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缘何要父还?--广东珠桑达联合通讯公司与海南琼政通工程公司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4: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俗话说:父债子还。法律规定:父债不一定子还,子之于父债如此,反之,父之于子债亦然。简言之,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法人之间,父子之间并没有必然朴素承担债务的义务。然而在珠桑达联合通讯公司(以下简称珠桑达公司)与海南琼政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政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却开创了子债父还的又一案例,这倒是为何?不防让笔者慢慢道来。

  海南热 无数英雄竟折腰

  海南地处热带,环境气候自然酷热难当,但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海南岛的开发史似乎也与各种不断的“热”为伴。不用太多的想象,屈指数来便有80年代初的倒买倒卖汽车热,89年代末的10万大军下海南的人才热及不久热遍天崖至今热浪叠起的彩票热。然而,在海南岛的开发史上应浓彩重写的当属90年代初的房地产热。有人认为,海南房地产很精彩:稍不留神就成了百万、千万甚至亿千万富翁!也有人认为海南房地产很无奈:落花流水春去也!珠桑达公司,这家原电子部下属的国家大型科研事业单位在珠海投资设立的窗口企业,既经历海南房地产的精彩,更感受到了海南房地产的无奈!当年的珠桑达公司,没有调查合同另一方琼政通公司的资信,没有调查将要购买的琼发大厦的用地、报建、施工等各类法律手续,简直被一浪高过一浪的海南房地产热冲昏了头,大笔一挥,便投资560万元购买了当时是直到现在仍然是一个大坑的海口琼发大厦480平方米的房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也许是太匆忙,当时由珠海汇往海口的购楼款竟因银行凭证填写错误被退了回去,是第二次重新填写才汇款成功的。后来的事实证明,款最终是汇成功了,投资却是惨败了。

  92年下半年,国家开始紧缩银根,建立在泡沫经济基础之上的海南房地产急骤退烧,形势急转直下。琼政通公司眼看形势不妙,便事前未经珠桑达公司同意,甚至事后根本未告知珠桑达公司的情况下,转手将包括珠桑达公司购买的房产在内的整个琼发大厦项目卖给了海南大山工贸公司。珠桑达公司急不可奈地投出去的560万元资金杳如黄鹤,一去再也不复返,珠桑达公司从此便踏上了漫漫的讨债之路。

  讨欠款 山重水复疑无路
 
  因国家宏观调控导致海南房地产由繁荣火爆步入冷清低迷,琼政通公司投到房地产一个篮子的鸡蛋全被砸了。琼政通公司为躲避众讨债者,便压缩战线退闭三舍了。然而毕竟纸里包不住火,到海口查看楼宇进展的珠桑达公司终于发现了上当受骗了,而此时的琼政通公司已闭而不见,甚至躲回了湖北老家。

  被逼无奈的珠桑达公司当机立断,以琼政通公司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很快授理并立案侦查。慑于法律威力,已回到湖北老家的琼政通公司法人代表,在朋友的劝说下,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而珠桑达公司也只有此时方有机会在公安机关见到了久别多时的“合作伙伴”琼政通公司。狭路相逢“冤家”们,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实际问题,也不得不强忍怒火座下来面对现实说话。珠桑达公司权衡利弊,最终还是原谅了琼政通公司,并最终与琼政通公司达成了退出了琼发大厦,归还560万元购房款的和解协议,从而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了对琼政通公司的诈骗指控。然而,此时的珠桑达公司也很清楚,还款协议虽然签了,琼政通公司拿什么归还欠款心里并没有数。琼政通公司曾有意以其投资的另一个“大坑”西丽湖大厦项目的投资抵债给珠桑达公司,被断然拒绝。珠桑达公司已被“坑”了一回,又怎能退出水坑跳进火坑再被“坑”一回?然而此时的珠桑达公司更愿死马当活马医,幻想着琼政通公司资金从天而降!也仅仅是幻想而已,此时的海南房地产早已失去往日的辉煌,引资几百万何其难也?唉,也只能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了!

