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路艰也要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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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多月的铁窗生涯,不但没有使我对刑事辩护丧失信心,反而更加鼓足了我在刑事辩护之路上阔步前进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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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12日,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冯云鹏父母的委托,指派我为冯云鹏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进行辩护。我会见了几次冯云鹏,冯一直辩称案发那天晚上不在案发现场,而是与其他九人在一起喝酒,并详细说出吃饭喝酒的具体情节,向我提供了这九个证人的名单。由于我未看到案卷材料,所以未进行调查。2001年6月,历时近9个月的案子终于起诉到了莱山区人民法院。我开始展开了调查工作,我初步接触的几个证人均向我说明案发之时确与冯云鹏在一起喝酒,并说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以威胁、引诱方式取过证,所取证言不实。后来,我到法院阅卷发现:指控证据矛盾重重,四个受害人案发时均报案称受到四个人的殴打,二个月后的破案结论却得出六个作案人同时参入殴打;冯云鹏不认罪,其余五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主要情节上彼此矛盾,又无合理解释。从指控证据看,不具有排他性,即存在冯云鹏没有参入作案的可能性。遇到这样的情况,我相信任何一位有责任感的律师,都会去调查核实的。几经周折,所有的证人都找到了,他们都肯定冯云鹏案发时不在作案现场。我向证人讲明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动员他们出庭作证,证人都通情达理,其中有三人自愿出庭作证,有四人自书证言提交给法庭,只有两人以怕麻烦为由不愿作证。我向法庭提交了要求九个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向证人送达了《证人出庭通知书》。

  然而,证人反馈回来的信息令人不寒而栗,得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息后,公安的办案人员到证人家里威胁证人,不让证人出庭,扬言:“一个小小的律师,还敢与公安作对,真是不自量力,妄想。”并威胁证人:如果敢出庭作证,就到法庭上抓人。我很纳闷,办案人员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怎么会是这样的工作态度呢?证人出庭正是查清案情的很好的方式,为什么要抓呢?有权抓吗?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怎么会是“与公安作对”?经进一步了解才知道,此案是省公安厅和省教委督办的案,侦查人员苦苦熬了两个多月才破获,因破此案,办案人员立功受奖。多年的执业经历使我明白,为维护部门利益和既得荣誉,再加上个别办案人员法律意识低劣,法制观念差,他们会无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无视法律赋予证人作证的权利,很可能做出到法庭上抓证人这样的违法行为。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抓证人的矛头是直接指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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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我的内心非常矛盾,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处境险恶,是律师们感悟颇深的,一个个律师因履行辩护职责被抓被判,对自己是个警示,保护自己应当是律师的首选。如果就此停止辩护,可以保全自己。但冯云鹏怎么办?自愿出庭的证人怎么办?社会上对律师将会怎样评价?在控辩的诉讼模式下,律师不敢说公道话,又有谁来为被告说话呢?若所有的律师都明哲保身,甚至拒绝办理刑事案子,律师的刑辩权益怎么维护和争取?辩护制度怎样健全?经过几个不眠之夜的思索,终于作出艰难的抉择:继续辩护!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拿着辩护卷,向市公安局领导作了案情反映,向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作了汇报,并多次与审判人员交换意见,尽可能使自己的工作透明化,得到了领导、同事及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我坦诚地把情况告诉我妻子,以备我被抓后让她有心理准备,并明确告诉她:一旦我被抓,你一定要相信自己的丈夫不会违法,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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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7日冯云鹏故意伤害一案在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预料的事不幸发生了,刚接受法庭质询的证人王某,庭审笔录上的字都未签就被公安人员抓走了,另一出庭证人陈某和尚未出庭的证人李某,也被停在法庭门口的110警车带走了,庭审被迫停止。当天晚上,冯云鹏的父母被莱山公安局拘禁审讯一夜,办案人员逼他俩承认是伙同律师贿买证人,未果。第二天,办案人员又到某部队找证人付某,以遣送回家相要挟,逼他承认是律师威胁让他作证。虽然办案人员的行为在赤裸裸地陷害律师,但我还是抱着能够沟通交流的希望,打电话与公安办案人员联系,被拒绝。无奈,我只好再次向烟台市公安局纪委、司法局领导作了汇报,书写《开庭情况反映》和《关于冯云鹏故意伤害一案的疑点》,交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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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16日下午,办冯云鹏案的几个办案人员到我家把我抓走,办冯云鹏案的公诉人吕韶黎拿着逮捕证等候在莱山公安局的审讯室,当晚,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将我逮捕入狱。艰苦的牢狱生活,使我饱尝了屈辱与辛酸,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也给本来幸福美满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这一切,并未让我丧失信心和希望,我仍然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为了神圣的律师事业,我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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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7日,莱山法院公开审理我的案子。偌大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在法庭上,控方派出了以副检察长为主的强大公诉阵容,辩方是律师协会指派的经验丰富的两位律师事务所主任。控方指控我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控诉证据主要是付某的证言和靠从法庭上抓走后长时间拘禁审讯取得的三个证人的证言。且不说这些证言根本不能证实我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犯罪行为,单是从程序上:冯云鹏案未审,“伪证”何以确定?暴力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所取得的证言,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吗?我和我的辩护人均要求证人出庭质证,而在公安控制之下的被取保候审的几个证人竟没有一个人敢出庭!显然,我是以积极的态度忠实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我的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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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19日,我终于接到了无罪判决,结束了不见阳光的囚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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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山检察院不服判决提起抗诉,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认定原审被告人于云斌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于云斌确有妨害证人作证,为当事人开脱罪责的直接故意”,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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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之路是曲折的,但前途光明。曲折的路,充满艰险,要付出代价,但总得有人去走。如果大家都不走,甚至都拒绝办理刑辩案子,刑辩的路就荒芜了。我走了,而且坦然面对路上的陷阱走了下去,我没倒下,踏出了足迹!如果广大律师携手一齐向前走,我相信路肯定会越走越宽,越走越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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