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简单的侵权案件看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权立法的必要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7: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从2004年以来,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行两届,而且规模越来越大,参展商越来越多。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知名度的日益提高以及对区域经济影响的增加,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越来越突出,不法商家乘机冒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名称、专有名词、标志等现象时有发生,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相关标志进行立法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2004年,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顺利召开。为使中国-东盟博览会顺利召开,国家和广西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使博览会的标志及相关无形资的价值越来越显现。与此同时,为筹集经费,博览事务局与广西区内外及国外一些商家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指定产品或服务”等协议,通过特许信誉好、有资金实力的商家有偿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的方式,筹集了不少资金。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尽管博览会的两位常年法律顾问一开始就在各种媒体发表了“律师声明”,声称博览会标志权受法律保护,但一些不法商家仍然擅自打着“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等字样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且有恃无恐。

  典型案例:从去年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桃源路一家快餐店擅自打着“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商务投资峰会指定快餐”等字样,这家餐馆与合法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向博览会赞助上百万元的“快而美”快餐店相隔仅数百米。为此,市政府有关部门曾经就此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有关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由于缺乏相应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权利人一直未能对其提起诉讼。自2005年以来,该快餐店变本加厉,不但打上“2005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快餐”字样,而且还擅自使用由十一叶六色朱槿花组成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会徽。正当权利人委托律师取证完毕要起诉时,才发现该图案的注册商标迟迟未批下来。原因是:中国-东盟博览会就会徽所申报的注册商标囊括的各种各类商品和服务,数量多。而且,即使权利人获得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商标,虽然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组织者并非商品生产者或是服务提供商,其并不打算生产任何商品或者提供注册商标所申报的服务。由此可见,以商标法来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知识产权,显然不是很恰当。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以现有法律来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标志权,显然相当软弱、相当苍白。

  除上述案例外,我们常常发现一些旅行社、广告商、出版商等打着“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由于尝到了甜头,这种现象有越演越烈之势。如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但使以后博览会的组织者难以筹集资金,而且滥用博览会标志的现象也大大降低了其商业运作价值。


(作者:骆伟雄,创想律师事务所,中国-东盟博览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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