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响基层律师业务发展的几种因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多年来,中国律师肩负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重大任务,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可谓是成绩显著,党和人民不可忘记。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律师法的颁布,律师的执业范围扩大了,执业权利提高了。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确实存在一些影响我们这些在县城执业的律师业务发展的不利因素,少数执业律师的素质低下、形象不好以及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状况、司法不公的执法环境一直不能改变,给我们律师业务的发展影响很大,危害极深。面对新世纪、新时期给律师业带来的竞争和挑战,我们如何开展律师业务、如何占领法律服务市场?笔者就此略谈浅见,以飨读者。
  
  一、律师素质有待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有待于的调整。
  
  律师的执业范围扩大了,执业权利提高了,社会地位也正逐步提高,律师的执业重点由过去专为人打官司代理诉讼、刑事辩护转变为担任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顾问,参与国家立法、政府决策、公司上市、企业改制等上层建筑和政治领域的法律事务,各个领域对律师的要求逐步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提高。然而,不可否定的是在我们律师队伍中仍有一些政治业务水平低下和存在不良恶习的律师,他们的执业行为和工作作风严重影响着律师的形象,对律师业务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的确,在我们律师队伍中,个别律师无视职业道德的要求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急功近利、唯利是图。有的律师以包打官司为幌子,骗取委托人的金钱,最后结果不敢使人相信这就是律师的执业行为。有的律师接案后既不调查取证又不作庭前准备,法庭上胡言乱语、应付几句,执业行为不敢使人想象这就是律师的执业作用。有的律师无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在法庭上满口胡说,对任何证据都有异议,挑词架讼、无理狡辩、哗众取庞,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愤恨和法官的反感;有的律师业务不熟,功夫太浅,诉讼文书写不成,辩论发言说不清,委托人不满,对方当事人小看,法官摇头感叹!有的律师充当了“拉皮条”的角色,成为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托”,整日蹲在法官、检察官身边为人马仔,其作派非常下贱。如此种种,个别律师的个性表现,可谓“一个老鼠坏一锅菜”、“害群之马”等等自毁形象而导致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不公正评价,严重地影响律师业务的开展。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时地听到一些“律师是骗人钱的”、“律师是替人胡说的”说法,不时地看到一些负面评论和负面诋毁律师的文章,每当我听到此类言论、看到此类文章时,我的心刀绞一样难受,感到莫大的耻辱!我对个别律师为我们律师脸上?{黑而痛恨,对不理解律师而贬低律师职业的人而痛恨!
  
  当前,我国各行各业都在抓素质教育,特别是在律师管理方面抓素质教育早于其他行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常抓不懈。但是在律师这种特殊行业中,“松散管理”,“自由职业”是导致败坏律师声誉、损害律师形象的主要原因。现在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是各显神通,律师之间各管各,各收各的案,各收各的费,各办各的案,独来独往。不管你用什么高招,利用什么手段,走什么关系,揽到案子就有钱。如果你要管的严我就走,到别的所照样能“注册执业”,跳槽现象过于频繁。如此管理体制何以能提高律师素质,何以能增强律师的责任感?尽管律师执业具有独立性,但也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律师不仅是法律之师,还是正义之师,如果不能做到为人正派、廉洁自律,何以能仗义执言又可谓正义之师?
  
  保证律师职业道德水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应当建立严格入门、严格入所的审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律师人事管理规章,规范取得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资格的人员加入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流动的条件以及审查批准制度。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日常工作管理,培养律师要有一个正确的执业观,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依法执业,不能两眼只盯着钱,应以社会效益来带动和提高经济效益,这才是律师的唯一出路。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定期组织律师集中学习制度,集中管理统一办案,提高办案水平,讲求办案质量,追求社会效益,这才能维护律师职业信誉,提高律师整体形象,促使律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状态,使中国律师的社会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尽管扩大了律师业务范围,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但是并没有遏制“黑律师”的猖獗活动,仍然是众多的“冒牌律师”充斥法律服务市场。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有业兼职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有一些取得律师资格没有执业的人员,他们均以律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鱼目混珠,鱼龙混杂,招摇撞骗,使当事人难以辩别他们与执业律师究竟有什么区别。这些人与某些法官串通一气,以给回扣、介绍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揽到案源,用他们的话说“用律师缴税交费的钱送给法官、检察官足以与执业律师对抗”,何况他们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是百分之百地为个人所独有,他们的行为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滋长了司法腐败,严惩地损害着律师的职业利益和社会形象。《中国律师》记者西行漫记的报道足以证实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状况和在基层执业的律师深受其害、苦不堪言的真实情况。这是律师行业中多年来一直呼吁的、一直不能解决的问题,不管是黑律师,还是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他们都在抢律师的饭碗,他们都在打律师的饭碗。这些情况,可能在北京、上海及深圳等大城市执业的律师们感觉不到其危害程度。因为当事人无法辨别把他们的恶劣行径和罪过表现整个记在我们律师头上,从而导致人们对律师执业带来不满和非议,严重地影响了基层律师业务的开展。
  
  《律师法》出台前,全国律师都在企盼律师法,企盼着能以法律手段对法律服务市场彻底进行清理整顿。《律师法》的施行,只是对律师有了拘束力,而对违反律师法的“黑律师”、“冒牌律师”等等违法行为却是无能为力、无人问津,就连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入所、不注册也干起了“游击队”,这些人员“逍遥法外”,其“从业”队伍和人数一直在不断地扩大和增加,远远大于“正规军”的律师队伍。他们填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即可成为“合法”的代理人,可以从事律师法规定由律师从事的全部业务活动。
  
