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索赔该的法律适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3: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基本情况

  2001年7月某日晚上12时左右,刚由美国回沪探亲的孙女士乘坐上海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甲,途中,此出租车甲与该汽车公司另一出租汽车乙相撞,致使孙女士严重受伤。特别是孙女士的脸部受到重伤,其中牙齿脱落四颗,鼻子掉落一块肌肉,左半脸共缝了五十多针。2001年7月某日孙女士暂时出院,出院时脸上疤痕仍十分明显,医生建议孙女士休养两三个月后才能动手术继续治疗。为此,孙女士通过诉讼请求汽车公司赔偿其损失。

  这一诉讼请求涉及相当多的问题,如孙女士的误工费该如何计算、其整容手续可否在美国进行等等,但其中所涉及一个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她该以哪个具体法律为依据、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来支持其主张。下面笔者根据几种不同法律的规定,分析其适用不同法律的优劣。

  二、分析意见

  1.根据交通事故性质的处理

  孙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在无过错情况下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而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案件。这一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汽车公司,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撞的两辆出租车均属该汽车公司,无论过错归于哪一辆车的司机,其责任均应由汽车公司对受害人实际承担。在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时,对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后者是特别法,故在不与前者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后者。为此,孙女士可以依据《办法》要求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伤残评定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同时,该办法也明确伤残评定的用处是用以确定调解时间和赔偿额。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本案件中,孙女士脸部严重受伤,需要在几个月后才能动手术继续治疗,至治疗终结需较长一段时间,因而要尽早调解了结此事,应先申请伤残评定。

  (2)关于赔偿数额

  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决定其是否选择侵权为由提出赔偿的关键。《办法》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当然该条第(七)、(八)、(九)项规定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由于这是以被害人死亡为前提,与本案无关,故不予讨论。

  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2.根据合同性质的处理

  孙女士乘坐汽车公司的出租车时,即与汽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女士人身受到伤害,完全出于汽车公司的违约行为,在这过程中她无任何过错。作为承运人的汽车公司有义务将她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然而,汽车公司没能做到这一点,违反了合同之目的,而且,使孙女士在出租车运行中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因而,汽车公司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孙女士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其赔偿。在汽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合同法》并未具体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项目,我们可以理解为这里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按旅客所遭受的一切损害计算。参照相关法律可以认为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费,包括已经进行的和将来继续治疗的各种费用。
  (二)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善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三)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包括补品、特殊食品等等。
  (四)护理费,包括专业人员和亲友的护理费。
  (五)生活补助费,根据受伤对今后工作的影响程度来定。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本案中孙女士已定居美国,此次系回国近亲,故这里应包括来回美国的机票、受伤期间住宿宾馆的费用等等。
  (七)参与处理此事的亲友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八)精神损害,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本案中孙女士无任何过错,责任全在汽车公司。②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中孙女士脸部缝了五十多针,这对一个女性来说是多严重的后果!③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④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结论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有侵权法律关系,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甚至还有消费关系,在这种涉及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孙女士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综观多个法律对赔偿损失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和消法中对此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但其数额都比较小。消法第41条只规定了“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办法》虽然规定多个赔偿项目,但其对误工费有最高额限制--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且其第三十九条对医疗费也有限制性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而《合同法》则无任何限制性规定,因而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违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而,我们认为选择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要求汽车公司赔偿孙女士因受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这对于受害人孙女士更有利。

  事实上,不仅针对本案,就其它的交通事故案件来说,如果被害人能够选择合同关系而不是选择侵权关系,同样是对被害人十分有利。除非被害人是路人,不存在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否则,应该选择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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