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外大陆架划界的处理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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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世界各沿海国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利益问题越来越关注。本文介绍了洋脊规则在外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以及目前我国与周边有关国家外大陆架划定如何处理的问题。文章认为,按照1982年《公约》第76条规定和根据海洋地理环境和海底地质地貌特征,我国难以划出外大陆架界限。然而,我国对台湾以东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应当早日明确确定,在那里中国的200海里海洋边界可能与日本的外大陆架边界相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起始线相同,不同的是外大陆架划界需要考虑200海里以外海底的地质地貌因素。

  关键词:外大陆架划界,洋脊,国际海洋划界

  前 言

  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沿海国维护本国海洋权益的新问题。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不仅关系对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同样与沿海各国的经济利益相关联。深海矿藏能否尽可能多的拥有对于沿海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上要求1999年5月6日之前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并生效的国家,在2009年5月6日之前必须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和有关的法律程序工作。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中,会有一批沿海国家向大陆架委员会提交他们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至今,不少沿海国正在积极开展对外大陆架区域(距离领海基线200-350海里)地质和地貌特征的调查均与此有关。

  《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和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规定。根据过去对大陆架边的调查,国际有关部门初步认定,有俄罗斯等大约30多个沿海国的大陆架能够依据《公约》条文有可能扩大到200海里以外的管辖范围,甚至最大可延伸到350海里远。这些国家是:

  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丹麦、厄瓜多尔、斐济、法国、几内亚、圭亚那、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日本、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缅甸、纳米比亚、新西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塞舌耳、南非、西班牙、苏里南、英国、爱尔兰、美国和乌拉圭等 。由此从地理学的角度可以看到,这些国家的全部领土或部分领土是面向开阔大洋或辽阔海洋的。

  上述国家中日本和印度尼西亚与我国是海洋邻国。据报道,日本方面正在积极进行大陆架的申请的准备工作。据悉,除了上述国家以外,一些沿海国如我国周边有的沿海国家,为了不丧失时机,认为本国根据《公约》精神有资格划出外大陆架,也准备提出申请。俄罗斯于2001年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外大陆架申请书,而澳大利亚、巴西等国近年来也提交了申请。

  我国对外大陆架的申请也予以高度重视,专家学者正在法理和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域和相邻地区的洋脊问题进行研究,确定我国和周边国家海洋的洋脊性质、应用条件、潜在外大陆架的范围和距离,以提出应对的原则和建议,避免因情况不明给我国海洋划界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另外,还对与我国海洋权益有关地区(如太平洋地区冲之鸟岛和国际海底等)各洋脊属性及对外大陆架划界的影响作出分析。

  为了了解外大陆架划定工作,本文将描述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洋脊的确定;(2)洋脊规则在外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3)日本利用洋脊规则能否在西北太平洋获得外大陆架?(4)我国对外大陆架划界怎样处理的问题等。

  一、洋脊的确定

  位于板块之间的连续且巨大的活动性海底山脉称为洋脊,或洋中脊(Mid-Oceanic Ridge)。洋脊处在远离海岸的深洋洋底。它在地形上为一系列平行的鱼鳍状山脉,两侧较低,中间最高,而且在中间最高部位常有一条巨大的裂谷。裂谷的两壁陡峭,宽数十公里,深1-2公里。洋脊总宽度可达1,000-2,000公里,高出深海底2,000-4,000米,各大洋都有分布并且互相连接,全长65,000公里,是地球上最大的地形和地质单元。大西洋洋脊位于大洋中央,而太平洋洋脊的中央裂谷不明显,且位于东南部,称为太平洋海隆(Rise)。根据深海钻探和拖网取样,构成洋脊的岩石主要为玄武岩,表明火山-岩浆作用在洋脊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连绵不断的洋脊纵横贯通四大洋。在太平洋中西部广阔的洋底,地貌复杂,存在着一系列的岛弧、海沟、洋底火山山脉和被洋底山脉、岛弧分隔成的较小的洋盆等,看来并不完全像是由海底扩张所产生的洋底地貌,而更像是古泛大洋洋底的一部分。因为海底扩张所形成的地貌,除了海沟、岛弧、沿岸山脉外,大部分应是较为平坦的、从洋脊到海沟一定倾斜的海隆地貌。

