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厚黑学》想到律师的作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到底有多大作用?律师除了代理当事人诉讼、进行刑事辩护以及从事有关律师业务外,律师的社会作用是什么?这里,我想从自己读过的一部书谈起。

  大约九十年代初,我国一场大动乱刚过,我在书店看到一本叫《厚黑学》的书。开始以为是物理学之类的读本,本人对物理学一向不感兴趣,遂末得拜读。不久,我慢慢发现此书发行量越来越大,连街头书滩都有售,大有抬价而估之势,与此同时,我也渐渐听到一些学友亦津津乐道此书,我才觉得,此书可能是极有阅读价值的了。

  《厚黑学》的作者李宗吾,是清末民初四川省的一名教授,他经历了本世纪初最为惊心动魄的社会大变动——辛亥革命、袁世凯复辟及军阀混战。李氏称自己“读破二十四史,遍捡诸子百家”,最后才悟出:自古帝王将相所以称雄于世、名垂千古,其秘诀皆为二字:厚、黑。何为厚黑?李氏所称厚黑,并非普通的物理学现象,而是指:“中国历史上大凡成大业者,必须脸皮厚,心肝黑。”然而历史上“厚黑之徒”多如牛毛,何故成大事者竟廖廖,而且成事之大小,历时之暂久都有所不同呢?

  李氏认为:厚黑分三种境界。人的脸皮开始薄如纸,后经磨练,渐渐变得厚如牛皮,又再变得厚如城墙;人的心肝原是红的,历经苍桑,渐渐变成白色,继而又变灰、变黑,乃至黑如煤炭。然而,“厚如城墙、黑如煤炭”,却仅仅是初步,成不了大气候。因为城墙再厚,大炮可破之;心肝太黑,天下人皆识其面目,群起而攻之,终不得成大器。因此,要成大事,尚需些功夫。有少数人苦练终于过了这一关,继续磨练而进入到第二种境界:“脸皮厚,厚而硬;心肝黑,黑而亮。”够厉害的!但是别急,还早得很呢。此类人虽可成一番大事,终会被天下先知先觉者识破其面目,继而唤起天下义士齐反之,因此业大而末可久守。历史上只有极少数人经苦心修炼,始得正果,进入第三种境界:“厚而无形;黑而透明。”“此乃厚黑之最高境界也!”李宗吾惊叹,“此种人尽管皮厚心黑至极,却无人能识破。他害了人,被害人还要对他感恩戴德,称他为大恩人;他坏事做绝,天下人却以其为英雄豪杰,死后还要顶礼膜拜。”

  为了论证“厚黑定律”,李氏以三国人物为例。刘备以脸皮厚为长,为保住一命,他曾投靠袁绍、服鹰吕布、寄篱于曹操……为了请到诸葛亮出山,不惜降低汉室宗胄之身份,撕破脸皮,三顾茅芦;为扩大地盘,不惜厚着脸皮“借”荆州,借而不还……但刘备心不够黑。曹操则以心肝黑而著称,他行刺董卓末遂,狼狈逃窜,路过一村,其父的结义兄弟伯奢家人好心杀猪款待,而他却疑神疑鬼,以为村人要谋害他,干脆来个先下手为强,把人一家杀了八口。后来明知错杀了,为了灭口干脆将伯奢本人也杀了,而且还恶狠狠地说什么“宁教我负天下人,不教天下人负我”,心肝可谓黑矣!然而曹操的弱点是脸皮不够厚。至于孙权,脸皮厚虽比不上刘备,心肝黑虽比不过曹操,但却兼备了厚与黑两方面的一些特长。这就决定了,刘、曹、孙均末能一统天下,而成三国鼎立之势。后来,司马懿父子集厚黑之大成,终成大事业。

  李氏最为惋惜的是项羽,他拥兵四十万,却偏偏败在只有十万兵的刘邦手下,何故?当初鸿门宴,他只要下狠心在已成翁中之鳖的刘邦脖子上割上一刀,后来的事便没有了,但他偏惜人怜才,放虎归山;垓下一战,虽吃了败仗,但如能暂且忍辱,渡过乌江保存实力,日后大可东山再起,然而他却“愧见江东父老”,脸皮不厚也。这样,项羽你尽管“力拨山兮气盖世”,在厚黑老将面前,也得一败糊涂。能够“威加海内”的,还只有厚黑之徒刘邦。

