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办案技巧和效益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5: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群体一道,共同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司法公正,承担起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职责。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注重职业修养,提高职业操守,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才不辱律师作为“法律之师”的称号与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先后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用来指导、衡量、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条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律师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内容和要义,是律师所有执业行为规范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这里,诚实守信不仅仅指律师要对当事人重承诺守信用,不能有欺骗、欺诈行为,更指律师应当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勤勉尽责也不仅仅要求律师“出勤出力”,不能有敷衍塞责的行为,更要求律师当好当事人法律事务的“军师”和“参谋”,从事实和法律出发,为当事人着想,帮助当事人以最小的代价或诉讼成本,达到最大的收益或诉讼效益。

  记得前些年,笔者接受一起“麻将竹凉席”代销合同结算纠纷被告方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对方当事人起诉我的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及时支付代销分成利益,要求偿付欠款并退还积压的货品,支付违约金共数万元;而我的委托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价格约定,擅自低价销售,并且没有及时回笼货款,应该赔偿其损失数万元,准备提出反诉。通常人们会以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反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给予支持就是了;况且,律师代理诉讼按标的收费,被告提出反诉,诉讼标的额增加了,律师的收费也就提高了,何乐而不为呢?但笔者并不这样想这样做,而是花了整整两天时间,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各季节、各时段、各品种的供货数量和约定价格、分成比例等,遂项遂条梳理,认真仔细地帮助委托人算了一笔帐,核实委托人确有拖欠原告的分成款,不过数额与原告诉请的标的额有较大差距,于是建议委托人仅以双方未结算,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应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要盲目反诉。委托人开始听不进笔者的劝告,认为他委托了笔者,就是要笔者为他说话,替他打赢官司,责备笔者长了他方威风灭了自己志气。笔者反复地给委托人分析案情和双方利弊,解释其委托的诉讼事项能否胜诉,关键取决于事实本身,而不是律师的立场或仅靠律师的能言善辩;律师代理诉讼,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有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代理意见的权利,而不只是当事人的“传话筒”;律师替当事人打赢官司的内涵,不是仅以拿到一纸胜诉的判决书为标准,而应该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帮助当事人取得最大的诉讼效益,比如本案,笔者不见得能帮助其打赢本诉这场官司,但通过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其反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及时制止其不适当地提出反诉,避免了一场注定要失败的诉讼,为其节省了时间、精力和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为其赢取了一场官司的道理,终于说服委托人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后来,此案以对方当事人两次起诉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自动撤诉告终,笔者的代理不战而胜,委托人表示满意。

  笔者在与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害方当事人接谈时,从其提供的现场照片(系现场采访记者所拍)反映出来的事故事实,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作比较分析,发现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显然是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的产物,要真正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入手,于是建议当事人先不忙着提起民事诉讼,而应先对交警部门提起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同意笔者对案件事实和事故责任所作的分析,但却认为“民告官是鸡蛋碰石头”、“法院也是官官相护”,担心告不赢交警,坚持只告民事官司。笔者不厌其烦地向当事人讲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成本、诉讼效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区别,说明其进行行政诉讼的有利因素及行政诉讼的意义,并以近期报载的一起发生在福州本地因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民告官”的胜诉案例为当事人鼓舞斗志,使当事人增加了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决定委托笔者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

  写到这里,自然地引出了以下两个话题:一是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持什么样的效益观?二是怎样才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当事人取得最大的收益或诉讼效益?

  笔者认为,对律师来说,律师职业当然是一种谋生的手段,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脱勾改制后,已不再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律师也不再是公职人员,而是靠自己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者,律师执业首先会遇到一个经济效益的问题,律师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各尽所能地获取较大的经济收益,是无可非议的。但律师职业并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它更是一个事业,是神圣的事业,所以律师执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更应该注重社会效益。律师要通过执业活动,使更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带动、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促进人们法制意识和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律师应当服务为民,遇事想问题多为当事人打算,还要积极完成法律援助义务和政府部门指派的其他公益法律事务。对当事人而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样才是律师应有的效益观。