  二、洋脊规则在外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公约》第76条第6款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这项规定表明,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可以划至350海里,从而明确了洋脊规则在外大陆架划界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由此可以认为:
  
  (1)不论怎样地质类型的洋脊或洋脊如何产生的,一旦洋脊露出海面的地形成为岛国或岛屿,并且该岛国或岛屿拥有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其200海里以外的没入海底的自然延伸部分,能够符合《公约》第76条第5款“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公里”或/和第7款“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坐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60海里的若干直线”的规定,该岛国或岛屿最终才能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具备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岛国或岛屿则划不出其大陆架外部界限。

  (2)《公约》第76条定义的大陆架是一个法律概念的大陆架。根据上述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沿海国可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条件,将大陆架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起最远可划到350海里。俄罗斯试图利用《公约》中76条的“洋脊”规则,着力从科学上论证北冰洋中的二条主要洋脊的地壳属性为大陆性地壳,据此认为是大陆边的自然组成部分,从而将其大陆架一直扩展到北极极点,瓜分北冰洋。它们依据当洋脊属于大陆边自然组成部分??海底高地时可利用2500米等深线 100海里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扩大本国的大陆架范围(此时有可能从领海基线起向海扩展到350海里以上)。但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没有通过俄罗斯在北冰洋区域的外大陆架界限,俄罗斯的外大陆架界限只能是从其大陆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只能够到达350海里。

  (3)众多的太平洋岛国,如斐济、密克罗尼西亚、帕劳和瑙鲁等也都在积极准备本国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提出主张要求,他们主张的法理依据也是利用“洋脊”规则。由于这些岛国的本土上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它们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如满足76条4-6款条件甚至可以拥有外大陆架,这些岛国的主张是合乎法理的。海底洋脊上的(岛国或岛屿)大陆架外部界限与一般沿海国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标准是一致的,它们的划定必须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有可能达到350海里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夏威夷群岛是洋脊露出海面的区域,它虽然只是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但由于它能够独立地维持人类自身的经济生活,面积比较大,因此可以有资格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根据澳大利亚划界专家Prescott 2005年出版的世界海洋政治边界(第二版)一书叙述,对于美国来说,单方面划出围绕夏威夷领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是可能的,然而200海里以外的海底区域是否能从这里作出主张值得探讨。

  三、日本利用洋脊规则能否在西北太平洋获得外大陆架?

  根据朝日新闻2003年6月6日报道,日本同样希望利用“洋脊”规则得到外大陆架区域。今年3月日本外务省和联合国大学还发起并组织了“关于建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科学技术问题”国际研讨会。日本研究人员欲步俄罗斯的后尘,他们近期进行小笠原洋脊的研究企图以小笠原高原为例说明由于海洋板块在大陆边缘的俯冲碰撞导致弧的增生和变形,成为大陆边缘的自然组成部分,进而竭力扩大其海底范围。日本拟申请的延伸大陆架位于日本大陆边缘之外的太平洋深洋底的海山或太平洋岛屿附近的洋脊延伸部分,即小笠原群岛东部的广大海底区域。虽然日本对外大陆架寄予厚望,但是根据1982年《公约》大陆架定义,日本的申请区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技指南的现有规定下获得通过是相当困难的。由于与俄罗斯的原因相似,他们的目的难以得逞。日本的外大陆架界限只能是从其本土四个大岛(北海道、本州、四国和九州)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只能划到350海里的位置。

  日本是一个群岛国,由于水陆之比不符合《公约》要求,它不可能划出群岛直线基线。日本有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九州、本州和四国。日本欲获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根据1982年《公约》精神和有关国际实践,日本政府只能从以上四个大岛的存在来考虑其扩大海洋管辖区域的问题。它所划出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根据地质和地貌特征从200海里起至350海里的外大陆架区域只能从以上四个主要的岛屿的领海基线开始测算起。远离其本土的小笠原群岛、冲之鸟岛等,由于一开始在《公约》第121(3)条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的限制,毋庸说它们不可能拥有200-350海里的外大陆架区域,就是连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也难以获得。