  请律师 柳暗花明又一村

  此次与琼政通公司还款协议签定,不但没有投资协议签订之时的掌声、鲜花和美酒祝贺,甚至都不能使珠桑达公司领导的心情高兴起来。珠桑达公司心里当然知道,尽管还款协议签订了,但这560万元投资款仍然是前途未卜啊!正是在不敢抱有希望却非常想出现希望的无奈心情之下,珠桑达公司在签订了还款协议后又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也许他们隐约觉得该打官司了,或许律师能给他们一线生机?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的王向和律师虽给予热情的接待,却没给他们任何安慰,更没给他们任何承诺,而是以法律专业工作者的职业审慎,审阅了珠桑达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听取珠桑达公司反映的全部情况,了解了全部案情和珠桑达公司的要求之后,律师留下了淡淡的一句话:先回宾馆吧,我们调查一下再说。珠桑达公司的当事人后来对笔者说,他们是在极度悲观的抱着极度失望的心情,离开了那家律师事务所和那位并非如影视中总是能言善辩侃侃而谈的其貌不扬而又文质彬彬的律师的。

  然而,律师并没有让珠桑达公司失望。他们在当天便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了琼政通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接着向税务机关查询了琼政通公司的税务登记,同时向政府土地、规划、房产部门调查了琼政通公司开发项目的情况,并最终调查了琼政通公司的法定住所及办公场所来源。律师们在掌握了大量的直接证据之后,很快拔通了仍住在宾馆中但准备马上退房赶回珠海的珠桑达公司领导的宾馆房间电话。珠桑达公司的领导二话没说放下电话便急匆匆地第二次赶到了律师事务所,面见那位曾经让他们那么失望过的律师。而此时的律师仿佛换了一个人,仿佛真的象拍电影似的,根据他们调查的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慢条斯理有条不紊地娓娓道来他们对此案的看法。律师说根据他们的调查,特别是对琼政通公司工商注册档案的调查,他们获得三项重大突破:其一,琼政通公司的投资者原为湖北省城市金通信用联社(以下简称金通联社),后变更为湖北省孝感市某银行,而琼政通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并没有到位。其二,金通联社在注册琼政通公司时提供的资信证明,仅仅为信用社的一纸证明,并没有银行凭证,律师用此断定:此资信证明是假的!其三,琼政通公司早已撤回了湖北,法定住所已人去楼空,徒有四壁和一层厚厚的尘土!
 
  其实,在律师调查琼政通公司工商注册档案之前,珠桑达公司也调查过,而且不止一次调查过,每次调查都复印了他们自认为有用的部分档案资料,加在一起几乎将琼政通公司整个工商注册档案都复印了,资料就在他们手上。珠桑达公司从这些工商注册资料里并没有感觉到什么,律师为何就说获得了重大突破呢?关键是这一突破与560万元投资款的命运又有什么关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笔者有必要解释一下现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3项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它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文》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是将律师获得的三项重大突破与上述三项法律结合在一起,才使本案出现了重大转机。根据上述第一项司法解释如第二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法人没有注册资本又不具备企业法人其它条件的,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法人承担。琼政通是形式上具备资格,但因无注册资本又无法定场所,也不具备其它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律师由此认定琼政通公司实际不具备资格,其应承担之民事责任应由其投资人即孝感市某银行来承担。这就是获得第一、三项突破的法律意义,这一突破如果在法律上能够得到实现就意味着将由父还,即“子”琼政通公司欠下的债将由其“父”孝感市某银行来承担!将一个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近乎皮包公司的琼政通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转移到具有雄厚实力的国家专业商业银行来承担,珠桑达公司领导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对面的律师不会在天方夜谭吧?!还是那位曾经让他们那么失望如今又如此不相信的律师,此时坚定的摇了一下头:不,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得到了律师的首肯之后,惶若梦中的珠桑达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将律师的这一意见报喜似的报告了其上级。就这样,一场不可避免的诉讼在律师的稳建操作下悄悄的拉一了序幕。

  打官司 一波三折胜胜胜

  珠桑达公司毫不犹豫地以最快的速度与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交纳了律师费,委托了这位叫他们欢喜又叫他们忧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们便紧罗密鼓地开始了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律师认为,琼政通公司欠珠桑达公司钱,如果仅仅是这一对一的诉讼,即便不请律师,也能打赢官司。但即便打赢了官司也与没打赢无异,因为琼政通公司没有任何偿还能力,打赢的判决书也因无法执行而成为废纸一张。追回这笔投资款而不仅限于打赢官司,是你们的目的,更是你们花聘请我这个律师目的,你们不说,我自己也十分清楚。律师的这番话,说到了珠桑达公司的心坎上,律师正想了珠桑 达公司之所想,急珠桑这达公司之所急。律师的这番话也无异于自我加压,由打赢官司主动地提升为实际追回欠款的高度。在律师的这一表白中,也与其委托人珠桑达公司统一思想、明确了行动折方向和目标,珠桑达公司佩服之情益于言表。然而,律师并不为所动,继续沿着他的思路一路说下去。律师说他深感这担子的重要,但既然这负担子压在他的肩上,无论胜败,他将义无反顾的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和水平将这负担子挑下去。律师也深感,要想赢得一场诉讼,特别是一场高难度的诉讼,出可以说主要是发挥律师的作用,但仅限于此是不够的,更有必要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也可以说主要是发挥当事人的配合作用。要将当事人力量发挥出来,只能实事求是地讲明案件本身的总是,既要讲清优势,更要讲不足之处,不仅律师本人要感到压力和动力,也应让当事人既感到有压力又感到有动力。也只有如此,律师和当事人的两股力量拧成一股绳,才有可能达到目标,实现目的,这也算是律师代理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吧!

