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清障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8: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每日开车上路,发现这个世界变化真是又大又快。仅郑州这个不是很大也算不上现代化的城市,各种款式的新车就一辆又一辆。我去年九月买车上牌照时尚是豫AK,一个月前不经意间就见到了一辆豫AP。我心血来潮在路上查车,仅小POLO十天内就见到了一百一十多辆。您想,再算上那些为数不少的尚未挂上正式牌照的,这满街跑的车辆确也真不少。但在这些热闹之中,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却是一种特殊的车——红白相间的行政执法清障车。

  水涨船高。虽然没有数据不知道其具体数量,但这一外型酷像巨虾的特种车辆绝对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大幅增加了。因为在路上经常见,甚至是经常见到它们威风凛凛地拖着不知是哪个倒霉鬼的车一朝东一朝西或着一朝南一朝北地会车。我之所以对这种车印象最为深刻,并不是因为其外型特殊,而是因为一方面它直接影响我的生活,让我在看别人笑话的同时,经常,特别是自己在没有P牌或咪表的地方停车时担心自己会成为它的下一个目标;另一方面,每次我见到它们,心里总是另有几分以下要讲的涩涩的感觉。

  就如同车市看好反映出这个社会物质文明提高了一样,这种专门用于处理违章占道停车的行政执法清障车其数量的增加和业务的繁忙,似乎也直接反映出另一方面:这些有车族的精神文明状况并没有相应地提高或者是在下降。因为,“违章停车拖走!”违章即不守法,而不守法在法治社会中是精神不文明的极端表现。但是,不知是否因为自己也终于熬成了有车族,身陷其中从而影响了自己对事物客观判断的能力或态度,当我见到这些清障车在履行职责清障时,除了偶尔的幸灾乐祸之外,心中并没有多少对那些“违章者”的谴责,而更多的是充满了同情。

  构成违章停车须是车辆于不能停车处停车。那么何处可以停车?何处又不可以停车呢?前年我们大张旗鼓搞了个停车场拍卖会,随后又开始与国际接轨搞咪表。这些挂了P牌、装了咪表并且有身着不同服饰的管理人员指挥或巡查的场所自然属于可以停放车辆的地方。而诸如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等被《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也并没有人去冒险。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一是在很多没有这些明确可停标志或禁停规定的地方,如生活小区和单位院内,甚至是很多单位或房屋等建筑门口及附近道路两侧仍然允许停车——也许是没人去查或工作太忙还没顾上查。这就使得P牌、咪表及管理人员并非绝对的判断标准。二是前述这些有“明照”的停车场地一方面多处于闹市或商业繁华地带,不可能总是车行目的地,另一方面其停车位也常不够用,这就导致车主们又不得不去别处停车。而那些有“暗照”的地方,即使其合法,也因其暗而实在难以判断。我之所以同情那些“违章者”,就是因为我也经常拿不准自己究竟是否是在违章停车。虽然未曾被“违章停车拖走”,但每次如此停车时总是提心吊胆,跟做贼一样,生怕一会儿来辆清障车。

  显然,执法局增购清障车加强拖车力度,未必是世风日下的结果。究其原因,更多的还应当是相关配套工作没有到位。正如市政工程在对背街小巷整改时于道路两侧修筑花坛。城市景观和品味固然因此有所提高,也在客观上解决了此地不可以停车的标准问题,因为无法停车。但显然又产生了一个车能停何处的新问题。如果车主驾车消费须停车至一个或几个街区以外的停车场,再走一个或几个街区到该消费场所,该消费场所的生意肯定好不了。难怪前一段时间已有反映类似情况的新闻报道。因此,在解决违章停车的问题上,工作重点不应在于执法局如何做好拖车的工作,而是应当改善停车环境,至少是以下两项:明确禁止或限制停车的地方;增加合理的停车场所。

  我对清障车耿耿于怀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我始终觉得这种方式太原始和野蛮。我曾被执法局贴过一张红单子。我没有选择去复议或打官司,而是立即交了五十元罚款。因为这样比起被拖车损失要低得多:一旦被拖车,除五十元罚款外,据说拖车费要二百元,停车场保管费也得几十元,找执法局认错去银行交罚款再到停车场取车打的又得几十元,而这还不算所耽误的时间。在现状短期内不能被改变的情况下,我倒对那位处于同一境地而在法庭上以程序不当为由打败了执法局的仁兄心存不满,因为执法局为了避免因为贴单子再遭败绩从而把其执法方式从拖车改为贴单子后又改为拖车这种原始和野蛮的方式。不知那位仁兄下次被拖车时心中会作何感想。事实上,拖车不比贴单子更加程序不当?执法局贴单子时,车辆仍在原地,还有个“作案现场”可供异议之用。而拖车后,执法局所拍的照片能否如实反映现场的状况?更何况这种方式根本就是非法行为。拖车,其性质事实上是暂扣车辆。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对于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仅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和警告。在此情况下,即使执法局所依据的地方法规规定其可以拖车,也因其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冲突从而违反《立法法》属于无效规定。虽然不能说我们所看的美国电影上贴罚单的情形代表了国际惯例,但无论如何执法局贴罚单才符合其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当然我也自愧不如那位仁兄,毕竟我没有去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冲上法庭战斗。

  昨天下午在农业路上,见到一辆清障车前去拖车,亏得车主反应快先跑了。自己把车停在路对面打电话,看到此幕信心不足赶紧挂断了手机走人。今天一早出门就又见到一辆清障车急驰而过。唉,面包会有的,慢慢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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