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无姓名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6: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一次刑事辩护办案中,被告人的名字叫鹏,但起诉书中写成了朋,公诉人称是依据公安机关的电脑资料得出的,而被告人的原始户口本上写的鹏,他父母当年取名用意为鹏程万里,实际生活中也是用鹏字,后了解可能是电脑资料打印出现的错误。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将被告人的户口复印件交公诉人。在法庭辩护中,律师谈到被告人的姓名权应受到尊重或不容侵犯,对某些司法人员反映强烈——因为某些司法人员多次在不同的场所指责律师用词不当。

  我得知这件事后有所思:

  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依此条法规,被告人作为公民,不因涉嫌犯罪而姓名权被剥夺,是享有姓名权的。

  从证据的角度讲,有两份证据,一是公安机关电脑打印的公民基本情况,一是公民自已手中的户口本,反映姓名不一致,怎么办?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姓名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姓名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电脑资料上记载的姓名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姓名来认定。所以说户口本的证明效力高于电脑打印的公民基本情况。

  那么先在起诉意见书上写错被告人的名字,后又知错不改,在起诉书上仍写错被告人的名字,是否属于侵犯姓名权。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的标记,此“朋”非彼“鹏”也。被告人在历次的供述签字时,都是用“鹏”字。在公安机关的电脑材料与个人手中留存的户口本,出现名字同音不同字时,对这一严肃的问题,公诉人没有依职权进行核实,而是将予盾上交法庭。这种行为,可认为是干涉被告人行使自已姓名权的行为。因为只有公民本人才有权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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