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命的名义--拷问死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0: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其实我早就应该写一些东西了,可是直到现在我才动笔,我被最近发生的事情深深震撼了,我为自己感到羞愧,我问自己你早干什么去了?你不是要把社会公正作为自己一生追求的目标吗?你不是在学生时代就发现现在的死刑制度的问题了吗?你为什么早不说出来?也许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了!至少不会令你现在痛的无法言表!

  我告诉自己这是“你人生的耻辱”,更是我们司法制度的耻辱,整个国家都为之蒙羞!

  一些人现在仍然以缺少经费,缺少人员来推脱对于现行死刑体制的改革,那么我要问一条人命究竟值多少钱?你们的良心那里去了?我们不是每年有上万亿的财政收入?难道这些还不够吗?不要再推脱了,拿出你们的良心放在太阳下晒晒吧!问问自己羞愧不羞愧?

  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河北的事情决不会是最后一次发生,从现在的情况看河北的事情发生是必然的,因为我们的死刑制度本身设计就有问题。

  这些问题既有宏观制度层面的,同时也有技术操作层面的。
从制度层面上讲在涉及死刑问题上讲,司法制度本身缺少独立性,现在的司法机关不能对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干涉,尤其是不能对抗政法机关的干涉,这不仅仅是在死刑制度上表现出来,法官的独立性不够使我们的法官在作出刑事判决时依据的不是通过正常的程序发现的法律事实,而是其它依据,尤其是政治理由。

  它们既不是职业法官也没有通过正当程序发现法律事实,凭什么比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程序进行的审判更正确?这更多的就是使司法政治化,损害司法的权威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另外我们的行政机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公安机关过于强大,而司法区和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使我们的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公安机关的想法.对抗制诉讼本来应该说是通过法院平衡的,但是我们的制度设计本身却是不平衡的。这在事实上导致诉讼过分的向公诉机关倾斜,庭审的对抗性大大减弱。从诉讼角度讲这对于被告人是相当不公平的。

  佘详林案更是例证,在佘详林案诉讼过程中,辩方是做了无罪辩护,而我们的法院就是视而不见,难道是我们的法官真的不知道?不是,一切都不是!如果他们不知道,佘详林早被执行死刑了,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发回重审,他们为什么不敢坚持无罪?其根本原因还是司法的政治化,我们的法官很可能在因为这样的判决而葬送自己的政治前途,因此他们绝对不敢得罪掌握他们政治前途的所谓的领导们,而由于现在的政治格局之中,领导们在事实上是代表公诉方的,既然可能是冤枉,既然可能将来会因为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追究责任,那么为了前途现在只有采用折衷的办法,就这样佘详林就被这种不明不白的司法制度关了不明不白的十年!这事实上是拿我们小民百姓的生命和自由来进行政治游戏,于是愤怒成了我们必然而唯一的选择!

  他们一边对法官说“你们一定要公正”另一方面却说“你们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事实上法院丧失独立的司法权力,而成为其他机关的执行机构,让一群根本不懂司法只懂政治的人去干涉司法,他们为了谋取政治利益,为了不被政治对手扣上不能维护社会治安的帽子,那么他们的选择就是,宁可冤枉也决不放纵,司法政治化不仅仅损害的司法的公正性,同时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在事实上也是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司法的政治化也损害了政治风气,使司法成为打击政治对手的手段,或者被政治对手打击的借口,这样也损害了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单一性,使政治丧失了普通公众对于其的信心,司法的政治化不仅仅损害的是司法,而且在事实上使政治成为不能停止的死亡游戏,因为一旦停止,那么在矛盾激化时,利用可以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力进行政治报复就会随之而来!这样的事情在平顶山政法委书记李长河案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因此司法政治化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策略并不是一种好的选择,事实上政治斗争也是应当遵循规则的,这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另一方面司法不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上升为政治事件,司法应当独立司法也必须独立。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治发展的需要!

  司法政治化对于无论是对于政治还是对于司法都是一种危害,让司法成为政治的一部分,一旦出现错案,那时社会公众的愤怒会无限的扩大到整个政治制度本身,政治制度也会因为这种事件错误付出惨重的代价,引起政治层面的剧烈动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政治危机和信任危机。司法事件成为政治斗争的借口。司法的政治化危害最大的还是司法制度本身,它使司法制度本身缺少可操作性,使司法制度缺少运作的权威性,缺少人们对于司法稳定而合理的预期,没有独立的权力人民不相信法院能够解决问题,那就更谈不上权威,一个司法制度缺少威信更运行困难!

