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的海洋共同开发区问题--前瞻中日东海共同开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1: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目前世界有关沿海国家建立的海洋共同开发区的情况及其所面临的某些问题和隐患。经验表明,正确处理共同开发区问题十分重要,开发区内不能存在着一国水域处在另一国大陆架上的重叠状况。文章特别提出:在东海(或者将来在黄海和南海),中国不论是与日本,还是与韩国等国要建立海洋共同开发区,正确的程序首先是应当划出国家之间的长久和固定的单一海洋边界,其次才是考虑开发区的位置和范围;或者是划界和确定开发区位置两者真正地同时进行。

  关键词: 共同开发区 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单一海洋边界 自然延伸

  目前世界上海洋边界协定大约有180个左右,大部分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协定,而这些协定中有15个,大约占10%,是共同开发区某些形式的的协定。共同开发区建立大部分是在上世纪60或70年代,其中几个是上世纪末建立。共同开发区能够出现世界大部分地区,如北极区域(冰岛/挪威),北大西洋比斯开湾(法国/西班牙)、加勒比海(牙买加/哥伦比亚)、非洲中部(几内亚/塞内加尔)、大西洋西南部(英国/阿根廷);大量的共同开发区在亚洲,如:韩国/日本(中国方面抗议),马来西亚/泰国,澳大利亚/东帝汶、越南/马来西亚等。开发区的目前状况如下:

  一、世界沿海有关各国共同开发区情况各异

  世界海洋中每个共同开发区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来说是这样:

  1.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东帝汶二个开发区的当事国尚未有建立正常的国际海洋边界。东海内的韩国/日本共同开发区是在1974年自然延伸理论的顶盛时期建立的,而地质地貌因素不为现代划界理论所支持,在后来的20年期间内任何海洋边界的仲裁审判中均未使用过自然延伸理论。因此有可能的是,当我们今天重新审查该协定时,由于大陆架自然延伸理论受到挑战而致使日韩大陆架开发区存在的前景渺茫。而且在1974年韩国/日本共同开发区建立时,由于无视中国的主权,它曾经受到过中国政府的抗议。专家认为,上述二案例,总有一天,国家之间海洋边界谈判需要重新开张。中国至今仍然在东海主张自然延伸理论与日本建立共同开发区将会使问题困难化和复杂化。

  2.以下共同开发区内的国际海洋边界已经建立,开发区只是作为分享资源的开采方式,是一种临时安排。它包括:冰岛/挪威、巴林/沙特阿拉伯、卡塔尔/阿联酋、法国/西班牙等合作区。

  3.英国/阿根廷共同开发区具有特殊意义,它是一个主权问题,不属于争端性边界。

  世界上15个开发区中只有两个开发区,即挪威/前苏联、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开发区是从事渔业和其它非碳氢化合物开采活动的。其它13个开发区从事油气开采合作,尽管有的区域没有发现油气。

  二、澳大利亚/东帝汶合作开发区受到非议

  帝汶海中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现在是东帝汶)合作开发区起初曾经被认为是世界海洋共同开发区的特别典型案例,受到过两国政治家的好评。然而,在合作开发区建立不久,不少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本国)的学者甚至官方人士就严厉批评了该合作开发区,对它是否具有一个近海海洋资源开发有保障的法律制度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东帝汶专属经济区处在澳大利亚大陆架上,形成一个重叠区,这种情况使国家权力和海洋管辖范围模糊,致使一个国家的立法在另一个国家管辖范围难以实施。目前两国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水体设施放置、海洋污染预防等问题都难以处理。有专家说,两国共同开发区不是1982年《公约》条文所提倡的作为“临时安排”性质的开发区,因为它产生了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水域覆盖在另一个国家大陆架上的复杂情况,违背了其初衷。专家认为,这个双方合作区的案例不属于正常的国际海洋边界划定,而属于划界的‘变种’。该合作区管理模式造成了国家立法上的复杂化,并使海洋管辖范围模糊。在重叠海区里由于海底和水体分别属于两个国家所有,至今两国在处理资源开发和分配、科学研究、水体仪器放置、污染防治等项目上都有许多棘手和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出现。研究人员说,澳大利亚/东帝汶是世界上仅有的在确定合作区界线时考虑地质地貌因素的案例,它们的边界不属于人工划界,需要采用一条单一海洋边界重新考虑其边界位置。在没有建立国家正常海洋边界的合作区内两个国家的经济开发活动盲目性大,经济利润分享难以处理。

