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8: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遇到一起案件:甲女士与乙先生结婚时约定:“婚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 2006年乙先生因犯罪入狱,其债权人纷纷上门向甲女士讨债,约计100万元。对此事不知情的甲女士认为:“其夫妻之间对财产、债务问题约定在先,况且其夫所欠债务为个人经营所欠债务,经营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该偿还该宗债务”;另外,甲女士正准备同丈夫离婚。她认为离婚后更不需要偿还该笔债务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甲女士的上述观点正确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中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所有制)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甲女士对乙先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即使双方之间结婚时已经书面约定债务各自承担,但是离婚后债权人起诉甲女士时她仍需就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的约定举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让甲女士的丈夫告诉每个商业伙伴其夫妻之间的约定是很难的,即使债权人知道其夫妻之间的约定,在诉讼中甲女士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也是非常难的。所以本案中甲女士离婚后如债权人起诉她,因没有相关证据她仍需用自己后半生劳动所得收入继续为其已离婚的前夫所欠的个人(夫妻约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种后果很难令人信服,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不尽合理的。

  我认为,本案中应该对甲女士的清偿责任加以限定,即甲女士以离婚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对丈夫的欠债承担清偿责任,离婚后甲女士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的新收入不应再用来为“前夫”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当然甲女士的“前夫”则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完毕的责任。这样对于债权人及甲女士均比较公平。同时也能避免夫妻之间恶意约定离婚时的财产归一方所有而逃债。

  故《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情形下夫或妻一方责任的认定明显过于苛刻,应尽快修改,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生活种对于此种情况多加注意。

  作者:陈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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