  接着,律师又详谈了其诉讼构想,令珠桑达公司叹为观止!律师分析认为,追回560万元投资款的主要希望目前落在了将孝感市某银行代替琼政通公司起诉到法院,目前虽有孝感市某银行作为琼政通公司投资人及200万元注册资本入资不到位的主要证据,但还不清楚孝感市某银行是否还握有其它不是投资人或200万元注册资本已到位的证据,这是珠桑达公司的不足之处,怎么弥补这一不足呢?律师认为,应依上述第三项司法解释追加金通联社为共同被告,这也是律师发现的第一个突破的法律意义。追加金通联社为共同被告的作用有二:其一,金通联社本为琼政通公司出资人,它最清楚是如何将琼政通公司移交给孝感市某银行的。换言之,在投资人这个问题上,不仅孝感市某银行本身有证据,金通联社也有证据。孝感市某银行肯定不会举证于已不利的证据,但金通联社因为已被列为共同被告,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必然会积极举证投资人已变更为孝感市某银行的证据,出只有如此,才能摆脱自己的责任。其二,一旦孝感市某银行不能承担责任(虽然无此可能),金通联社的尚应承担赔偿责任。就这样,本是琼政通公司欠的款,而珠桑达公司却大胆地将孝感某市银行、金通联社作为主债务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为琼政通公司向珠桑达公司清偿560万元投资款本息债务。

  在一审法庭上,律师诉前担心的两个焦点问题的不利情况均未发生,孝感市某银行没有举证其对琼政通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已到位的有效证据。其举证的与琼政通公司之间2000万元经济往来的证据,经调查均为借款或投资款,而借款或投资款依法均不能作为注册资本入资,且关于2000万元借款与投资款的情况珠桑达公司公司诉前已经掌握。至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即孝感市某银行是否琼政通公司投资人,孝感市某银行当然极力否认,正如珠桑达公司事前设计,金通联社果然积极举证了珠桑达公司庭前想取得而根本没办法取得的,琼政通公司投资人已变更为孝感市某银行的证据。本来在200万元资金是否到位了,琼政通公司就具备法人资格,其债务就由其自己而不再由其投资人承担了。金通联社只有首先“保”孝感市某银行,才能“保”住自己的利益,所以,二者极力一致对外反驳珠桑达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未到位的主张。但因证据不足,便也无力回天。所以,在琼政通公司投资人的问题上,金通联社只能对孝感市某银行反戈一击了,因为只有“弃”孝感市某银行才能“保”住自己。金通联社所产生的“弃保效应”对孝感市某银行来说无异是后院起火,败局已定。在金通联社与孝感市某银行的鹬蚌相争之中,珠桑达公司这个渔翁便座收渔利了。一审法院最终以琼政通公司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实质上不具备,其民事责任依由其投资人即孝感市某银行承担返还珠桑达公司560万元欠款本息之责。至于金通联社,因为琼政通公司出具200万元的虚假资信证明,应在非法出具资信证明的金额之内为琼政通公司向珠桑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证明。

  孝感市某银行对一审判决愤愤不平,很快便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孝感市某银行并没有语气证明其不是琼政通公司投资人,及其向琼政通公司投资的200万元注册资本已到位,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孝感市某银行不甘失败,很快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并亲赴湖北调查取证,最后认定两级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两审判决。孝感市某银行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依法予以驳回。至此,这桩560万元投资款自1992年发生至2000年终审结束,历经8年时间的纠纷,终于以珠桑达公司三战三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要执行 地方保护难难难

  其实,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6日二审终审此案以后,珠桑达公司便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孝感市某银行强制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孝感市某银行价值600余万元的房产和汽车,正在准备拍卖偿债之时,根据指示暂停强制执行,等待本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2000年1月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孝感市某银行再审申请以后,珠桑达公司再次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予以恢复,想念会克服重重困难依法执行本案!

  孝感市某银行做梦都没有想到,600万元债务从天而降!尽管历经三次败诉孝三次败诉孝感市某银行怎么都不明白琼政通公司欠的钱怎么会让自己来还?琼政通公司明明具有法人资格,人民法院为何说不具备?但不论孝感市某银行能否想得明白是否能够理解,毕竟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法律地无情的。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法,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本案的诉讼虽已结束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停止。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使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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