  说到律师不尽责,人们一般都是抨击那些责任感不强,工作敷衍了事,甚至拿钱不办事的行为,很少有人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就是有些律师由于受不正确的效益观驱使,忽略了律师要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当事人的任何要求,把律师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替当事人打赢官司简单地划等号,因此,对所代理的法律事务表现得过于“热心”,为了赢官司,他们不顾事实,不择手段,甚至指使、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拉关系、走后门,与法官搞不正当接触,请客送礼,行贿法官,等等。

  笔者曾代理一起服务消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方的诉讼,原告在某公园进行娱乐活动时,因该公园的娱乐设施发生故障从高处坠落,被送往某医院救治,门诊时由于医生疏忽,没有发现原告骨折,初步诊断其腰骶部软组织挫伤,但门诊所拍的X线检验报告单记载原告L1、L2(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部医生复查该摄片,诊断原告T12(胸椎)、L2压缩性骨折;住院期间的其他医学检测手段也证实了这些诊断。这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方代理律师利用原告原任律师因经验不足,在质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些弱点,揪住不放,纠缠不休,曲解有关程序法规,先是攻击原告没有提供住院病历材料,是因为该病历对被告有利,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推定该住院病历为对原告不利的证据,但当原告方在第一轮质辩后,根据其要求,向医院索取、复印该病历材料,并作出反驳证据向法庭提供,其发现该病历材料对被告方不利后,又出尔反尔,借口逾期提供,矢口否认,不断地用错误的意见向审判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迫使原告撤诉。原告重整旗鼓后再次起诉,在法庭就原告申请法医伤残鉴定召集双方切磋时,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又故伎重演,强辩、诡辩,企图阻止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从而达到被告拒不赔偿的目的。本案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看似“很认真”、“很负责”、“很勤勉”,但由于其无视诸多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玩弄法律,拼命想维护的不是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不正当的要求,是一个无法达到的错误目标。如此,律师越殷勤、越努力,在错误的路上走的越远,距离预定目标就会愈加遥不可及,所谓“南辕北辙”是也,其结果除了自己多做一个案件,多赚一些代理费外,其它方面则有害无利,不仅双方当事人增加讼累,牵制了法院的办案精力,也使其委托人在增加许多不必要的开支的同时,失去了取得原告方谅解,争取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反而害了其当事人,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尽责。

  其实,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复杂性,有许多案件,特别是民事争议案件,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评判标准,只要律师在正确思想指导下,找谁、找对案件的切入点、突破口,灵活机动地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有关技能,便能出奇制胜,收到预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转败为赢,使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变化。那么,律师怎样才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呢?这就涉及一个律师办案技巧的问题。

  笔者认为,律师执业运用办案技巧应当遵循一条原则,就是认真钻研、实事求是、正确思维、快速反应,只要我们加强实践、积极探索、认真总结,不断积累,并不难掌握和提高。

  认真钻研,就是律师每接手一个案件,首先应该认真仔细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辅以必要的调查,特别要在证据上狠下功夫,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客观、全面的了解基础上,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存在的利弊,尤其要摸清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然后还要查阅、摘录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备随时需要,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有备无患、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克“敌”制胜。

  实事求是,就是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每办一件事,每说一句话,或提出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应当先看看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切不可无根据、想当然地信口开河,更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地胡言乱语。

  正确思维,就是在客观、全面了解、吃透案情的基础上,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充分利用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努力避开对当事人不利甚至有害的障碍,找准、找对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制订出办案的方略、主要步骤和方法。

  事物的发展是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快速反应就是要求律师有随机应变的能力,能够应付法庭审理或其它法律事务中瞬息之间的进展和变化,捕捉信息,灵活应变,及时调整办案的策略和方法,以求转危为安或立于不败之地。

