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质量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它的内设机构就某一个刑事案件所做出的决定,对外只能是代表检察机关,而不是某一个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同一个刑事案件在不同的检察环节所作的决定应该具有统一性、延续性、既定性和权威性。因此,这就要求各检察环节的工作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但是,对于一个错误的决定,尤其是由于证据情况变化而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时候,检察环节中的后行为应该对前行为予以纠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自身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具有自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功能。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现状,在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性和防止检察官滥用或者怠行权力两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建立一种以案件为中心的、旨在提高案件质量的动态监督模式。



一、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内容以及监督的途径。

1、内部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线索查处制约机制,立案监督制约机制,审查决定逮捕制约机制,强制措施执行、变更制约机制,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制约机制,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相互制约机制,不起诉制约机制,错案追究刑事赔偿制约机制,以及赃款赃物管理制约机制。以上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各个检察环节的内部监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可以概括为程序方面的监督和实体方面的监督,监督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对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如果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非法证据。程序处分的合法性;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强制措施的正确性;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使用的正确性,以及扣押赃物的合法性。追诉行为的及时性和完善性;如是否积极地查证举报线索和追捕追诉漏犯,是否存在超期办案和超期羁押。履行义务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如履行告知义务等等。实体监督方面,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以及运用法律是否准确。

2、内部监督的途径。⑴前行为对后行为的监督。从检察控申部门到监所检察的跟踪监督。该过程的监督,主要解决有案不立、不查,有罪不捕、不诉;有决(判决或者决定)不放、不关的情况。该环节的监督主要通过信息通报和文书备案进行,不同环节中发现问题,可以向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报告。

前行为对后行为的监督,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控申检察对后行为的监督:监督自侦部门及时查处举报线索,对于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②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后行为的监督: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无罪判决提出异议;③侦查监督:对于变更强制措施、捕后不诉、撤销案件的情况提出异议;对于逮捕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强制措施变更情况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监督;④审判监督:对于刑罚执行情况、减刑假释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⑵后行为对前行为的监督。从控申、监所检察到反贪、法纪的监督,即某一检察环节对前一检察环节中的错误决定予以纠正。主要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后行为对前行为的监督,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申诉程序和赔偿程序对前行为的监督:对错误的刑事拘留、逮捕进行审查,做出刑事赔偿的决定;②监所检察对前行为的监督:对超期羁押和超期办案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采取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纠正;③审判监督:对违法侦查提出纠正意见,通过追捕追诉以及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侦查、审查批捕活动进行监督;④侦查监督:对超期办案、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扣押赃物等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自侦案件开展立案监督。


二、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案件质量模式。

在确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之前,检察环节当中的其他方的内部制约是存在的,但是这些监督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随意性而且缺乏系统性,其中三个重要的原因,一是以口头监督为主,二是各环节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三是对于行使职权不当的一般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责任规定。口头监督的方式还由于缺乏刚性而削弱了监督的效力。而书面化监督却能克服口头监督的不足。为了确保各个检察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必须保障相关监督信息的相互传递并使之书面化,即监督必须有相应的载体。

1、信息的来源。一是各检察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二是来自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之外的有关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机关)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评价的信息,如申诉人对个案的刑事赔偿请求,公安机关对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等。

2、信息的载体和通报。对于信息载体,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实行文书备案制度,使信息书面化。具体地说,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⑴自侦部门将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向控申检察部门备案;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向监所检察部门备案。⑵侦查监督部门向其他部门备案;将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意见书向起诉部门备案;将追捕犯罪嫌疑人建议向起诉部门备案;将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登记表向起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将不捕决定书向起诉、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向起诉、监所检察部门备案。⑶审判监督部门向其他部门备案;将起诉书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将判决书向侦查监督部门、坚所检察部门备案;将不起诉决定书向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将追捕建议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将抗诉书向反贪局或者法纪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向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备案。⑷监所检察部门向其他部门备案;将犯罪人员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将撤回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审判监督部门备案;将逮捕执行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将不起诉执行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审判监督部门备案。⑸其它文书的备案。

3、信息的处理。案件质量信息收集上来之后,必须及时处理。为了便于信息的及时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三个等级的信息处理中心:一级信息处理中心应该是主管某项业务工作的检察长,了解、掌握最初始发现的信息,对于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需要向检察长汇报的,提交二级信息处理中心处理;二级信息处理中心是检察长,处理全院性的较大的案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责成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纪检部门进行调查;三级信息处理中心是检察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信息的研究、处理。信息的处理应从以下几种方式:⑴自行处理。一种是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处理不当后,对自身做出的错误决定自行采取纠正行为,如自行发现不应该逮捕而逮捕的,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法;也可以是获得信息、接受监督后采取补救措施,如侦查监督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之后,自侦部门自行立案。另一种情况,是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前行为有错误后,依职能采取补救措施,如对于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做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等。⑵检察委员会研究处理。对于刑事赔偿等案件通过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⑶请示上级检察院研究处理。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有必要,在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后,做出处理决定。

4、信息的再利用。在对案件质量信息及时做出处理之后,对于这些信息还应该进行整理、分类和综合分析,以便再利用。一是通过对信息分析案件质量中存在的常见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二是注意发现案件质量信息背后人的因素,对于经常出现案件信息而被多次亮“红灯”警告的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应该要求他们进行深刻的反思,自查原因,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该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通过建立以案件质量为中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起案件质量系统的正常运转,可以使检察环节中出现的程序或者实体方面的问题,包括检察官失职、渎职以及违纪问题等,能够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无疑这对加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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