥律师的直接管理者的职能,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使本所律师处于脱管状态;三是目前律师协会自律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律师执业违法违纪的个案处理上,而在提高律师、律师事务所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需要加强。

  二、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对策思考

  (一)并轨诸多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查处“黑律师”力度,优化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一是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这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的基础,将有助于法律服务市场各种问题的彻底解决。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及其主管部门众多的现象,建议确定律师是唯一的合法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逐渐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其他法律服务主体进行整顿并轨。二是加大查处“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分支机构的力度。三是通过出台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规定,监管公民代理行为,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二)公正司法与执法、完善相关立法,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一是公检法机关要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保障律师正当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抗辩权等执业权利;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尊重和支持律师行使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二是修改三大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律师执业难特别是诉讼业务中执业难,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两部法律的不完善有关。主要修改(1)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又应该明文规定的权利予以明确,如侦查询问在场权,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等;(2)对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权利要细化,明确,确保其实现,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和阅卷权,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律师执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3)在新的律师法中增加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条款。三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公检法的沟通协调。四是加强与税务、工商、社保、物价等部门联系和沟通,维护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

  (三)加大舆论宣传,提升形象和地位,优化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一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惩治律师法律服务业中的不良现象的同时,更要从正面树立律师的正义形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律师执业专栏,宣传律师队伍建设的成效,宣传律师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所作的贡献,宣传律师队伍中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的先进典型。不断提升律师在社会上的职业形象,努力营造一种有利于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二是给优秀律师施展政治才华的机会,增强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同感。根据律师法律服务的政治属性和特点,充分发挥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基本职能,要在国家参政、议政、立法、决策机构中吸收优秀律师,让他们施展才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四)健全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三位一体的律师自律管理机制。一是通过加强教育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通过健全执业行为规范,用制度促进律师自律;二是通过加强律师事务所制度化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跟踪调查律师服务质量、追究过错责任等方面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

  三、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低收入人群中的作用

  城市低收入人群和远郊区县农民“请律师难”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据统计,全市享受低保救济的群众有20万人左右,未成年人270万,外来务工人员386万,这些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当大。但目前本市仅有19家市区级法律援助中心和4家借助社会力量兴办的法律援助机构,还不能满足百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判定标准一般是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但一些收入稍高于低保线的家庭,仍然请不起律师。同时,由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大多集中在城八区,远郊区县律师业相对落后,农民群众请律师也比较困难。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低收入人群和远郊区县群众请律师难的问题: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把更多的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要求律师事务所与社区和村结对子,通过签订法律服务互助协议、举办定期的法律咨询、设立咨询信箱、向群众发送载有148法律咨询热线和律师电话的联系卡、法律援助联系卡等形式把律师服务真正深入到社区和农村,建立群众与律师沟通的平台,满足社区、农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在远郊区县发展个人律师事务所,适当放宽对办公条件、职业年限方面的限制,为个人律师机构服务基层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普通群众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

  (四)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牵头组织建立远郊区县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一方面,可以吸纳既有法律服务能力又有服务热情的公、检、法、司离退休的干部等作为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主要力量;另一方面,搭建平台,组织在校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首都数万名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服务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群众的积极性与优势。

(作者:郭俊宝、吴雪芳,丰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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