  李氏在《厚黑学》中,以辛辣的语言,误灰谐的笔调对当时社会的腐败进行了讽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的黑暗现实。李氏将中国历史上的大人物几乎都刻划成厚黑之徒,把几千年的中国的历史写成了厚黑史,其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若说厚黑学尽是胡说八道,纯属“满纸荒唐言”,完全没有一点道理,却不尽然。《厚黑学》毕竟反映了中国历史上阴暗的一面,可以说是中国几千年历史的哈哈镜——虽然太夸张,但不乏真实的内容。

  我读过《厚黑学》后,曾以厚黑眼光重读《三国演义》,重读中国历史,越读越觉得:历史上厚黑之徒无不出于动乱、动乱又无不出于封建朝庭的腐败,腐败的最终原因又无不是封建皇帝或朝庭显贵“废纲 乱纪”,乃至朝政日非,人民生灵涂炭。无论是统治阶级内部倾扎,抑或庶民骤众造反,导致改朝换代,都可以从“废纲乱纪”和“腐败”中找到总根源。废纲乱纪与腐败可以说是一对孪生物,先是废纲乱纪,接着腐败便不可避免。只要不从体制上解决问题,无论反腐败的决心有多大,措施有多得力,甚至拿一千个、一万个腐败分子去杀头、去关押,却都只能算是治标,而不是治本,腐败的势头仍难以遏制。腐败到一定程度,民众造反,最终以改朝换代解决矛盾。当然,按照李宗吾的说法,每次改朝换代,厚黑之徒都是最大的赢家。

  相反,中国历史上繁荣时期,社会稳定时期总是与严格的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唐初如果没有相对完备的法制,没有严于执法的气慨,很难想象会出现“贞观之治”。唐太宗说过:“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一个封建统治者能有这样的认识,实在是难能可贵。唐初君臣都亲身经历了隋由盛到衰直至灭亡的全过程,因此能够比较深刻地反省这一历史时期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对隋末“宪章遐弃”,“益肆淫刑”造成“人不堪命”,“遂至于亡”的严重恶果更是刻骨铭心,所以特别重视法制建设,产生了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典——唐律,使我国唐代成为当时亚洲,乃至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样,清朝初期的法纪严明,造就了“乾隆之治”的盛世。在这样秩序井然、国泰民安的时代,厚黑之徒便难有显身的机会。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宣布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却没有能从革命的惯性中摆脱出来,从“阶级斗争”理论到“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指导思想发生的偏差越来越大,因而产生了令人刻骨铭心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十年动乱,谁受害最深?最得益最多?经受过“文化大革命”冲击而进行深刻反思的人,都很清楚。

  法治,从某个角度讲,就是要求在一个国家中,任何人,无论是民族、种族、年龄、性别、家庭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意味着在一个国家中,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资格多老,都没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平等地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如果有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享受绝对自由,那就意味着其他人绝对不自由。当法律得不到实施时,社会便会处于无序状态。当一个社会处于无序状态时,家无家规、国无国法,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不受一定的约束,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用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话来说,那时候“人对人是狼”,你可以咬我一口,我也可以咬你一口,没有任何权利可言。这时,整个社会实际上是处在无政府状态。

  无政府主义则是另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倾向。抱这种观念的人总是片面地看重个人自由而否定政府和法律的权威。如要任由这种观念蔓延,很容易使一个社会出现无政府状态。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指出:“无政府状态是指一种社会状况,在这种状况中,任何人都不受他人或群体的权力与命令的支配。”这种状态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命令主义的一种反动、一种反抗、一种报复,但却是从一个极端走一个极端,同样是社会主义秩序所不允许的。

  无政府主义者主观上越是渴望自由,在现实中就越是使自由归于无。因为他们把自由主观主义地夸大、甚至加以绝对化,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秩序。而一旦社会秩序被否定和破坏,就势必使人们(包括无政府主义者在内)在社会生活中充满着无政府状态(无序状态),充满着不可预测的偶然性。在一个无序状态和充满偶然性的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无从谈起。因此,破坏秩序等于取消自由。特别是无法政府严重时,很容易导致政治动乱。历史上无数事实,包括建国五十多年来的历史,以及八十年代末发生的那场政治风波,都一再证明,无政府状态正是一小摄政治野心家、阴谋家(如林彪、江青之类)篡党夺权所需要的政治气候。他们利用这种无政府状态,蓄意激化矛盾、加剧无政府状态,以达到他们篡党夺权,阻挠改革的目的。而这样的企图和目的,在社会主义秩序下,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是根本无法达到的。这些沉痛的教训,我们应当牢牢记取!

