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四条的修改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5: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6年3 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重要消息。这是我国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作为业内人士,我们高度赞成并愿意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踊跃地为法律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我们认为向全社会公布劳动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有利于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不同群体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达成共识,能够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从目前来看,收集的近5000件意见中,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虽提出了部份看法,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认为保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但应当删除:“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条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从订立本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订立此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杜绝以前曾出现过的用人单位几种非法行为:

  第一种,以招聘职工为幌子向社会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骗取钱财。第二种,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为理由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各种证件,然后以此作为要胁劳动者的武器,使劳动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任由用人单位摆布。这些非法行为确实应当予以严格禁止。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曾多次遇到此类情况。因此,对“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的规定我们是极为赞同的。

  但是,我们同时认为一部法律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而不能矫枉过正,所以对于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我们认为应当视情况而定。例如: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保证担保的形式就应当是可行的方式(具体可以参照《担保法》)。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均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法虽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有必要考虑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应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担保防范风险的措施一概予以否定。

  二、从劳动者自身而言:劳动力是生产力的决定性要素,合理地组织社会劳动,充分发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就可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对劳动者而言其实并非坏事。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可以提高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实的、尽职劳动的义务。尽管劳动者的合理正当的流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这些想流动的人并非全部都是人才,其中不乏好高鹜远之人,这些人往往只看到其它用人单位的表面现象而看不到自身的条件和素质,一旦流动出去很可能找不到适合自身的位置而造成失业成为引起社会动荡的因素。而如果企业对劳动者要求了担保人则劳动者在做出任何一个决定之前都会仔细权衡,谨慎行事不会轻率做出决定。

  第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可以使劳动者在平时对待用人单位的工作中更尽职责。“山高人为峰”表达了用人单位特别是高科技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重要性的认识,财富是由人创造出来的。但是由于人类的许多智力成果是无形的极易被窃取,所以我国现在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到重要地位,自主创新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概念。但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对知识产权的漠视:“重论文,轻成果,重奖励,轻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保护存在许多缺陷。这样就很难排除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特别是掌握核心机密的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流动的同时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走的可能性,其后果完全可能导致该用人单位濒临绝境。而劳动者个人的偿付能力又是有限的,就算是在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了违约金,但劳动者个人的财富与一个企业的生命相比简直是杯水车薪。如果一个企业就此丧失在市场中竞争的优势而被淘汰出局又会造成多少员工失业,影响多少劳动者的正常生活。而如果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人后,劳动者就会有所顾虑,会在实施对企业不利的行为时三思而行。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担保人大多是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或亲朋好友,劳动者会顾虑其行为可能给担保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甚至会牵连担保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担保人基于自身考虑也会劝阻劳动者打消对企业不利的念头。

  三、从劳动关系本身来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要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像一个翘翘板,两头的利益应当是均等的。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当对等。劳动合同法的大部份条款对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多方面进行了限制,但,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忽视,因为毕竟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删除:“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代之以通过对提供担保的方式进行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或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的形式,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又防止劳动者非法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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