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与发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4: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自1980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的律师队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1984年开始,司法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改变了律师事务所国家投资经营的财务体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走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律师从作为国家投资编制核发经费的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其次,改变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把律师事务所从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从单一模式向多元化发展;再次,改革了律师管理体制,把律师工作行政管理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

  通过上述改革,我国律师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至2005年,全国律师人数超过14万人,律师事务所突破1万家。律师业务从传统的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扩展到办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中。不仅如此,我国律师已逐步进入政治舞台,参政议政。诸多方面表明,我国律师行业正走向成熟和完善。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已经使我国律师行业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特殊环境中。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律师制度潜在的弊端就逐渐暴露出来,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迫切的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而律师制度改革的根本就是律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路究竟在何方呢?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改革的问题。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XX律师事务所”,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都是如此(仅指我国大陆地区),不仅字数繁多,而且读起来也较绕口。这点笔者深有体会,笔者打的到XX律师事务所,往往要给司机说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两遍以上,对方才听清楚是怎么一回事。另外“XX律师事务所”仍然带有行政机关的味道,而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早已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中脱离出来,是社会服务行业。因此,该名称应考虑用更简捷、更市场化的名称来替代。比如,“XX律师行”、“XX律师楼”、“XX律师公司”等,我国香港等地区就是如此。这样的名称更简单明了,更顺口,让人们更容易记住,有利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的开展,这也是适应现今社会日新月异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改革的问题。

  我国现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国资所、合伙所及合作所,而合伙律师事务所更为普遍,这种体制已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以合伙所为例,按照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须有3名以上具有5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发起人,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财产等。另我国《律师法》第18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显然,律师事务所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对外承担着无限责任,无疑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从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合伙人的积极性。另外,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单独执业,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才能进行执业活动。而加入律师事务所而又不够成为合伙人资格的那些律师却无法享有合伙人的待遇,在他们的看来,自己只是个“打工仔”而已,这种想法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工作质量,进而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状况以及社会形象。因此,只有让每一位律师都成为律师事务所真正意义上的主人,享受同等的待遇,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律师的积极性,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那么,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呢?笔者认为,应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改成公司制。让每个律师都成为该律师事务所的股东,真正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人,得到真正的实惠。在具体的内部管理体制上,应该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首先,律师事务所应设立经理负责制。实践证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即合伙人,往往注重的是业务方面的事务,如业务收入、案件办理等。而在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却做得不够,或者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样就导致所内管理混乱,人心涣散,各自为阵,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因此,应专门招聘经理,主管内部管理、人事管理、广告宣传、监督等方面,实行主任宏观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而经理下面还要设部门经理,如民事案件部门、刑事案件部门、行政案件部门、非诉讼案件部门等多个部门。部门经理负责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及内部管理,并对经理负责。还可以在各部门内再设科室,如民事部门内可设房地产科、婚姻科、证券科等科室,使律师更加专业化和系统化。律师作为事务所的股东,享有分取红利、参与事务所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多权利。简而言之,律师享有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一来,将包括合伙人在内的专职律师从内部管理与办理业务两头疲于奔命的境地中解脱出来,律师(包括主任)只管办理业务,其他的方面就由经理来负责。而律师就有更多的精力去办理业务,专研业务知识,提高案件质量。从各个方面来看,律师事务所运行公司制能够更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而且,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切实可行的,也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外部机制改革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除了内部机制的改革,同时还要进行外部机制的改革。笔者在此谈到的外部机制,是指律师事务所对外经营的手段及范围,如广告宣传、服务领域等方面。律师事务所外部机制的改革,首先就是要加强广告宣传。众所周知,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广告效应对于一个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视广告、路牌广告、灯箱广告充斥着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随处可见。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服务行业,也应该加大广告宣传的力度。要将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一种品牌,一种文化。要将自己推出去,让大家都知道,并且记在心里,以此来提高其知名度。这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来说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而在早前我国却禁止律师事务所进行广告宣传,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要求律师事务所从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伙制企业,而另一方面却又限制律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广告宣传,这如何算得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将该项限制性规定去掉,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大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经营权,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其次,律师事务所应扩大其经营范围。根据我国《律师法》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担任各类案件的代理人、辨护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参与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上述几类是我国律师传统业务范围。不难看出,我国律师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律师专业范围内。在现今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的环境下,各行各业都在寻求服务的多元化,否则将难以生存,最终势必被历史所淘汰。世界上各大知名企业都是多元化经营,如德国大众汽车集团,不仅经营汽车的生产和销售,而且还涉足本国体育业,是国内某足球俱乐部的赞助商,现在大众集团又将视线转移到我国的体育业,正在与我国协商赞助2008年奥运会的相关事宜,而且极有可能成为2008奥运会独家赞助商。我们不难想象到这将会给大众集团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而正是通过多元化的经营,大众集团才成为众多同行业中的佼佼者。于是,律师事务所是否也应实行多元化经营呢?到目前为止,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是传统的法律服务,只能维持生存,根本谈不上发展。我们要跳出传统思维的圈子,站在更高的地方去重新看待律师业。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开发其他的服务市场。律师事务所应可以投资房地产业、金融业、教育业等行业,不仅如此,还可以上市,发行股票。律师作为专职法律工作者,是法律专家,精通于房地产业、金融业、证券业、银行业等诸多经济行业,而律师事务所汇集擅长各行各业的律师精英于一身,有能力去开拓这些方面的市场。有了律师事务所的直接参与,必然会给市场经济注入一剂强心针,增添新的活力,可以更进一步的规范市场,减少经济纠纷,提高各行各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社会经济正常和谐的发展。

  世界万物都是在不断发展,不断推陈出新,这是自然规律。律师事务所也需要不断完善,不断改革,不断持续发展下去。改革的目的是发展,没有改革就没有发展,因此,只有大胆的改革,大胆的创新,才能有更大的发展。虽然,在目前的环境下,有些设想无法实现,但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总有一天会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前景将是一片光明。




相关文章


试论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浅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与发展
行政性垄断治理对策研究
重构诉讼费用法律制度的价值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