  每当政治动乱形成,最大的受害者无疑又是普通老百姓。谁是最大的得益者?谁是政治动乱中的大赢家?不用说,只有那些“厚黑之徒”!由此可见,只有实行严格的法治,才能消灭“厚黑之徒”赖以滋生的环境。因此,法治,是厚黑之徒的真正克星。可以断言,什么时候实现真正的法治,什么时候这个国家才能真正结束厚黑历史。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是一支极其重要的维持社会秩序的非官方的“民间力量”在日本等国家,律师被称为“在野法曹”。律师可以把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和利益纷争纳入法制轨道,使各种利益在法制轨道中不断达到平衡。离开了法制轨道,律师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和理由。而律师执业机构是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律师是各种各样当事人的代理人,他们代表着社会各阶层,运用专业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帮助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权利,使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纷争不断得到化解,使社会机器得以正常运转。可以说,律师数量的多少、律师社会地位的轻重,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反映出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社会地位,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

  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主要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水平的:

  首先是律师的数量。一个国家所需律师的数量,不是某个个人或者部门“计划”出来的,更不是某个人拍脑袋的发明,而是由现实社会中人民群众对律师的客观需求程度、依赖程度所决定的。如果人民群众对律师的需求程度没有那么高,不说三十万,就是目前的十二万左右的律师,也会显得太多,也会有许多律师无事可做。人民群众对律师需求的程度又取决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权利的增多;二是国家的法制化程度。如果人民群众的权利是靠行政手段、靠长官意志、靠当官的人“为民作主”来实现,则律师仍然显得多余,甚至会被认为“碍手碍脚”。

  其次是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中的法律地位。显然,我国律师许多执业权利得不到保证,控辩双方权力不平衡,是律师们反映最多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并没有按照国际公约享有豁免权,一不小心,便被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妨害刑事证据”归罪,使不少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敢太投入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辩护律师的权利尚且得不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状况便可想而知。不过,对于我国律师的这些状况,我们也要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毕竟,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历史不过二十多年,与具有几百年历史的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当然差距不少。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随着我国改革和经济的发展,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

  第三是律师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在一个国家重要的公共社会生活中,律师在其中担当角色的情况越来越多,就说明这个国家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大。去年河北律师乔占祥敢于向国家铁道部叫板,对铁路春运提价说“不”,并提起诉讼,这是律师参与公共社会活动的典型一例。虽然诉讼没有取胜,但意义非同寻常。今年春运,铁道部对春运提价这一涉及面广的举措举行了听证会,说明民众的权利得到较多的尊重和重视,这里面应有律师的一份功劳。目前,我国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还多限于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聘请律师顾问的情况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其实,最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恰恰应当是各级政府部门,因为这些部门的许多举措,往往涉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作出决策、决定前,应有律师为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律师的政治地位。据说,美国四十三届总统有二十一届是由律师担任,美国上议院、众议院一半左右的议员是具有律师背景的。相比之下,我国律师参正的数量、份量就小得多,1998年第4期《中国律师》杂志文章《“我们的律师”走进人民大会堂》一文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律师代表人数为历届之最,共有8位律师代表相逢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其中还有2名律师来自香港,是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的代表首次亮相。实际上大陆的人大代表只有6名律师。在二千多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才有8名律师,可见,律师参政议政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这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极不相称。当然,这种状况与律师制度恢复时间还短、律师参政渠道不畅通等现实情况有关。从历史趋势看,律师参政议政的比例必将大幅增加,律师的政治地位必将大幅提高。

  总之,律师制度的发展,是保障公众民主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滥用公权的有效方式,也是防止“厚黑”土壤滋生的极有效手段之一。




相关文章


被告人:命悬一线、生死瞬间
农村容留、介绍卖淫案量刑不宜重
财产刑执行法院应注意什么?
宪政 民主 律师
从《厚黑学》想到律师的作用
战场上的英雄 法庭上的硬汉
又见清障车
郭某的妻妾制
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婆家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