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6: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梗概:

  2006年7月18日,王XX在石家庄新华路和外环路交口附近,因为老板让他去负责一个项目的装修,他一大早就开始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上班。和他同行的还有他的弟弟。当时是早上7点40左右,上班的人十分的多。王XX在从东向西的路上靠最北边行驶,走的路线没有一点违章。因为当时在新华路上修路,许多车辆需要绕行,有的车辆就临时的绕在了人行道上行驶。这时一个工地上的搅拌车从王XX的后边开过来,当时的速度确实很慢,突然这辆车直接向王XX的电动车撞去,王XX一下子就被从车上摔下来,电动车被轧倒在搅拌机的轱辘底下,王XX被车身挂住,在后边的兄弟马上喊,但是搅拌机好像是听到了什么在车速减慢的一刹那要马上向前开,当时司机楼中还有两个押车的。周围的上班的人一直在喊,疯狂的搅拌车一直没有停下,直到将王XX拖有十几米远,车才停下王XX已经被活活的拖死。这时有人报警,随后交警一大队出警。

  引发的问题:

  1、在修道时允许机动车辆借道行驶时,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37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第32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观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法律关于行人和机动车辆的通行规定的十分的明确,在本次事故中,作为被害人王XX来讲,没有任何违章之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在本次事故中应该是没有任何责任。但是作为搅拌机来讲,在道路行驶的问题上也没有任何违章的地方,因为涉及道路施工,就允许车辆借道行驶,在行驶时候没有超速,但是确实是因为在行驶的时候将电动车撞倒。

  事故科的警察的说法更可笑,警察说电动车走的路线不错,但是搅拌机的路线也是允许的,双方都没有过错。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因为借道行驶的车辆必须让本车道上的车现行,在保证行人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的。何况,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合行人发生的,采取的是不再是无过错责任,因为在第76条中接着规定:“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在行人无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应该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王XX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生活了十五年之多,死亡赔偿的标准究竟是按照城市还是按照农村?

  这是在当前十分热点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而是在整个民事侵权的赔偿案件中。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8、29、30、35条提到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些名词的出现是城乡差别的具体体现。于是”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就提了出来。其实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户口的作用越来越小,人仅仅凭着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走遍天下。

  由于社会的发展,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更多的是已经在城市定居,工作生活一切都在城市里,自己和城市人唯一的区别就是一张身份证。他们在为身在的城市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在建设这个城市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成就,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许多的城市的人。

  另外,由于社会的发展,无数的工厂倒闭,大批的下岗职工靠政府的救济在生活,工作以没有着落,但是他们唯一值得自豪的就是他们是城镇户口,认为他们才是这个城市的真正的主人。其实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了一切,人的价值是在为社会做贡献的大小。但是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却没有认真的考虑这一方面的内容,在涉到侵权后的赔偿问题就把城市和农村截然分开,这是不应该,并且是对人的歧视,同样是命为什么价格不同呢?

  简单的举例说明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的话,被害人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河北省是9500多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3400多元。相差一半之多,赔偿的结果差距是可想而知。鉴于此,在本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最近在成都市的一个基层法院就直接作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一个在城市生活近十年的农村人,获得了按照城市人赔偿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他在城市生活的年数之多,并且和城市人没有任何两样。

  而在王XX一案中,王XX已经在石家庄生活了整整15 年之多,但是自己的户口还是农村的户口,究竟在赔偿标准的问题上,事故科的看法是什么,法院的态度又是什么呢?这些都不好去把握,因为成都市基层法院的判决是他们法院的一个看法,是一个个案,中国不是判例法,并且没有遵循先例的做法,在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看法是很关键的,因为毕竟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3、将人拖死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还是涉嫌故意杀人?

  石家庄桥东区青园街上发生的司机撞人后又倒车将人轧死的案件终于在大家的种种猜测中落下了帷幕。最后是肇事司机以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在早晨8点左右,在行人上班期间,人很多。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王XX的兄弟马上追上肇事车辆去招手,周围的群众也在喊,但是搅拌机在简单减速以后,还是一直向前走,一下子将王XX拖了10米之远,将其活活的拖死。司机楼中有另外两个人,在车速极慢的情况下,司机及付司机说没有看见被撞的人该是没有任何依据。但是当时的司机撞人以后没有及时的停车究竟是如何想的,现在已经不得而知。但是现场的照片和录像已经说明了事实的真相。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人人死的结果。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过失,是由于自己的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发生严重的后果。司机和被害人之间素不相识,根本涉及不到故意杀人的问题,即使是拖出了10余米将王XX拖死,这也只能说是由于交通肇事引起的,把其认定为故意杀人是有失偏颇。

  4、对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电动车以其速度快捷和环保一时间遍布了大江南北,随时就带来了一些问题。

  第一、就管理上讲,骑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驾照?

  电动车的款式很多,很多的和摩托车已经相差无比,并且速度甚至已经超过了摩托车。驾驶摩托车需要办理驾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车的速度之快,需要很高的驾驶技能,所以必须经过正轨的培训办理驾照以后,才能持证上车。而电动车和摩托车几乎没有差别,但是,骑电动车的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办理驾照。这种速度和摩托车在速度上没有过多的差别,但是在驾驶的要求却有很大的不同,一个没有任何驾驶经验的人,直接去驾驶这种高速的交通工具,后果意味着什么大家应该都会想到。

  第二、电动车到底应该在道路上如何行驶

  根据《道路事故安全法》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的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是勿庸置疑的,既然是不属于机动车,在行驶时应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但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要比行人和自行车快的多,几乎可以和机动车(摩托车)相比。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隐患还是很大的。但是如果让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它本身又不属于机动车,这样又不合法。

  究竟如何规范电动车确实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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