  司法独立是法治成熟的表现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它在事实上使政治斗争只是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利用刑事权力进行报复,或者使平民百姓的生命与自由成为政客们的政治斗争的砝码,现在的死刑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的干涉,成为政治的附属品,因此为了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为了我们老百姓不再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我们的司法在涉及公民生命权利时必须独立,虽然我知道司法完全独立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是司法独立从来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公民生命的制度完全可以先行一步,这样我们的生命安全在事实上才有保证!

  因此从以上问题考虑,在宏观上为了保证死刑制度的公正性,我们必须先一步保证司法独立,让死刑真正成为法律的判断而不是政客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而事实上在短期内完全解决司法独立问题也是不可能的,完全改变现在的司法体制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考虑到死刑制度的重要性,考虑到保持司法制度的整体稳定,我们可以这样做这样的设想,在保持现在的司法制度整体不变的情况下,建立完全不受地方党委干涉的重刑法院,受理涉及公民重大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案件,这样的好处不仅仅可以解决司法独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法官的职业化问题,现在的法院许多方面在事实上已经积重难返,在现有体制改革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如果要真正的实现改革目标事实上只有重新建立一个不和行政区重叠,不受地方干涉的法院,这个法院的建设完全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建立,内部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实现职业化。

  另外涉及死刑问题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死刑复核问题,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用讨论,法律把死刑复核权力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应该亲自行使不应当把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这在事实上就是在侵害被告人的法定的诉讼权利,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关于死刑的规定,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却以不具备条件为借口很长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力.且问最高人民法院什么条件不具备?是人吗?虽然我们的法官职业化水平不高,但是不是都不高,难道抽不出不多的审判力量来完成死刑复核结构的建设?没有钱吗?不可能,是不是我们的决策者对于死刑复核问题缺少足够的认识?是不是我们对于生命淡漠了?且问一条人命究竟值多少钱?究竟要出现多少佘详林才能使我们觉醒?究竟还要冤死多少人才能使你们醒来?不要再推脱了!
 
  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制度层次,而且制度的问题事实上涉及我们的国家的宪政和政治安排,在短期内事实上难以解决,我们现在最能够做的就是解决技术操作的问题,这对于死刑而言也是最容易解决。

  在技术层面的问题首先就是证据规则,这就是我们 用什么证据来指控死刑犯罪呢?难道说是那些不出席法庭证人的证词吗?那么我们如何质证我们如何知道这个证据是否真实?难道说是那些在侦查公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供词吗?面对一旦提供供词就可能失去生命的局面有多少犯罪嫌疑人会完全自由的提供有罪的口供?在没有第三方到场的情况下这种证据的可信程度究竟有多少?这难道不是对于证据的合理怀疑吗?难道仅仅依靠这些就能剥夺人的生命吗?荒唐啊,我们平民百姓的生命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是那么渺小!是那么不值一提!

  刑事诉讼必须走向科学化,必须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那么我们就必须确立新的证据规则,这种证据规则在西方国家就是最优证据规则,就是能够取得最可信证据就要排除相对不可信的证据,使整个刑事诉讼成为所有最可能取到的最可信证据搭建的舞台,使刑事诉讼的结果更加使人信服。

  对于口供而言,在第三者尤其是代表犯罪嫌疑人的到场的情况下的口供远远比不到场的口供可信,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认为是第三者到场的口供也认为是可信的,这样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才能得到遏制.当然口供的价值对于刑事诉讼从来就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科学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对于口供的认识在事实上体现着社会的主体价值观,我们也许有一千种理由不改革,.但是我们能够对于剥夺人们生命的死刑说“不”吗?一切所谓的?所谓的价值观,所谓的理由,必须给生命让路,面对生命我们必须运用真理,我们证据制度必须体现文明科学和进步,因此为了平衡侦查需要和指控犯罪我强烈呼吁确立取得口供的律师到场制度!只有律师到场的口供才能在法庭出示成为指控死刑的证据,涉及死刑的证据制度必须先行一步!

