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观点比较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罗马法起源说、日耳曼法起源说。其中以日耳曼法起源说为通说。下面就罗马法起源说、日耳曼法起源说进行比较说明。
罗马法起源说认为,在古罗马时期,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的比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有利于把占有和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正如当时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言“所有权与占有非属相同”。(1)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2)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当时的法律上便产生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占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正当权利而占有。罗马法并不是完全否认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没有所有权的占有人可以通过占有时效来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不过,这种占有时效期间非常短,只有一年。但是,罗马法实际上并不完全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奉行“无论何人,均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于对所有权人的保护,这从罗马法的法谚“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物在呼唤主人”之中也可得到明证。因此,其结果是,终罗马法时代,法律始终不知善意取得为何物。(3)由此看来,在罗马法时代,是并不真正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所以,罗马法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起源。
但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则有明显区别,日耳曼法是基于“以手护手” (Hand muss Hand Wahren)观念(罗马法上是不存在这一制度的),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即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后,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4)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5)笔者也赞成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