  1.关于小笠原群岛、冲之鸟岛等岛屿的有关情况

  小笠原群岛是一个亚热带的海洋岛,其作为主要岛屿的父岛,是被高耸的海蚀崖所包围的风景秀丽的岛屿,位于东京市中心以南1000公里的洋面上,面积约24平方公里,是从东京到小笠原诸岛的门户。与日本最南端的冲鸟岛、最东端的南鸟岛一样,它在行政上都隶属于东京都。目前有人居住的只有父岛与母岛,因此对外开放,可供游客观光游览的也只有这两个岛。小笠原群岛的各岛都是火山岛,并且一直与大陆处于分离状态。据记载,小笠原群岛1876年正式并入日本领土。群岛中的二见港是一个天然良港,有码头,水深40米。1944年人口达到7700多人,当地经济以甘蔗、渔业和捕鲸为生。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人口已经锐减到不足200人,大部分居住在父岛群岛和母岛群岛上。小笠原洋脊群岛显示安山岩流,凝灰岩和角砾岩与中至晚始新世(4600万年或更年轻些)的浅水岩成互层的强烈的断层基底。小笠原群岛不具备独立的人类自身经济生活的能力。

  冲之鸟岛位于北纬20度25分,东经136度04分,由东露岩和北露岩组成,是日本公布的四至点(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最南端的点,距离东京1740公里,是日本惟一处在北回归线以南属于热带气候的领土。冲之鸟岛在地质构造上属于珊瑚礁。冲之鸟岛在地质结构上明白无误属于岩礁,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仅存的北露岩和东露岩不仅无人居住,更无法自我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尽管日本政府已将这两块岩礁的名字冠以“岛”之称谓,但岩礁本身的地质结构及其特征并不会因名称的改变而发生质变。事实上,有关冲之鸟岛岩礁是否有资格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权利问题,早已被欧美等国的国际法学者所否定。冲之鸟岛??至多不过有一张特大号床大小,由两个受到侵蚀的海中隆起构成,无疑符合不能维持独自经济生活不可能居住的岩礁的记述。因此,冲之鸟岛最多只能拥有12海里的领海。

  据韩国海洋法专家朴椿浩2005年称,中国新闻媒体曾在2004年4月作出声明,冲之鸟岛只是一块岩礁,在其周围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小岛在整个国际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在降低

  《公约》的生效强化了其121(3)条文的影响,在国家实践中它排除了某些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更排除了拥有至350海里以远的外大陆架的权利。这项条文具有效力的一个明显例子是英国政府于1997年撤消罗卡尔岛200海里渔业区主张的决定。当小岛面临相向的大陆区域或相当大的岛屿时,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一直没有给予岛屿产生区域的相等能力。这种结论已经连续地在北海大陆架案例、英国/法国仲裁、利比亚/突尼斯案例、利比亚/马耳他案例、缅因湾案例、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例、扬马延案例以及圣比.埃尔/密克隆案例中得出。

  自从1977年以来,英国以处在北大西洋上的罗卡尔岛(Rockall)作为领海基点划出了200海里渔业界线。这曾引起周边国家的巨大争议。该岛是一块面积小、孤立且无人居住的岩石。1997年7月21日英国官方人士说,根据1982年《公约》121(3)条文,罗卡尔岛是一个不合法的基点,不可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英国政府在批准《公约》的同时决定撤消这个基点。英国与冰岛、爱尔兰和丹麦等邻国关于罗卡尔岛法律地位的争端持续了20年之久,罗卡尔岛领海基点的放弃,消除了与《公约》成员国,特别是与英国的伙伴欧共体成员国未来的潜在争端。英国采取的这一行动为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榜样。总之,可以得出结论:大洋中孤立的小岛难以拥有较大的海洋区域的资格。有的文章作者在缺乏认真研究的情况下对英国早已经放弃罗卡尔岛基点的事实不了解,认为该基点的确定是正确的,这是不应当的。

  3.大洋岛国能够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甚至外大陆架的权利

  日本依据洋脊规则支持大洋岛国拥有外大陆架,以谋求本国的洋中小岛也能拥有外大陆架。大洋洋脊区域并高于海平面的岛国如斐济、密克罗尼西亚、帕劳、所罗门群岛和瑙鲁等以及一些面积大且有人口居住的岛屿。它们的国家状况大体如下:

  斐济(共和国):位于太平洋西南部,地跨180度经线两侧,由332个大小岛屿组成,面积达10400平方公里,有人定居岛屿106个,人口97万。首都:苏瓦。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位于夏威夷群岛西南部,面积为701平方公里,全国600多个岛屿和珊瑚礁分布在洋面上,人口11万。首都:帕利基尔。

