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在法学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8: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即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尤其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竭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同时,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额的提升,国际贸易纠纷随之增加,他国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因此,现阶段社会对于那些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并且熟悉WTO规则的高端法律人才需求也随之提高。然而,与法律人才需求增加不相适应的是高校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却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就业率极低,专业对口就业学生比例更低。即使那些专业对口就业的法科学生,进入工作岗位之后,也很难较快适应工作,往往需要社会二到三年的再教育,才能胜任工作。法学专业成为招生热门就业冷门专业,甚至被网络评选了“十大垃圾专业”之一。由此引发了大量学者对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诟病和批判,同时也引发了学者的反思和检讨。

  一、缺乏律师参与的法学教育现状

  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应围绕着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而展开。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少不了法律职业者的参与,尤其是律师的参与。但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如同教育学家霍宪丹所描绘的一样,“各法律职业不以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各法律职业以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替代职前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贯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律师的参与,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相当大的消极影响。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法学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教授过于理论。

  随着高校的扩大招生,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也得到较大提升。当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超过600家。许多刚刚升本的地方性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大量招收法学专业学生。为了应对法学专业扩招,这些院校批量引进青年法学教师。他们从书本到书本,从学校到学校,从课堂到课堂,本身社会阅历不够丰富,缺乏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因而采用的授课方式即传统的讲授制,忽视案例教学。授课中偶尔涉及到的案例也是从法院案例汇编或者案例教科书中抽取的案例,与现实生活距离较远。现在,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反映的问题即是教师的教授过于理论,与现实问题无法很好地结合,内容枯燥,无法充分接收教师所传达的抽象信息,自己仿佛成了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部分学生对青年教师的授课内容不予认同,认为他们缺乏法律工作经验。

  学者朱苏力在其文章中指出,“法律从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鸣于朝,争利于市,用洋人的话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律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的理性。”]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也很好地概括了法律的实践理性特征。但是,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基于其自身素质所采取的教育方法,尽管有利于学生掌握法学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逻辑,但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服务技能,导致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背离了法律世俗与经验的特征

  (二)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法律技能训练学时过少。

  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学习几乎占了总学分的95%以上,而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以武汉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底在法学院网上供教师讨论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通识教育占总课时的27.3%,专业基础课占总课时的45.3%,选修课占总课时的14%,而实践环节仅占总课时的2.7%。北京大学法学院现行培养方案规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必修课91学分,占65%,选修课39学分,占28%,而实系仅2学分,占1.4%。

  这种通识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缺乏实务操作技能,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出来的学生层次较低,出现法律人才低层次饱和的状态。据统计,自恢复高考以来,20多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只有大约30%进入司法系统工作,仅有10%进入律师行列。而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又有10%熬不过前三年。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严峻的现实:因课程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欠缺,而无法胜任法律职业工作。

  (三)法学专业实习流于形式,缺乏法律职业者的指导。

  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最为重要的一环,持续的时间最长,也最受高校重视。然而,现实中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却往往流于形式,效果欠佳。

  1.实习时间过短,达不到培养法律技能的目的。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为期二个月。但二个月的实习期显然太短,一个民事案件的处理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而刑案亦是如此。学生在二个月实习过程中,根本无法全过程处理一宗案件,实习效果将大打折扣。

  2.实习缺乏法律职业者指导,效果不佳。绝大多数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并不进行指导,而是安排其从事一些琐碎的杂务工作,而非精心指导学生熟悉法律运作程序、法律工作技巧。学生通过实习也收获甚少,根本达不到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

  3.学生敷衍,学校放任,单位放纵。学生实习期间正是学生学习紧张,压力最大的时期,他们或忙于考研而勤奋苦读,或疲于找工作四处奔走,或急于备考公务员而无暇它顾。对于实习只能敷衍。学校因招生较多的缘故也无法对学生进行集中学习,集中管理。单位亦觉得实习生不来乐得清静,避免这帮涉世未深的学生帮倒忙。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律师的参与情况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法学院培养对象的主体是法律博士(Juries Doctor),他们首先需取得一个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有的甚至已经取得了其他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然后才有资格参加全国法学院入学统一考试,通过者才能被法学院录取为J.D.学员。入学后,学制三年,培养目标明确,即将来的律师。J.D.学位之后,可再研读L.L.M.学位(Master of Law法学硕士)和S.J.D.学位(Doctor of Justice Science法学博士)。在美国大多数法学院的教师仅具有J.D.学位,但必须取得律师执照,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美国的法学院的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由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的教师先将所需讨论的案例材料布置给学生,并开列参考书,由学生做充分的准备,课堂上以学生为主进行发言辩论。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通过学生自主地分析案例,进行法律推理,让学生学会从具体案例演绎出一般原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上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院兴起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即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让学生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带领下承办具体案件,进而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由以上美国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在法学学生的教育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美国的检察官是由政府聘用的律师,法官则是从执业多年、品德优良、无不良记录的优秀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因此,美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即律师,法学院培养学生的目标即律师。因而,对于法学院教师的要求不是老学究,而是取得律师执照,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能够熟练驾驭各种法学案例,热心教育事业的律师。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大学本科开设法学专业,学制四年,培养目标在理论和实践两个环节储备学生的知识和能力,为学生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做准备。大学期间,在课程形式上,除了教授的集中授课外,还设置有练习课和专题讨论课。前者主要是就相关领域中的案例进行讨论,使学生较早接触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讨论课主要由教授主持,学生发言。通过以上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进入法学领域,使其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这段时期的学习, 也非常重视实践教学, 按照《德国法官学》的要求, 学生应当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审判实习、法律咨询服务等实践教育活动, 以获得基本实际经验。

