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文和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等,比较集中地规定在世贸组织章程的附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中。DSU在肯定并科学总结关贸总协定经验基础上,结合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和建立稳定国际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在解决争端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规定,如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和解决争端的谅解》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程序具体体现在几以下方面:
“反向一致”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国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这种强制管辖权是对传统的GATT争端机制自身痼疾的一种克服,“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实际上是GATT“协商一致规则”(acceptance by all members)的对称。它们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是‘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后者为‘肯定之否定等于否定’”。 也就是说,根据全体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有一方反对某项决议的通过,即使所有其他方都同意,那么,该决议仍不能通过;而根据反向一致原则,只有全体一致反对某项决议的通过,该决议才不能通过。
(3)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成员针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达成了DSU和其他协议,使GATT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成为当代国际经济组织中一个独特、新颖、复杂的争端解决制度,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不少重大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特殊规定。
2、高额的费用支出是制约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一个现实因素。虽然DSU不向争端各方收取诉讼费用,但诉诸该争端解决程序的各项费用、开支仍然相当庞大。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很多极为复杂和高度技术化的事项,而发展中国家很难在本国找到能够胜任有关案件的法律专家,这就迫使它们不得不求助于发达国家的专家和律师,其高额费用往往令人望而生畏。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常常需要从费用角度来考虑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是否明智,从而造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从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时面临着“明显不对称的选择”(a clear asymmetry in the cho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