  帕劳(共和国):位于西太平洋加罗林群岛西部,面积458平方公里,人口2万。首都:科罗尔。

  所罗门群岛:位于西南太平洋,有几个大岛和数百个小岛组成,面积近3万平方公里,人口37.8万。首都:霍尼亚拉。
瑙鲁(共和国):位于太平洋中西部,北距赤道只有50多公里,由332个大小岛屿组成,面积24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面积最小的岛国,人口1.21万。行政管理中心:亚伦。

  国际海洋划界专家Jonathan I. Charney,认为,国际海洋边界协议和国际法庭的判决表明,远离大陆海岸线的小岛群小地形,对于海洋划界不可能具有重要影响。海洋边界划定将主要根据沿海国的大陆和较大的岛屿的海岸线长度而定。以上岛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具自身有独立的经济生活能力,因此能够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根据海底地质调查,倘若符合《公约》第76条有关条文的规定,它们仍然可以拥有外大陆架区域。小笠原群岛与冲之鸟则完全不同于以上的大洋岛国,它们只是远离大陆的一群孤立小岛,自身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的能力。尽管小笠原群岛是个旅游场地,但依照目前一些国家实践的走势,该群岛能够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令人怀疑的,而冲之鸟是根本不可能拥有的。

  四、我国对外大陆架划界怎样处理

  资料表明,在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几例外大陆架这种性质的界限划定的案例,大部分的海洋划界都是通过双边协商解决的。尽管这种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类型的划界还没有经过国际法院审判,但在处理这种情况时,现存的法学对所考虑的某些划界参数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不应该拒绝地质和地貌证据,特别是200海里以外作为自然延伸的海洋界限的划定必须依照《公约》第76条的规定,而该条款非常强调这些地质和地貌参数。当然,从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之外海洋边界的划定也不排除考虑地理因素及200海里之内划界所需考虑的一切因素。由此,根据目前世界上外大陆架划界的形势,我国尚还面临一些值得认真考虑甚至需要解决和处理的以下有关问题:

  1.领海基线问题
  
  (1)日本外大陆架划界对中日两国领海基线位置设立的挑战
国际上要求1999年5月6日之前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并生效的国家,在2009年5月6日之前必须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和有关的法律程序工作。为了搞好海洋划界,我们应当进行对包括日本等国在内的周边邻国的全部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审查和研究工作。有专家认为,就日本大多数新的直线基线线段而言,所包围的海域与陆地没有紧密的关系,却相当大地反映了公海的特征。这个违反国际法的问题在日本东南部表现突出。世界沿海国管辖范围向海的‘圈地’活动必然缩小了国际海底区域,日本不适当的直线基线必然导致其在西北太平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界限范围向外扩展,进而会影响他国的利益。由于申请外大陆架界限时间的限制,因此尽快确定我国台湾岛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合法位置,以及审查日本东南部的领海基点和基线和合法位置的工作时间紧迫。这是因为,根据《公约》精神我国台湾以东面向开阔太平洋的区域可以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于海底地形的缘故,尽管在台湾东部难以划出外大陆架界限,但是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边界以及外大陆架界限与我国台湾东部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相互重叠的问题将会浮出水面。我方必须现在就要注意和重视这一问题。确定基点和划出界线的工作时间有限,不能够拖延。

  1977年日本颁布领海法,将其领海从3海里扩大到12海里。该法律为测量领海外部界线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基线体制,即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1996年7月20日,日本修订了本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对直线基线“与《公约》第7条相一致”作出说明。之后,日本领海基线由《内阁法令》出版。由于采用直线基线制度,日本扩大了其主张的领海外部界线,从而将会扩大它在东海的管辖区域。日本在许多地方的海岸线是平坦的,海岸没有深深地切入内陆且附近无一系列紧接岛屿,因此不满足由1982年《公约》7(1)条款对采用直线基线所要求的两种特殊地理状况。