  严格执行律师法应当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抓不懈的工作。一是应当逐步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它已经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任务,应当退出诉讼舞台。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取得司法资格,吸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二是应严格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坚决打击和取缔黑律师,彻底清除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法分子,为律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司法不公的执法环境带来了人们崇尚权力,严重地阻碍着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 
  
  当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十分严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已是司空见惯,律师难以施展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而崇尚权力,律师的职业价值大打折扣。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可是律师实际介入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的比率是多少?究竟是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律师的法律帮助,还是律师介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才带来律师这一业务开展难、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难的结果,即律师介入难、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发挥律师作用难。不涉嫌犯罪按犯罪处理,不该刑拘滥用刑拘,超期羁押不予解除,律师介入提出意见不予理睬又能怎样呢?正如有些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所说“我们办案请律师又有什么用?”从而使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受到种种刁难,律师无奈时拿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文件与承办人员进行交涉得到的答复竟然是“你有你的法律,我们有我们的规定”,内部规定竟然大于了法律!律师面对这样的承办人员真是哭笑不得!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无罪辩护,检察机关不加考虑起诉后可判有罪,一审法院不加考虑判决后可裁维持,裁判书中一句话“不予采纳”就可以否定律师的辩护意见,带来的后果就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不敢相信请律师进行辩护有什么作用,律师的社会价值受到了“合理怀疑”。
  
  律师的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在基层开展这一业务是相当的困难。当地的企业家对于法律顾问工作根本没有任何兴趣,他们崇尚权力的热情十分高涨,不惜代价,不择手段,捞一个政治头衔寻求权力保护而忽视法律保护。在当地的企业中,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寥寥无几,特别是所谓的龙头企业竟然没有一个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因为他们的老板不是人大代表、就是政协委员,哪里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呢?律师走出去、走上门宣传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且一直不断地努力开展着这一业务,其收效是微乎其微。反过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权人物会渗透到各个企业,公检法离退人员也会毫不费力地被聘请到各个企业,成为企业不是法律顾问而胜似法律顾问的角色。
  
  解决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问题尽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应当是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制定法律目的是为了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司法机关更应当作为遵法守法的楷模和典范,可是在公安司法机关中出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按法定程序办案,滥用刑事拘留超期羁押,无罪的人可以被抓、被诉、被判,律师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可以任意地被拒绝、被侵犯。这样的执法环境、执法效果等于还是没有法律的无序状态,律师制度形同虚设,依法治国难以实现,社会各界强烈呼吁清除司法腐败,加快建立司法公正的执法环境。
  
  江平教授在《中国律师:挑战权力》一文中写道“我觉得律师真正的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权关的权力。因此对于律师的素质来说,既然有这个使命,就要有一种挑战权力的勇气。”、 “当然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说来本身也应该包含着是为一种信仰而斗争,要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我们应当克服重重困难,去争取法律赋予的、属于我们律师自己的执业权力。我们只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执业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履行律师的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去占领属于我们律师的阵地,去开拓属于我们律师的业务,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以赢得社会各界的信赖。
  
  上述种种不利于基层律师业务发展的因素,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以及沿海城市可能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因为他们有用武之地,证券业务、公司上市、房地产、引资投资等已成为他们的主要业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只是他们的附带业务。我们在县城执业的律师主要业务仍然停留在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上,非诉讼法律事务很少涉及。仅有的代理诉讼、刑事辩护业务,还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一些黑律师抢案办,还要与他们分享诉讼案源。因此,我们只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合本所发展的律师业务,我们所在的农村地区,不管是法律顾问工作,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村,即农民和民营企业。我们应当选准战场,主动出击,去发挥律师的业务职能,开辟法律服务新天地。
  
  一是要开拓农村法律服务市场。随着村民组织法的颁布和施行,作为我们地处县城执业的律师应如何为这部法律实施和操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开考这一课题?为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当好法律顾问,为农村经济承包户当好法律顾问。律师进入农村,这是新世纪的需要,农村广阔天地需要我们律师去开拓市场,去发挥潜在的能动作用,去实现律师的执业目的。
  
  二是要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应当打破只为人们代理诉讼旧模式的局限,要积极介入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要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非诉讼代理业务上来,这样能减少诉讼、减少讼累、解决纠纷、消除矛盾。这项工作的开展能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对律师也是一种考验和锻炼,能增强律师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提高律师执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
  
  三是积极介入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业务。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是由我们律师通过执业活动争取而来的,我们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执业权利。律师制度恢复时期,律师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使人们不能理解,执业活动常常受到种种阻饶和刁难,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律师严格履行职责,积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才使人们认识到律师执业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只有主动参与,依法办案、公正无私,以实际表现去赢得承办人员的信任,才能逐渐增强公检人员对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所以,只有律师把握自己,把握执业分寸,注意执业形象,才能不被抓辫子,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前提下,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个阵地来之不易不能丢,应当克服阻力,去占领法律赋予我们的执业阵地。
  
  作为新世纪的律师,特别是我们这些位于县城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靠我们自身的努力去开拓、占领和服务适合我们业务发展的法律服务市场,我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强大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关文章


从个案浅议一.九司法解释之不足
“法律上的突破”让我恐惧
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定义
法律的神圣与执行的无奈
当前影响基层律师业务发展的几种因素
建议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收费罪、非法罚款罪
完善律师的计时收费制度
观世不语“真君子”
律师如何面对法官不执行证据规则所带来的困惑!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