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许律师制度的几点质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6: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在1996年的《律师法》中早已有之,但该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为人们所诟病。此次修改《律师法》的一审稿时有代表提出应予废除,但二审稿不仅没有废除,相反却扩大了特许范围,对该制度又向更加不公正、不合理的方向发展了一大步。现在该条修改成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申核同意准予执业”。有委员解释称,考虑到律师执业涉及领域很宽,业务很广,目前,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作为特殊情况,规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和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的资深专家可以不经司法考试,由司法部门准予执业,有利于更好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将特许执业这样做此扩大化后,笔者认为法律在中国将不再是具有专业色彩较浓的知识领域,法律职业资格也将不再是对法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的肯定。经此一改,更不能叫《律师法》,叫《专业人员法律执业法》或《专业人员法律服务法》也许更贴切些。这么一改,不仅不会带来如修改理由中所讲的情况,相反,特许律师制度的建立与扩大将会带来如下严重不利后果。

  首先是特许律师制度缺乏真正的公平、公正,也影响了作为“法律之师”的真实身份。

  统一司法考试被普遍认为是近几年来司法领域最大、也是最实质的改革成果,“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语)。这一获得了 “里程碑式的”、“至关重要的”等等美誉的制度,表明作为专业技能的法律技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致力于法治事业的人士都期盼能够经由这一制度推动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这一制度较之“法律知识”缺乏严格的考察标准而言,其更能保证公平,也更能体现公正。而特许律师制度不仅完全忽视了法律也是极强专业性领域事实,而且恰恰又破坏着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这对于历经千辛苦万苦通过考试以及没有通过考试的人而言都是极不公平的。

  司法考试统一之前,司法部有特批律师资格的权利,却无特批律师的权利。而此次草案规定了经司法部特批可以直接从事律师执业。也就是说,这样的特批律师可以不用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这与该法修改稿的第五条第二款增加律师的实习期至“满18个月”后的解释“专业性强,一年期太少,经验缺乏”自相矛盾。难道其他专业工作20年,法律的执业经验就自然而然就有了吗?显然这种解释也说不过去的。

  我们说,特许之“特”,贵在“少”,但修改后的特许领域太宽范。一个“等”字将使范围可以扩大如外贸、外语、建筑等领域,这将导致特许执业律师可能比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还多。用数据来讲,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的数据,全国单是从事金融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就达159.5万人,按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数只为30%的比例,并按该部分10%的人员具有或即将具有法律本科文凭计算(“法律知识的证明”),仅金融业的特许律师人数就将达至近5万。此外,加之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等专业就将会更多。超过通过司法考试执业的律师人数是情理中事,这就导致“特许”成为了律师执业准入的常态,与最初的立法初衷相违背了。这些法律的门外汉以“法律之师”的身份自居,将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服务的质量,最重要的是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特许律师也造就不了高质量的律师人才。

  司法部坚持特批律师的理由是“法律服务行业需要高质量的人才,特批可以为法律服务行业提供高质量的律师人才”。 律师作为“法律之师”不是特批就可以造就得了的,我想这个道理很简单。
成为优秀或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无不是在工作十多年以上,多年的工作经验和不断加强学习而实现的。专业律师的形成,同样需要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在实践中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一个连实习都已经豁免的、没有司法实践经验、速成的律师,怎么会是一位高质量的律师呢?又怎么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呢?特许律师可以用专业知识,但是没有专业的技能同样马虎不得,法律知识很多时候甚至比专业知识会更重要!况且,对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律师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聘请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进来作为弥补。

  自1996年我国《律师法》颁布以来,律师向来就是权利少,而更多的是义务,因此,《律师法》又有《律师义务法》的说法,就说明其中有对律师权利许多的不恰当的限制。这些不合理的限制也大大制约了律师业的良好发展。修改该条有具体的理由是“全国能够直接用外语打涉外官司的律师不到2000人”,但全国具有翻译资格的人数有4万多人,其中高级翻译职称的也就仅仅2000人。比较有意思的是正好与这些律师的人数相当,这又怎么解释这一现象呢?是不是我国各领域的的人才都缺乏了?事实是这样的。可见,每一位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都可能是“精英”,高质量的律师也不是“提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应该检讨人事制度的改革。将这部分本不属于律师的人员生拉硬拽进律师队伍,并以高质量人才自居,损害的不仅是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破坏。

  比较欣慰的是律师业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这一良好的开端可能就会很快被不合理的修改变得危机四伏、停滞不前。

  再次,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公平与正义,但特许律师制度的引入与这一目标却格格不入,并相反会不利于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首要的表现就是,特许律师制度无助于司法威信的树立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无非有三类,一是法官,二是检察官,三是律师,这三类人员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工作人员。虽然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职业转换的制度,但这应是早迟的事情。特许律师既然是律师就不应该排除在这部分转换之外,而这种职业的转换将不利于理清关系,由于法律素质高低的不一致,将会给业已建立的统一制度带来伤害。特许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法官和检察官是否也需要有这样的专业知识以了解案件的深度、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呢?显然不是!同时,特许律师因为是某一方面的所谓“专家”,自然其就不排除可能以这一领域专家的名义影响到司法鉴定。一旦结果与专家的结论不一致,也让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

  至于设立特许律师制度的另一理由“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这正需要我们反思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种种积弊,但不能作为特许的理由。法学教研机构中的教授和研究员为何要被豁免司法考试,是他们不好意思跟学生一起考,还是他们通不过?为什么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却会害怕这样一项基础性的考试?解决教研与实务的脱节,为什么不能延请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来担任教授和研究员,却要反其道而行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失误,怎能由司法考试制度来埋单?