  日本一些基点设立在远离海岸的无人岛屿或岩石上,不可能作为基点。在某些海域,直线基线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的合适范围。从基线图上看,本州西侧以及朝鲜海峡内的基线有的也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根据国际法,在所有的上述区域中必须有正常基线使用。《公约》第10条4款规定,如果海湾天然入口距离不超过24海里,应当在封口两端划出一条封口线。日本有许多海湾封口线长度虽未超过24海里,却在外部划出了直线基线,从而扩大了内水水域。这包括:相模湾、骏河湾、伊势湾、富山湾、陆奥湾(本州)、有明湾、鹿儿岛湾(九州)、内浦湾、函馆湾和石狩川湾等。1996年日本《内阁法令》第206号标明了本国海岸和海岛共有194个领海基点,162条直线基线线段,计15组。其中大约72%的线段长度小于24海里,然而,其余28%,即46条线段在长度上超过了24海里,15条大于48海里,最长的一段为85.2海里。韩国学者认为,这种基线的采用,扩大了日本主张海域的外部范围。

  (2)沿海国政府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需要面对领海基线问题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一样,都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根据现代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要求,不少专家和学者认为,就上述具有潜力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34个沿海国政府颁布的领海基线而言,其中许多国家的领海基线,尤其是直线基线的确定与国际法不一致。世界所有沿海国政府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现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领海基线标准全球必须要统一,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必须得到严格限制,否则划出的外大陆架界限就不能够实现公平。据悉,现在美国(至今仍然是《公约》非签字国)在考虑外大陆架划界时就对加拿大的领海基线提出质疑,并曾经抗议过前苏联1985年在北冰洋确立的直线基线系统。有人认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起的作用只是政治世界中的技术团体,涉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的《公约》76条第8款具有含糊性,委员会对于沿海国领海基线存在的大量问题不应当不予以高度重视。此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外大陆架申请的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区域的重叠性主张同样应当加以重视,同时还要注视国家之间的主张和反主张。

  2.目前国际舆论对有关技术条件要求重新确定的问题

  国家向海边界更为重要的不同将取决于深水海底状况。根据海洋法,这些状况受到海底调查资料两种范畴的限定:一是水深和地貌学,二是.地质学。近年一篇名为“《公约》76条纵览:扩大边界的主张”的文章说:依据真实的定义,200海里以外管辖范围海洋法规则要求具有综合性程序。所有特征方面都取决于陆地和海上测量调查的原则,《公约》条文的参照基础是海岸的基线。由于海岸线随着陆块运动(如地震、均衡回弹、大陆漂移等)、陆地侵蚀、沉积作用和其它地质过程而不断地变化,《公约》要求各国海上测量调查的基本原则需要检验或重新确定法定海岸线的长度是有可能的。这些基线是象最低天文潮那样的潮汐数据的直接函数,其同样可能要用一系列新的潮汐记录处理,以达到现代化的要求。

  3.《公约》76条措词的复杂性导致调查实践的困难性

  加拿大著名海洋法专家Ted L.McDorman曾分别于1995年和2002年在《海洋和海岸法律国际杂志》上两度发表文章阐述有关《公约》76条外大陆架界限划定存在的问题。他认为:76条第3到6款为大陆边外部界限的确定建立了多种关系的公式。这些条款是“地理学、地质学、地貌学和法学”内容的结合。写入76条外部界限公式的措词产生了其意义上的复杂性或科学上的不确切性。由于确定海底沉积物的厚度、大陆坡脚、2500米等深线和区别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的技术上和意义上的困难性,在给定的任何情况中,《公约》76条中规定的各项标准的应用均非容易的事。这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4.我国在东海和南海地区面对外大陆架划界的有关问题

  根据1982年《公约》精神,我国台湾以东面向开阔太平洋的区域可以划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由于东部近海紧接深海盆地,根据《公约》76条第1款“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规定,我国台湾以东可以拥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然而根据其海底地形和地质特征,这里难以根据自然延伸理论和洋脊规则划出200到350海里的外大陆架界限。

  在半封闭的宽度大于400海里的南海区域,各沿海国目前单方面的主张形成许多重叠区域,这里远离大陆的许多岛屿面积太小,很少有人在此居住,沿海国存在着外大陆架难以划定的问题。而根据《公约》精神各国划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后出现的200海里外的空白区(有专家称之为“面包洞”)的法律问题,如同北太平洋的白令海区出现的情况那样,至今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此外,有的海洋法专家认为,由于南海主权和海洋管辖区争议突出而一时不易解决,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近期处理该区域的外大陆架问题将难以作出,况且《公约》附件二第九条规定,委员会的行动不应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界限的事项。

