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六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28: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付款或拒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必须审核单据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必须付款;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根据《UCP500》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向银行提交),并说明银行据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须说明单据是否保留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宣布单据有不符点并指出具体的不符点,他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应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应于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则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时付款;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开证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我外贸企业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一般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我进口企业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如审核单据和汇票与规定相符,通常也要交进口企业复核。按我国习惯,如进口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由于开证行一经履行付款、承兑或承担付款责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销,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决不能稍有疏忽。
四、进口报关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禁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单位指派的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认可。未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和未经海关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俟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2、接受货物查验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以外,都应当接受海关的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以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分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相一致。
查验进口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验关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表应该到场并负责开拆包装。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或危险品等,可在船边等现场查验。在特殊情况部下,由报关人申请,经海关同意,也可由海关派员到收货人的仓库、场地查验。海关查验进口货物造成损坏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破坏货物的受损程度而定,货物的受损程度由收货人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确定以后,由海关以赔偿通知单,收货人自收到通知单第三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海关查验货物后交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完好无损,以后再发现损坏,海关将不予负责。
3、结关
一般贸易项下,结关又称放行,是指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章放行的货运单据提取进口货物。
海关在放行前,需再派专人将该票货物的全部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复核审查并签署认可,才在货运单上签章放行,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放行意味着办完了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对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纳税的,必须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4、保税货物
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税货物有很大发展。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先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应该有以下三个特征:保税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批准;保税货物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因此,是未经结关的货物,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保税货物入境后经储存或加工等环节,最终应该出境,如最终决定留在境内,则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货物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我国海关管理的保税货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特准缓税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对外加工贸易部分进出口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进境后暂时存放再处长运出境的货物;特准缓税灯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入境时难以确定应否完税,如何完税,经海关特准缓办纳税手续的货物。
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或更换标记。对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税。经营单位必须自对外签订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后,由海关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口货物凭手册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后,经营或加工单位可提取加工或发运。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均为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到成品出口之日或设备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应接受海关监管。加工装配的成品,必须全部复出口,不可转为内销,也不准外商在境内提取。经营加工装配的企业,必须按海关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用料情况、出口的加工成品及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并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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