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监督,主要通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以抗诉的形式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达到维护法律公正的目的。提起抗诉最重要的环节是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如何全面、快速、准确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提高办案效率,成为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就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步骤和方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 审查申诉人的申诉以确定是否立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的四种情形,我们就应当依据申诉材料重点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足;二是审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出现错误;三是审查原审人民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四是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这四种情形,办案人员可以从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中得出初步判断,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判决书副本,申诉人对参加诉讼过程的陈述,成为我们判断是否应该立案的根据,只要我们认真审查申诉材料,仔细询问申诉人,就能得出正确结论,如果对申诉材料的审查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我们就可以决定立案,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二、 审查卷宗证据以确定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

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是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所认定的事实,而上述事实则依靠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认定来支持,法庭所认定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证据认定的规则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把握证据的三个特征来审查。第一,原审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如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而不能是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件;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则只能是对客观存在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1)裁定所认定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所认定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内在联系,不能用毫不相干的所谓证据来证明某一事实。第三,原审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证据需符合法定要求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违反该条取得的证据被原审判决或裁定所认定,则原审判决或裁定依据这一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不正确的,应该抗诉。

三、审查确定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正确
  
1、是要审查法律关系的性质。所谓法律关系性质,就是民事案件定性的问题。其主要目的,是为案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或准则。从基本性质上说,民事法律关系案件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关系案件应当适用行政法律。从具体性质上说,物权法律关系案件不能适用债权法,亲属法律关系不能适用人格权法。在同一案件中,如果既涉及合同关系,又涉及侵权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诉讼请求为准来适用法律。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我们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来判断原审判决或裁定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即案由是否准确。
  
2、是要审查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性质。第一,审查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的定性,以确定法院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管范围。民事、行政案件分属两种不同的基本法律关系,分别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主管和行政审判庭主管。混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造成定性错误,必定在主管上造成错误,构成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在办案中,只要发现两大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即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第二,审查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定性是否正确,确认其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案件虽然在基本性质上没有错误,但对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错误,同样会导致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如将违约赔偿认定为侵权赔偿,将借贷认定为借用,将租用认定为买卖,将遗嘱继承认定为法定继承,等等,都属于具体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应予抗诉。第三,如果一个案件有几个法律关系,应当以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认定案件性质,如果是合并审理的,则应分别定性。如果当事人的几个诉讼请求分属于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的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如果原审裁判对必要的共同诉讼分别进行审理,则为适用法律错误。对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未合并审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提出抗诉。

四、 审查确定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一个公民或者法人,都是合格的民事主体。但是,在争议的案件中,只有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才是该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因此,在审查中,要注意分析案件的特定法律关系是在哪些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发生的当事人是不是适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说明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把本来不适格的法律关系主体错误地列为原告或被告,则应当提出抗诉。

五、 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有诉不判”、“无诉下判”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后,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适用法律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的要求,所以,判决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作出,既不能遗漏诉讼请求,也不能超出原来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果存在“有诉不判”、“无诉下判”,则应当提出抗诉。

六、 审查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在审查法律适用的问题上,首先要掌握法律适用的原则,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

1、是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的基本规定原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因为制定的机关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其位阶也不同。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任何单行法的规定,都不能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凡是违背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单行法规定,都是无效的。国家制定的基本法,是在一个部门中规定的起到基准作用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都规定了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这个部门法制定和实施的准则。在法律适用中,也是这样。如果在立法上,单行法的某些规定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在案件适用法律中适用这样的规定,就是错误.

2、是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由于特别法相对于普通法在其具体内容上的特殊性,即空间效力、对人效力、时间效力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因而,特别法就在特定的范围,对人、时间等问题,排除了普通法的适用,而只适用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中,判决、裁定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排斥了特别法的适用,这样的判决、裁定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3、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适用法律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在法律适用中,对同一个问题,法律有前后两种或几种不同规定的时候,司法机关优先适用新法,即新法的规定排斥旧法的效力,在新的法律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原有法律的内容终止生效,原有法律的内容不再适用。在判决、裁定中,应当适用新法而没有适用,却适用了旧法,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七、 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错误
 
对于审判程序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是否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这四种情形,都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对一般的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是否能提出抗诉,笔者认为审查审判程序,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该组成合议庭而没有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没有开庭审判即径行判决或裁定、该回避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审判活动,应当严格要求,查证属证的,即可作为抗诉理由提出。
  
第二,对于其他较为严重的违反审判程序的问题,要注意查清是不是有可能影响法院的正确判决或裁定。如果有可能影响判决或裁定,可以认定为抗诉理由;如果不可能影响判决和裁定,则作为应当纠正的问题,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第三,对于一般的违反程序的问题,审查确认以后,可以不作为检察监督的内容,但是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向被监督的法院提出意见。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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