  由于日本要在西北太平洋划出外大陆架界限,我国及时确定台湾岛等处的领海基线,并测算出我国在这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边界线十分必要。1996年5月1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公布了我国部分的领海基线和基点。同时,还宣布将再行宣布其余的基线和基点。大陆当时没有宣布台湾周围的领海基点。1999年2月,台湾方面颁布了“领海基线第一部分”,其整个岛几乎都被连接了11个海上地形的直线基线所包围,人们认为以该方式建立的台湾岛附近的领海基线难以符合国际法。

  应当指出的是,外大陆架范围的确定一般是在面向开阔大洋的区域,正象我们在前面列出的外大陆架申请国所在的位置那样,而2006年由我国某大学法学院和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出版刊物登载的“中国东海二百海里外大陆架法律问题初探”一文主张中国在不足400海里宽的边缘海中拥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区域,并把专属经济区界限问题置于另外考虑,此举显然是提倡在东海运用两条线分别划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这种主张是与当前国际海洋划界中当事国运用“单一海洋边界”划定边界的趋势背道而驰的,会给东海划界带来十分复杂和困难的状况。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由中国海洋学会组织编写和公开发行的国际海洋法论文集三本书中,由于编者和有的文章作者对国际海洋划界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大趋势不了解,缺乏对当代海洋划界案例认真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不明白相向距离在400海里以内的沿海国海洋划界不应当考虑海底的地质地貌因素的理念,这种情况同样会给海洋边界划定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结 论
 
  由以上分析,本文的结论是:

  1.根据东海和南海地区的地质与地貌特征,我国运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自然延伸理论和洋脊规则寻求外大陆架区域是困难的。但是,了解与认识以上理论和规则在西北太平洋划界中的意义是重要的,我们可以用这些理论和规则来预防甚至遏制某些邻国用来侵占本来属于国际海底区域或中国的大陆架区域。然而就该区域划定外大陆架界限而言,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思考方法是,我方应当首先考虑到《公约》121(3)条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规定,这项规定限制了全球许多小岛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更不用说其拥有(35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权利了。在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划定时,需要全面了解在相向不足400海里的海域中沿海国划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200海里内、外两方面的划界工作是不同却又相互紧密联系的。200海里内(即两个相向国家之间的距离不超过400海里,或一个沿海国单独向开阔大洋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划界不考虑地质与地貌特征,而200-350海里的外大陆架划界必须考虑造成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地质与地貌特征。

  2.外大陆架界限划定与领海基线休戚相关。必须认真做好我国和周围邻国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对日本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研究工作,以及我国台湾周围的领海基点的确定工作。这同样是遏制有的国家非法扩展其外大陆架区域的一种必然的方式。各国需要用一个相同标准确定基点和基线。只有基点和基线确定好了,划出的界线才能够准确,外大陆架范围确定的划界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3.从划界一般情况和总的趋势来看,只有大陆和大的岛屿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的权利,小岛在划界中的地位被降低,甚至忽略不计。位于洋脊上的太平洋岛国有资格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甚至当有关地质地貌条件满足时可以拥有外大陆架,而日本的大洋中的孤立、不能维持人类自身经济生活的小岛只能拥有12海里的领海,甚至更少。

  4.南海属于半封闭海域,岛屿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问题交织在一起,划界工作十分复杂。要注意:浮出水面的洋脊上的小岛很难能够确定为领海基点,并且所有小岛的划界效力都不大。南海面积大,宽度大于400海里,将来南海各沿海国划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后,其中央区域会象白令海海域那样出现空白区,而这样的空白区如何划分《公约》上没有条文规定。南海中小岛屿多,周围国家多,划界扩展区域小。因此,周围有的国家将来有可能根据距离其海岸200海里以外的海底地质地貌特征而不是依靠洋脊规则来寻求外大陆架。