  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就可以进入法学教育的第二阶段,即职业预备期。这种将职业素质培养融于法学教育的体制,正是德国的特色所在。处于这一阶段的学生被称为候补文官。见习为期两年,期间学生在法院、检察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立法机构、公证处等部门进行实习,参加司法工作实践,培养独立判断、独立工作的法律职业工作能力。在见习期结束以前,他们必须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如果通过这次考试,就可以成为一名完全法律人。

  德国这种“两站式”培养模式,一方面使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讲授学习掌握了法学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体现了法学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这种体制下培养出的人才可以较快适应现实的法律工作,同时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在这两个阶段的培养过程中,律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第二个阶段,律师在指导学生的见习,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及职业道德中发挥了积极影响。

  三、我国律师应在法学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律师应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智力资源。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部分趋向理论,部分趋向实践。对于不同性质的课程,授课教师和授课方式的选择都应不同。对于理论课程,比如《法理学》、《法制史》、《法律逻辑学》可由法学教授主讲;而对于实践性较强其他法律课程,则可由法学老师和在该领域有专长的知名律师联合授课。广西区内很多高校法学院系都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许多知名律师被大学聘为“客座教授”、“特聘专家”,让他们走进大学校园,登上大学讲台,为法学学生讲授法律制度,主持案例分析,点评模拟法庭,开设专题讲座。例如:作为桂东南唯一一座高等学府--玉林师范学院就聘请纳百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蒙世南律师为“特聘专家”,让蒙律师与学校老师共同主讲《合同法》,并开展其他丰富多彩的法学教学活动,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国内院校成功开展高校与律师合作,积极利用律师的智力资源为改善法学教育,达到较大影响力的要数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中国名律师讲坛》。讲坛定期聘请全国知名大律师举办讲座和演讲,旨在为中国律师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空间和法治环境,推动中国律师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中国律师,弘扬法治精神,培育完美的公民品格,使社会永远处在理性与进步之中。讲坛的听众主体为在校法学学生,由此产生的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估量的。首先此讲坛具有示范效应,其他大学和地区可以效仿。其次,可以充分利用律师的智力财富,将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也职业技巧和盘托出,供业界和学生分享。最后,可以让法学学生有机会聆听到来自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的理解,领略大律师的风采,为他们指明努力的方向。

  律师的智力资源引入高校法学教育即可以改善法学教师缺乏法律工作经验的现状,带来法学教学方式的变革,由以往纯粹的讲授制,变为现在的讲授制和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授课方式;亦可以让法学学生尽早接触法律职业工作者,增加学生对律师授课的认同度;还可以让学生明白学习目标和目的,增加学习动力。

  (二)律师应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导者。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发端于20世纪初的东欧国家,成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让学生亲自进行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实现法律职业素质的部分养成。该教学模式,教学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老师,教学对象是法学院高年级在校生,教学目的为培养学生形成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掌握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从业人员应该掌握的最基本的技能。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问题。由于法学院的教师如前所述,大多缺乏法律工作经验,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其次, 学生承办具体案件, 没有律师的身份, 不可能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活动,只能代书一些简单的法律文书,实践行动受限. 再次, 因为学生法律援助案件,收费甚微,往往入不敷出,导致经费困难,制约了该项活动的开展。最后,学生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赖,案源有限。目前开展该项活动的高校只有十多所, 但多处于停顿状态。

  但律师成为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主导者后,以上问题都迎刃而解。诊所的案源不用担心,学生的指导也有保障,而且可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然,所取得的教学效果也绝非律师缺位时可比。

  (三)律师应成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的主体。

  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应该属于大学法学教育的继续,主要指经过系统法学学习之后的学生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立志从事律师职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一年期间,所接受的由各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律师职业道道、执业技巧和执业技能的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为期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必须参加一个月的集中培训。培训的形式包括请地方知名律师开设专题讲座、旁听法庭庭审、参观知名律师事务所等。

  知名律师结合自己的业务专长以及多年的从业经验,将相关法律制度融入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中,深入浅出直观形象地讲授给实习律师,教学效果自然相当不错。比如广西区律师协会组织的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暨第十期上岗培训班,主讲人大多是广西区的资深律师,比如广西区律师协会会长刘晰、王莹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莹文、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强光、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树国等等。培训结束后,学员普遍反映律师的专题讲座语言精彩,内容适用,受益匪浅。因此,律师作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的主体应成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律师除了以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谋求生存之外,还应肩负社会责任,关心公益事业。法律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因此,诚如孙晓楼所言“一国法律教育之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所以,律师应从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关注法学教育,走进法学校园,参与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徐德红、蒙世南,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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