  同样道理涉及死刑,证人证词我们也必须依照最优证据规则,证人能够出席法庭的就必须出席法庭,因为证人的特殊性,一般说来也不主张辩方在开庭之前接触控方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证人不正常改变证词的情况!但是作为证人尤其是涉及死刑的刑事诉讼的证人,必须首先在侦查阶段提供证词然后在法庭上提供证词,一般情况下以法庭上的证词为准,证人必须对于自己的证词负责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出席法庭过程中,这样也同时照顾控方控诉犯罪的需要,面对死刑我们具有大步改革的勇气,那是关系到生命啊!

  对于鉴定结论为了质证我们当然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席法庭接受质询,对于侦察人员也应该出席法庭作证,总之为了生命,我们的证据必须科学化必须能够经得起辩方的置疑。

  在审判过程中不仅仅证据规则是重要的,而且掌握这种证据规则的人和他们证据的过程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是证据规则再科学再合理,没有人通过正当程序去通过证据规则去衡量证据,去衡量证据形成真正科学合理的自由心证,那么我们再好得证据规则也是空中楼阁,失去本身得意义,因此在死刑审判过程中职业法官独立的完全按照自由心证去审理案件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于诉讼而言也是科学.这就是法官独立。

  虽然我们离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有相当长的距离,但是为了生命我们可以付出我们所有的勇气去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同时也为我们得进一步的司法改革开辟道路,虽然我们仍然要对于职业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力,但是我们必须尊重法官的自由心证,我们可以通过其它一些方式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野蛮的排除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职业法官也不能把审判委员会作为逃脱审判责任的避风港.
这里主要包括改变合议庭规则和组织方式,改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和方式。

  对于死刑审判由于涉及人们的生命与自由因此对于合议庭的规则不应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应当是合议庭全体一致,任何合议庭的成员都应当具有对于死刑的否决权,因为既然合议庭成员对于死刑判决产生怀疑就说明我们的诉讼可能在某一方面存在问题,我们就不能在存在相当疑问的情况下结束一个人生命,少数服从多数不是可以所谓合法结束一个人生命的规则,这样就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主要解决的是谁的意见更加可信的问题。

  对于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成不能简简单单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去组成,这个合议庭的组成应该更加具有代表性,成员应当更多,尤其是人民陪审员,他们应该和职业法官在职能上有所不同,他们应当主要负责证据的认定。

  审判委员会在死刑审判的过程中,应当负责在本法院的最终核准,审判委员会,当然审判委员会应当是一个职业法官组成的一个团体,而且审判委员会最终核准也应该具有自己的规则,应该举行关于死刑的听证会,不仅仅是合议庭的报告。

  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不仅仅是证据规则也不仅仅是法院审判死刑的工作程序,更要包括控辩的合理对抗。

  现在对于控辩对抗看似平等而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这就像一个重量级拳击手和一个轻量级的拳击手打比赛,规则可能相同,但是事实上却是不公平不平等,为了平等就需要修改规则,或者通过裁判来平衡,而我们的法院却显得无所作为,我们的公诉机关不让辩方看证据让辩方如何辩护,限制调查如何知道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能够做的就是通过规则平衡双方力量,比如如果一个证据不能被辩方在开庭前一个合理的期限获得,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出示在法庭上,死刑不能是通过诉讼突袭获得,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令的方式支持辩方获得和控方同样的调查权力,这样我们的法庭审判才是建立在公平的角度,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更加积极。

  为了生命我们必须谨慎谨慎再谨慎,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对于死刑问题我们真正应该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而不是拿生命作为某些人的政治资本!

  最后谈一下对于死刑的观点.我们真的需要死刑吗?我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去审判真的能完全不冤枉任何一个人吗?任何事情在事实上都是存在意外,不合理怀疑在一定条件下完全可能是真实的,生命一旦结束就不能恢复?死刑真的对于预防犯罪有效?我持怀疑态度,我们结束了那么多毒贩的生命,毒品犯罪却是越来越疯狂.犯罪是社会问题归根到底社会问题需要通过社会来解决,仅仅通过毁灭人的生命不能解决问题,当然死刑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归根结底.历史过程需要通过一定的历史去消灭!但是对于死刑适用程序我们必须改革,因为我们没有权力对于生命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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