  特许律师制度也将引发法律服务市场的更加混乱,更不利于我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统一司法考试至今,国家已经储备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其中就不乏其他专业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并且许多已经在自己相关领域里已经开始崭露头角。而特许律师的介入,尽管他们拥有法律文凭,但因为他们仍然缺乏最基本的知识,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严重损害我国整体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

  法律服务质量的参差不齐历来是诟病。实践证明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法律服务的主体太多。将特许律师与提高服务质量挂钩是一种短视行为,特许律师以更低的法律准入标准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将严重导致冲击法律服务市场,导致市场的更加混乱。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时有接触到对由法律工作者代理的一审案件不服而提请上诉的,一审中就不乏出现将法律关系弄错、漏列被告甚至错列被告、管辖权错误、金额计算错误等现象发生,二审再让专业律师收拾残局。同样拥有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并且经过正规的考试与实践经验的人仍时有这样低级的错误发生,况只有文凭的证明的特许“律师”乎?同样,笔者也有接触几位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几次司法考试都没能通过的,因此,具有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就具有了具备执业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特许律师这个口子一旦打开,许多没有经过法律正规训练的人员便会通过各种速成方式取得法律知识的证明(如函授等),那不是我国律师界的幸事,相反,由于是降低了这些专业人员在法律知识上的水准,法律服务的质量不高,相反适得其反,从而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上的整体声誉。

  有这样一组数据,截止2003年,我国具有正高级(还不包括副高、中级级职称)的29类专业技术人员达180多万,且大部分均是接近20年或具有2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按其中10%的人员拥有或即将拥有法律本科文凭的比例计算,特许律师也许就将达到18万多人!不仅远远超过现在所有执业律师的人数,而且这部分律师的准入,这些法律的门外汉不仅以律师的身份自居,而且以专家的名义炫耀,再加之又没有对其法律服务专业限制的话,这些以法律专家的名义从事律师工作,这将给法律服务市场造成到大的混乱!不仅损害了法律人的合法利益,更重要的是,而且会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破坏了法律服务的严肃性。

  特许律师的准入也将降低司法考试的热情,从而整体降低我国国民法律素质。

  一名律师要想真正要靠执业来养活自己,不是仅仅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到的,通过司法考试后,他(她)还必须需要有至少三、五年的执业锻炼期和生活窘迫期。许多人因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熬不过这几年而最后又选择放弃的。但特许律师可以没有这方面的担心与顾虑(至少比通过司法考试后执业日子要好过得多),这些人以低标准准入,也大大降低了司法统一考试的“含金量”,从而导致有志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执业律师的人打退堂鼓。因为他(她)们完全可以通过迂回的办法,先拿到其他技术职称,等到20年后不出意外也至少会弄个中级职称,然后想办法拥有法律知识的文凭,而最终拿到律师执照。通过这个方法虽然时间是长了点,但总比难度极大的司法考试要省心得多,受苦也少而一举可以两得(具有专业职称及律师执照)。

  再次,特许律师制度还与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也不符。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特许律师设立的理由是高质量人才的缺乏,对于该理由是完全可以任用市场的手段调节的,完全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任何事物的发展也必须要有个过程,会随着其他事物的发展而发展。律师法颁布至今才11个年头,要在11个年头里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实行了上百年的律师制度造就的的人才也不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从但《律师法》却违背了该条规定。目前中央政府力主减少特批,而司法部坚持设立特批律师与中央政府减少特批的方针也严重不符。

  在缺少法律人才的问题上,不能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主观错误,而更应该看到造成现在的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如果在当初的律师法中增加许多律师合理的权利,现在律师业的发展将肯定与现在大不一样。在修改中增加特许律师范围,相反对取证难却是寸步不让,不能再有这种偏见的立法行为。不能将律师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全部加于律师的身上,让现在的全体律师来买单。
最后,特批也是腐败的温床。
  
  避免腐败事情的发生,重要的就是要减少特批或没有特批。因为审批出现的腐败不在少数,在此问题上原药监局局长的腐败算是一个典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前不久的发言,自2003年以来,全国共力案侦察13.6万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官员就有11557人。这些人的腐败无不是手中拥有的权利作祟。有权利对本人是好事,对别人却是害事。最终对这个社会都有害无益。

  并且,特批律师应设有相应的特批程序,要为完成特批,在市、省、部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增加相应的工作人员,这就必然增加相应经费的支出,由此导致增加民众的纳税负担和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与目前中央所提倡的节约型社会不符。

  因此,特批律师对于每一个了解律师行业的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设立特许律师制度其弊端远大于利,而理由牵强而又自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希望在此次立法中,充分论证,将《律师法》修改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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