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实现对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7: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鼓励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国家一项重要的现行经济法律政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是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行业转制为非公有制民营企业中的产权如何争取处理是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其中也发生了不少特殊的情况,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而企业产权法律纠纷的核心这里就是产权改革中的产权如何正确划分和处理权属争议。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很多企业为了适应竞争需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对原有企业的产权和经营制度进行改造,也就是改制,理顺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实行科学的分离,最大的发挥企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能力,把握市场,获取更大利益。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国家的企业公有制分为集体和国有,也有些实力外是名义上公有实际上是民间资本投资形成,而这两类企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政策环境和背景,由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产生,如由国家机关部门办的企业,由事业单位办的企业,有国有企业办的企业,由因国家政策扶持或银行贷款办的企业,由集体企业或民间资本办的企业等这些企业无一例外形式上表现为国有或集体,因而权属归谁所有还很难一概而论。如不对这些企业进行科学的产权界定和处理将严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前进。国家为此发布了不少针对性地政策法规对企业的产权改革进行指导。但是,由于企业不同主体对法律政策的认识不同和利益的冲突,在企业改制造成了很多企业权属上的争议。我们知道社会矛盾问题积淀多了,肯定影响社会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和法制稳定。所以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中的权属问题是企业转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经济问题。它牵涉到归家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法律保护的宪法精神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平等法律保护原则。

  大多数的权属争议发生在,名义上是国有企业而实际上是国家并未实际投资,由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以及由科技人员下海创业办的企业,这些企业只是注册为国有。众所周知,我们国家过去很多政府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办了自己的经营性企事业。但是这些下属的企事业名义上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但是当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都没有实际投入一分钱,或少量的投入,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前者如司法行政系统的律师事务所和财政部系统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科研系统的科技人员创业实体,后者如大企业办的下属小企业等。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很好的界定了产权,国家完全退出了。这是很好的执行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法律政策原则。但是,对于科技人员创业和大企业办的小企业,面临着下属企业优质的资产规模和效益及发展潜力,或者无效资产优势,企业的权属归属出现了争议,其实国家政策法律明确是集体或民营,但是上级主管部门不愿放弃,使政绩荣誉和权益的大问题。因而,在实践中一些这样的企业引发律法律争议和行政争议,长期没有结果。而其中的一小部分企业在包装成国有企业的大政策背景下上市,最终企业产权没有明确。

  一提起权属争议人们就会想到物权法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如房屋,土地等。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有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国有和集体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型。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国有或集体企业面临着产权权属的界定。企业的产权即包括了不动产的建筑物和土地,机器生产设备,还包括了办公设施,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和商标等。对企业产权权属争议国家在上世纪九十早期的政策法规中已经明确原则,就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但是,由于当时国家刚刚开放了股票市场,是按指标分配上市企业名额。而一些集体或产权权属不清的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中改装为国有企业上市,引发了或埋藏了大量的权属争议的法律争议。至今很多这样的上市公司名为国有但不能合法的取得国家的国有产权登记,而原来的真正的集体或其他投资主体失去了企业权益,透过各种途径如司法的,行政的信访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这里的矛盾一方面是现在这种方式上市的企业他们的资产和规模已经完全扩大增殖,这是得益于国家的政策允许国有企业上市的条件下实现的,如果按历史源头界定为集体或民营不是损失了国有资产,便宜了部分人,这是这些上市公司领导层面临的政治风险,因此他们抵制对这些企业产权争议重新明确。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上市的原有集体或民间投资主体,他们的观点是国家现在是市场经济,宪法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和发展,而当时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界定政策法律明确规定,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国家允许国有企业上市,分配名额本事就是法律上的不公平,今天集体企业也好,民营企业也好和国有企业也好都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如上缴税收,解决就业,促进科技进步等。不能因为当时的包装上市而彻底改变了企业的原始主人,上市后公司规模扩大,国家已经从税收等方面等到了实惠,不管是谁经营都是同样的结果。因此,这些企业应当归还原来的主人,还历史以本来面貌。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与集体科技企业有关的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等,对企业一般不构成资产权益;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转为投资。第十一条规定: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第十二条规定:集体科技企业中属于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从法律上讲,这种名义上包装上市的公司唯一坚持企业产权国有的理由就是,原来的集体或民营企业不该钻国家空子,占用国有企业上市指标,享受到了国有企业的待遇和政策实惠。实际上这种观点和幼稚,当时钻国家空子的恐怕不是原来投资主体一方,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域如果有好的国企可以上市,也不用找集体或民营企业顶替了。而当时国家政策本来就是不公平公正的产物,但是国家政策法,法律没有说可以不按国家法律国家政策而仅凭上市仅改变企业产权,侵害集体或民营企业利益的。宪法既然公开确定了非公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他们呢就应当和国有企业一样受法律的保护。平等权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而今天宪法确立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原则固定政事法律平等的体现。

  诉讼时效是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对相对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便丧失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对国家未授权给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行为有持续状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期间从状态结束之日起计算。如侵犯房屋产权,侵权人只要一直占据他人房屋,不论经过多少时间,原房屋所有权人都可以对侵权人主张权利,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企业产权权属争议正是物权归属的争议,争议的双方在没有最终确定企业权属的情下,都有权申请司法程序裁决权属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94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上说,企业权属争议的诉讼时间不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平等的保护集体的,民营的,国有的企业权益。

  我们知道民法上物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支配性。物权的取得和转移更是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法律上不允许一无二权,也不得主张因占有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在物权原始取得中,生产是常见的方式,先占取得我们国家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物权的转移必须履行法律的登记过户手续。企业的权属有着严格的界定程序并需要经专门依法登记,转移也需要变更转移登记。因此,企业财产权的权属是一种复合的物权。它包括了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此我们不能通过非正常的占有关系主张企业权属的转移。

  依照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权属争议可由政府行政裁决解决,而国有企业和集体及民营企业的权属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只有从法律上正确认识企业产权权属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法律时效问题,才有有效的解决部分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的企业权属争议,科学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等有序竞争,诚信法治,和社会稳定发展。所以法律适用上应当做到,企业权属争议的诉讼时间不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是维护企业产权所有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需要。

(作者:董正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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