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探索证据展示的几点建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质量和效率这一公诉工作永恒主题,按照省院关于公诉改革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确定试点,大胆尝试,在审查起诉工作实践中,对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展示开展以来,已有12起案件进行了证据展示,其中贪污案1件1人,猥亵儿童案1件1人,盗窃案4件12人,故意伤害案2件2人,抢劫案2件6人,强奸案2件2人。经过证据展示,作出绝对不起诉1件1人,提起公诉10件22人,正在审查1件1人。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件6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7件16人,开庭审理时间平均为55分钟,比证据展示以前平均开庭时间90分钟缩短39%,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8件20人,正在审理的2件2人。

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转变观念,树立以公正和效率为核心的现代执法思想

随着修订后的刑诉法的实施,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模式被现代诉辨对抗式的审判模式所取代,控辩双方的矛盾冲突比以往更加突出。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式,控方对自己掌握的证据讳莫如深,尽可能不让对方了解全貌。辨方对自己掌握的证据也是尽力封锁,意求在法庭上给控方以措手不及。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缺乏了解,质证时就证据论证据,而且往往只是围绕证据形式进行争论,实体问题只有在庭审后再进行核查,经常出现伪证、翻证,这种方式不但不利于公正执法,而且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公平正义。

上述情况的存在与“公开、公正、公平”的现代司法理念是不相符的。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代表国家控诉犯罪,辩护人受委托或指定行使辩护权,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审三方的目的都是也应该是寻求法律的公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使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增加理解,相互沟通,相互配合,从而保证庭审质量,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庭前证据展示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作平台。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实现控辩双方之间的证据信息交流,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保证法庭审判的质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积极稳妥,确立庭前证据展示应遵循的原则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现行刑诉法并未明文规定,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种尝试,按照上级院提出的积极稳妥的方针,庭前证据展示必须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得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发生冲突,我们认为,另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公诉人、辩护律师刑事诉讼证据展示中的地位完全平等。是否进行证据展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任何一方提出建议对方同意即可进行证据展示。

2、特定主体原则
证据展示的主体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既证据展示只能在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进行。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作为证据展示的主体。

3、法官有限介入原则
现代诉辨对抗的庭审模式下,法官的角色是一个裁判者,其任务是居中裁决。庭审前过多参与案件证据有关的活动,有可能使法官先入为主,不利于其公正履行职责;但另一方面,展示的证据还须得到法官的确认和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证据展示中,不能没有法官的介入,作为法官,在庭审前应该了解展示的结果,即双方对哪些证据存在争议、对哪些证据不存在争议;但绝不能全程介入,更不能居中主持。

4、排除非展示证据原则
检察机关展示的是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和罪行轻重、责任大小,拟在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辩护人展示的是拟在法庭上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所有证据;未经证据展示的不得当庭出示,在庭审中须出示新的证据,应当重新就此证据进行证据展示。

5、责任追究原则
对不严格执行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办法,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公诉人或辩护律师,按照各自的行业规章予以纪律处分。

三、试点先行,积极开展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工作

确立了证据展示应遵循的原则后,我们选择了公诉队伍和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较好的湖滨区作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的试点单位,确定湖滨区院为证据展示工作试点的承办院,加强指导,正确引导。我们试行证据展示的具体做法是:

1、深入调查,多方磋商,反复探讨,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办法。按照统一部署,我市湖滨区院从2003年4月初开始,与该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就证据展示的可行性、展示范围、展示程序和方法、相关纪律及与普通程序简化审、量刑建议的衔接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刑事证据展示办法,与5个律师事务所联合下发执行,确定20名优秀律师享有证据展示资格。

2、明确证据展示的范围。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辩护律师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应当进行证据展示;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进行证据展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进行证据展示。

3、严格庭前证据展示程序。证据展示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进行;证据展示要制作展示笔录,证据展示笔录载明证据展示的提起、证据展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控辩双方展示证据的类型、证据名称、数量、各方对所展示的证据有何意见等;笔录由参与证据展示的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对于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共同核查;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和提供的证据线索,应当共同调查。

4、证据展示的结果送案件主审法官知悉。证据展示后,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要制作无异议证据清单,提交法庭。在庭审前,公诉人、辩护律师如还有未经展示的证据拟在法庭出示的,必须通知对方,进行证据展示。

5、证据展示进行后,同不起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出相接合。经过证据展示,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法律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控辩双方只围绕证据中双方意见难以统一的部分以及案件定性、适用法律、量刑情节等关键问题进行辩论,提出量刑建议,以便于法官准确把握案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6、对证据展示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拟提出或接受证据展示的,由承办人填写证据展示呈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检察长决定。

7、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于进行了证据展示的案件,办案单位要将证据展示笔录、展示证据清单、起诉书、出庭笔录复印件及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报市院公诉部门备案审查,市院公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提出。对于拟进行证据展示,而存在一些问题把握不准的,要求在作出决定前向市院请示。

四、稳步推进,证据展示初显成效

庭前证据展示的实践证明,在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通过证据展示,能够发现移送起诉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瑕疵,积极完善证据,不断提高公诉人把握证据标准的水平,保证案件质量。如市院指定湖滨区院审查起诉的义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建政伪造罚款单据贪污35000元一案,在进行证据展示时,辩护律师对其中26000元赃款用于购买公车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人会同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对该情节进行了详细调查,查清了刘建政用26000元赃款以公家名义购买私车的事实真相。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刘建政其他贪污9000余元犯罪事实无异议,只进行了简单的示证,仅就赃款是否用于购买公车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庭前证据的完善,公诉人有理、有据的反驳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观点。使这起省委政法委督办,三门峡市反响强烈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如贾长青等六人盗窃国有企业物资、销赃、转移赃物一案,6名被告人均认罪,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进行证据展示,提出部分被告人余罪自首、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问题和线索,并共同进行了调查。该案起诉后,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自首、立功情节、退赃情况和认罪、悔罪态度,向法院提出了从轻量刑建议,该案6名被告人3场犯罪事实,开庭仅用了35分钟。法院接受量刑建议,对3名销售赃物、转移赃物在3000元以下的被告人单处了罚金。

3、深化了检务公开,维护了公平正义。如左勇故意伤害案,公诉人提出与辩护律师进行证据展示,辩护律师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线索,双方方共同调查,查明了左勇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致伤被害人的事实。该院认定左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拟作绝对不起诉,经过不起诉公开审查,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处理。该案的公正、公开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试行证据展示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深感还存在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一是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好界定。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的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其积极性和配合程度,直接关系证据展示的效果;二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时,无法进行证据展示。根据我国的辩护制度,除特定案件外,法庭可以在被告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因此,这部分案件无法进行证据展示;三是缺少与证据展示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制度,大大制约了证据展示的效果。与证据展示制度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如诉辩交易制度、求刑权制度、适用范围较大的简易程序制度等,直接影响证据展示的效果;四是对于证据展示的案件能否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刑诉法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而在控方证据向辩方律师展示后,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已失去意义,且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建议对证据展示的案件可不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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