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成立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OOO年三月三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反光膜,合同期限自签约时始至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约定若有诉讼,由甲公司所在地的A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

  二OO一年一月至四月,甲方仍向乙方供上述货物若干,二OO一年八月一日,乙方向甲方出具《还款计划》,表示从二OO一年一月至四月,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反光膜等材料,共计有货款360万元尚未支付,提出该货款仍按照《销售协议》的条款执行,乙方又根据《销售协议》认为应扣除60万元货款,故乙方只应付给甲方300万元,乙方同时承诺了还款的日期。

  甲方收到《还款计划》后,认为乙方应付360万及违约金共368万,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诉至A法院。乙方认为双方并未协议管辖,于是向A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A法院认为:被告在《还款计划》的总述中记载“上述货物的订购双方仍按照二OOO年三月三日与贵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的条款执行”,该条款根据其在《还款计划》条款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应理解为《销售协议》的全部条款对《还款计划》涉及的货物均有约束力。而《销售协议》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A法院有权管辖,于是裁定驳回了乙公司的管辖异议。

  笔者认为,A法院的裁定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一、《还款协议》所表示的合同条款范围

  该《还款计划》虽然表示双方仍按《销售协议》的条款执行,但其内容只涉及到货物的货款及质量等问题,并未涉及到法院的管辖。因此,只能认为是由于双方对二OO一年一月至四月的买卖行为无书面合同,故乙方发函以求得到甲方在价款及质量等问题上的确认。而不能认为乙方对《销售协议》的所有条款加以引用。


二、《还款计划》仅为乙公司的单方行为,其效力有待甲公司的认可

  《还款计划》由乙方单方发出,若得不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可不受其约束,而甲方一旦认可,双方即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于原先的买卖关系。甲方的认可,可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表现为行为(如接受乙方按期支付的价款)。但甲方不同意乙方货款的数额,起诉至法院,当然也就没有对《还款计划》予以认可。《还款计划》怎么还能约束乙方呢?


三、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中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由此可见,当事人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甲乙公司于二OO一年一月至四月的买卖行为连书面的协议也没有,更无须说书面的管辖协议了,那A法院的管辖权基于何处呢?

  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代替甲公司认可了《还款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此点却被甲公司以起诉的方式彻底否定,A法院从而将自己置于两难的境地:如果《还款协议》有效,那么甲公司就不该起诉;如果《还款协议》无效,那么A法院就没有管辖权。无论如何,恐怕A法院都难以自圆其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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