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6: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执业律师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也决定了律师收费渠道多样化。担任法律顾问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之一,而且近年来随着诉讼风险加大、诉讼成本的增加,担任法律顾问逐渐成为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主要形式,顾问费用也逐渐成为律师收入的主要来源。有收入就有税收,律师收取法律顾问费后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纳税,于是如何确定税基和税率就成为决定实际纳税额的主要因素。

  一、财务知识的正确掌握是税收工作正确开展的基础

  随着国家对法律的日益重视,依法治国观念地不断深入,法制环境正在得到逐渐改善,律师地位日渐提高。近些年,律师收入也自然而言的成为广大群众、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尤其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通览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发现尽管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几个文件通知,其中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税收方面的具体规定为:1992年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2年《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上述五个文件中有三个是限定所得税和要求加强征收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律师税收政策,正确的计算律师所得税税金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既让国家对律师的收入征税科学合理,又能保证律师在如实缴纳税收后能有充足的发展资金。

  如何正确的计算并缴纳律师个人所得税,是本文章探讨的核心问题。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律师接受法律顾问费用按“劳动报酬所得”计税,根据《个人税的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正确计算收入是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收入的记录和确认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准则》进行的工作,也就是说只有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准则》,才能正确计算收入,进而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正确开展税收工作。完全可以认为财务知识的正确掌握是税收工作正确开展的基础。
 
  二、目前对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的惯常征税方式

  目前对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的惯常征税方式是将律师收取的顾问费用全部作为律师的劳务报酬的所得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次性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此额度进行稽征。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计算方式,这种方式忽略了收入的风险,不但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与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规定。最终,计算方法的错误导致得到了错误的征税结果,由于没有考虑收入可能返回、费用不能充分地扣等因素带来的实际风险,所以往往造成律师过高的缴纳所得税。因此,这种计算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但侵犯了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三、征税前提是如何正确确定律师的收入

  税收以财务为基础,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必然遵循财务领域内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为在确认收入中同样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这样一来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正确缴纳律师个人所得税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二条明确了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律师接受法律顾问费用按劳动报酬所得”,可以得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取得收入属于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

  应该明确,担任法律顾问通常是有一段时间的服务期,在这个服务期内,律师要持续不断为企业提供协议内规定的相应法律服务,也就是说在整个服务期终止前,为客户提供的劳务没有全部完成,因此收到的费用存在返回风险,不能完全计入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般情况,律师对客户提供劳务的结果和完成时间能够可靠估计,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所谓完工百分比法,就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怎样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呢?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试举一例:执业律师一年的法律顾问费为12000元,第一个月的可以确认的收入为:12000x1/12=1000元,其中1/12为工作进度;第二个月的可以确认的收入为:12000x2/12-1000=1000元,其中-1000为前期已经确认的劳动收入。依此类推,可以测算以后每个月份的收入。

  这里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对于律师收取的法律顾问费用,不考虑服务期限和劳动结果,而单纯地将全部顾问费用作为律师的一次性劳务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正确的,应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各完税期的相应收入,并以确认的收入结合相应税率计算所得税。

  四、正确计算所得税

  正确的税收是建立在正确的财务工作之上,对于所得税而言,正确的计量收入更是正确纳税的重中之重。目前,税务部门普遍的做法是将律师收取的法律顾问费用视为一次性收入,在扣除免征部门后一性征收所得税,这极大地侵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该在正确计量律师的个人收入后,计算应纳税额。

  试以上述例子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继续分析:

  惯常做法:全部视为收入一次性征收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2000x(1-20%)x20%=1920元,

  正确做法: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正确认定收入后每月收入1000元,(1000-800)x20%=40元。

  二者相差1880元,也就是说按照以往的征税方法,税务机关将会对律师个人多征收1880元的税金。

  中国的律师制度和税收制度与国际上发达国家之间在成熟度和完善度上是有着重在差距的,因此我们在对中国律师税收制度的改革上既要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同时也要重视在实际执行中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正确的计算税收金额,既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法律尊严,保证依法纳税的公平性,做到了严格守法,又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作者:宋阳,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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