  5.要重视国际舆论和大陆架划界专家对有关技术条件要求重新确定的意见,并需要了解国外海洋法专家的外大陆架划界的新见解,以便在划界中了解和领会新的理论和方法。

  中国对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解决立场和举止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海洋划界形势的步步深入,中国必然会遇到周边沿海国家对海洋划界各种问题的挑战,而遇到的问题必然会更加具体和紧迫。中国必须积极地去面对,问题是不能拖延和回避的。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92年,北京。
  2.大陆架外部界限??科学与法律的交汇,作者:Chris M.Carleton,剑桥大学出版,2000年,全文共363页,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翻译。英文书名:Continental Shelf Limits---The scientifit & Legal Interface。
  3.西太平洋岛弧近代地壳运动,黄玉昆翻译,科学出版社,1985.
  4.《大美百科全书》,1990年版。
  5.海洋学导轮,[美]D.A.l罗斯著,李允武译,科学出版社,272页,1984年。
  6.朱凤岚,日本打造“冲之鸟岛”岩礁,《世界知识》2005年19期,社科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
  7.夏威夷海域管辖问题,海洋信息,1997年第4期,12-13页。
  8.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1982 LOS Convention and mthe Article 76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regime. by Ted L.Mcdorman, Canada,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10, No.2,p.167,1995.
  9.The Rol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 Technical Body in a Political World, by Ted L.Mcdorman, Canada,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17, No.3,pp.301-324,2002.
  10.Multichannel Seismic study in the Venenzuelan Basin and the Curacao Ridge,Manik Talwani,et al.,1977,pp83-98.
  11.Gorda Ridge: A Seafloor Spreading Center in the US’EEZ.G.R.McMurray,1990.pp331.
  12.Ridge,G.B.Udintsev, Equatorial Segment of the Mid Atlantic Unesco1996,pp121.
  13.Practical Handbook of Marine Science,pp263-264.
  14. The Ocean,The Deep Ocean Floor,55-63,1969.
  15.Robin Churchill.Current Legal Developments ,United Kingdom: Accession to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1998,Vol.13,No.2,263-273.
  16.Jin-Hyun Paik,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Maritime Boumdary Delimitations in Northeast Asia,Edited by Sam Bateman et al.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1996,p.195-210。
  17.Towards Certainty of Seabed Jurisdiction beyond 200 Nautical Liles from the Territorial Sea Baseline: Australia’s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Andrew Serdy, OD&IL,2005,Vol.36,No.3,201-217.
  18.Ted L. McDorman,A Note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Submission of the Russian. Bringing New Law to Ocean Water,Edited by David D.Caron,et al.Publications on Ocean Development,Vol.47,2004,467-481.
  19.Choon-Ho Park,The Changeable Legal Status of of Islands and “Non-Island” in the Law of the Sea: Some Instanc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Bringing New Law to Ocean Water,Edited by David D.Caron,et al.Publications on Ocean Development,Vol.47,2005,483-491.
  20.Jon M. Van Dyke, The Republic of Korea’s Maritime Boundaries,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18, No.4,509-540,2003,12.
  21.The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frican States and the 1982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Edwin Eged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OD&IL), 2004,Vol.35,No.2,157-178.
  22.The Aegean Sea dispute: Options and avenues, Marine Policy,Vol.20, No.5,397-408.pp.400.
  23.Hasjim Djalal..Indonesi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Initiative, OD&IL,2001,Apr-June,Vol.32,N0.2,97-103.
  24.The Regime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Hiran W.Jayewardene (斯里兰卡), Publications on Ocean Development ,General Editor: Shigern Oda,Vol.15,pp.572,1990
  25.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Mark J.Valencia, Jon M. Van Dyke et al, Publications on Ocean Development ,General Editor: Shigern Oda,Vol.31,pp.280,1997.
  26.Limits in the Seas,Nos.:106,117,120,121,;1987,1996, 1998.
  27.The Law of the Sea and Northeast Asia: A Challenge for Cooperation, by Park Hee Kwon, 2000.
  28.Straight Baselines: The Need for a Universally Applied Norm, by J. Ashley Roach & Robert W. Smith, OD&IL,Vol.31,No.1 ,pp.47-80,2000.
  29.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 Second Edition, J.R.V.Prescott and Clive Schofield,pp.666,2005.
  30.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Vol.1-5. Edited by Jonathan I. Charney, and Lewis M.Alexander, and Robert Smith, and David A.Colson.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1993-2005.
  31.李令华,世界及我国外大陆架划界面临挑战,海洋开发与管理,2004(4),22-23.
  32.李令华 王沐昕,关于南海U型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探讨,《现代渔业信息》杂志,农业部主管,2005(12),16-19.
  33.中国东海二百海里外大陆架法律问题初探,《中国海洋法学评论》,厦门大学法学院和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出版, 2006年第1期,64-72页,2006年。

  (作者:李令华,原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副研究员;王沐昕,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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