  下面还以笔者经办过的两个案件加以说明: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被告方的诉讼。原告因交通事故脑部被撞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转作家庭病床,时间长达一年多,主治医生为其出具了一份没有署明时间的其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外伤性癫痫的诊断证明;根据该诊断证明,某交警支队的法医为其作出了伤残等级高达三级的鉴定结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在已支付医疗费用8万多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各种损失20多万元。笔者就是从审查证据入手,挖掘出案件的各种矛盾,发现蛛丝马迹紧追不舍,顺藤摸瓜揭露对方伪证,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进行严谨、缜密的论证,据理力争,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在交警处理阶段,笔者就从一份填写收费额高达9万多元的千元版发票发现疑点,前往伤者就医的泉州市某县医院核查,发现伤者的住院病历档案竟莫名其妙地从这家正竞评甲级的医院里“丢失了”,并从当时负责伤者医护工作的部分医护人员不经意的交谈中得到伤者出院时伤势已基本痊愈的信息;在查阅法院诉讼案卷时又意外地获得了原告方提供的一份用来证明其职业,作为索赔高额误工费的证据??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诊断为外伤性癫痫后,居然还通过了当年年检审验的驾驶证复印件,反其意而用之,且经其他法医指点,收集到了外伤性癫痫致残的鉴定只能在几家定点专科医院进行,公安机关的法医根本没有鉴定资格的依据,结合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单位曾经迟迟不向肇事司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却三番五次地违规对事故赔偿进行调解等情况,认为本案存在许多反常现象,其中必有蹊跷,仅以原告在“受伤高残”之后,竟还办理驾驶证年审,就足以怀疑其伤残鉴定的真实性,本案可能存在伤者及其家属行贿医务人员、交警办案人员和法医鉴定人员,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于是以法医鉴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向法院提出依法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对原告损伤是否致残及其等级重新进行鉴定,并向医院调查,全面核查原告就医的用药处方等原始材料的建议,同时向福建省交警总队和当地检察机关申诉、举报,请求立案查处,顶住各方面压力坚持不懈。后来虽因复杂的人为因素,笔者还来不及等到上述建议被采纳就退出了这起案件的代理,没能完全达到预定的诉讼意图,但因此迫使原告方知难而退,法院以调解的方式作出判决,由被告分期赔付原告5万多元,为当事人挽回了十几万元的巨额赔款损失。

  保姆徐某曾照顾老干部陈甲和他的残疾儿子陈乙两代人,陈乙去世后徐某仍住在陈家,陈乙的侄女、大学生陈丙以叔叔陈乙立有公证遗嘱,将其拥有的住房遗赠给她为由,起诉徐某侵占房产,要求法院判令徐某退房,徐某遂以持有陈乙亲笔书写的两份内容为其父认徐某为干女儿,将其托付给姐姐徐某照顾,若其先徐某而死,财产全部赠与徐某的遗嘱,与陈乙父子之间成立了遗赠抚养协议为由,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陈乙是受胁迫办理公证,起诉福州市某区公证处撤销对陈乙将房产赠与陈丙的“遗嘱”所作的公证。从某区公证处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发现,该公证处不仅没有对该遗嘱是否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实体审查,予以公证的遗嘱系遗嘱人没有署名的“代书遗嘱”(为无效文书),而且严重违反遗嘱公证程序,在未对陈乙是否曾对该遗嘱处分的财产进行过其它处分等情况进行审查,未依法对当时已是危重病人的陈乙的遗嘱公证过程进行录相、录音,立遗嘱人也未在依法应由其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材料、谈话笔录上签名、盖章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笔者和娄晓丹律师紧密配合,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论证了某区公证处公证行为的违法性。然而,公证处的代理律师矢口否认公证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并一再强调陈丙所持公证遗嘱效力大于徐某持有的两份自书遗嘱,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后由于可想而知的原因,一审判决以某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请;徐某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某区公证处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陈乙有不能签名的法定事由、陈乙在遗嘱书上按了指印等,其公证过程违反遗嘱公证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支持了徐某的诉讼主张。如果不论行政诉讼的社会作用与意义,仅从这个案件诉讼双方争夺胜负的角度来说,实际上公证处的代理律师大可不必冒职业道德之大不韪,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大费周章地为公证处的违法公证行为乔装粉饰(最终还是落得个败诉的结局),而只要稍微调整一下思路,避实就虚,躲开对手进攻的锋芒,从否定徐某的原告主体资格入手,略加论证,便可轻松取胜。这就是律师办案技巧的奇妙效用。

  最后,谨以笔者从事律师职业的座右铭来结束本文的讨论,永远正直做人、认真办案,以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技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自己的双肩,努力为当事人撑起一片法制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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