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分析一人同时构成多等级伤残情况下伤残赔偿比例的确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根据笔者曾经从事过法官职业的特殊经历,得知各地法院可以说是自说自话,各自为政,不同省份甚至不同城市的法院,标准都不尽相同。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按最重一级确定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第二种观点是按最重一级再加半级确定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第三种是按C=Ct×C1×( Ih ∑Ia,i)( ∑Ia,i≤10%,i=1,2,3……n,多处伤残)⑹计算确定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三种观点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能反应多等级伤残情况下的受损伤程度,因此比较合理和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