  澳大利亚至今仍然坚持大陆架边界应当划到帝汶海槽深水轴线,该线位于距离帝汶海岸40至60海里;而东帝汶则认为海洋边界应当划在沿着两国领海基线之间的中间线位置。澳大利亚和东帝汶之间的边界争端的解决,将会决定是谁对该区域油气藏量具有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两国现在已达成了协议,从而能够在帝汶海“共同开发区”内开发石油资源。两国分享额之比为9:1,大大有利于东帝汶。然而,尽管如此,东帝汶仍然焦急地盼望着早日与澳大利亚划定海底和水体统一的单一海洋边界。

  中国与日本划界和澳大利亚与东帝汶划界的情况相同,中澳两国都主张自然延伸,由于这样的主张会造成两国海洋边界模糊,必然会在最后的获得利益上分帐不均。俗话说:“亲兄弟,也要算明细帐”,这里更何况是两国之间。可以说,澳大利亚与东帝汶的共同开发案例是不值得中国现在学习和效仿的。

  三、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存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

  1999年5月发表在《海洋与海岸国际法》杂志上“1979年和1990年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协议:是一个近海石油矿藏中国际法律合作的模式吗?”的文章中叙述了在南海的马来西亚和泰国两国合作区管理制度上,由于明显避开具有大陆架区域重叠主张的法律事项所存在的税收、海关、雇佣、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问题,认为如果不解决海洋边界的话,它将会给今后的管理带来困难。并且认为两国间首先划出一条单一海洋边界是“最好的结果”,而共同安排建立的开发区则应当是后来的事情,或者划界与建立共同开发区同时进行。

  四、马来西亚/越南石油资源开发限定区域难以管理

  1992年6月5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就共同开发两国多年来具有主权争议的南海泰国湾大陆架区域上的石油资源问题签署了备忘录协议。有关人士认为,该协议与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区协议一样,回避了国家之间具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区域重叠主张的法律事项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这同样会给今后的国家行政管理带来困难和麻烦。

  五、建立共同开发区最好是在边界解决之后,或与划定海洋边界同时进行

  由于共同开发区属于临时安排性质,其期限有的40年(如澳大利亚/东帝汶),有的50年(如马来西亚/泰国、韩国/日本),许多国际海洋划界专家认为,它们都不属于国家间海洋边界的最终正式解决。鉴于出现或潜存着许多管理上的法律或法规问题,划界专家提倡首先解决国家间的海洋边界,然后成立共同开发区,或起码两者同时实实在在地进行,而不是过程相反。拥有一条持久和固定的海洋边界和一个完整而独立的国家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应当是决策者、研究者和谈判者们首先并始终努力争取的目标。建立共同开发区毕竟是一种临时安排,即使合作开发不在争议区域,或不完全处在争议区域,根据海岸线的地理特征,首先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边界乃是当事国的最佳选择。因此,中日两国政府在最终的单一海洋边界协议还没有签署,我国有关部门和人士主张双方共同开发应在有争议海域(即中国主张的冲绳海槽中轴线和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之间的范围)进行是不妥当的。此外,目前国内有的新书、海洋法论文集和报纸上只强调建立开发区而忽视海洋边界划定的说法也是片面的。还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东海划界所牵扯的国家绝不只是中国和日本两国,它同样还包括韩国在内。

  后 记

  笔者衷心祝愿东海将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根据两国达成的共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与日本在东海建立的海上共同开发区的位置和范围需要在今年秋天前提出样本,时间是紧迫的,希望上述建议能够得到国内有关部门和人士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oil and gas in Relation to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Masahiro Miyoshi,1999, IBRU Maritime Briefing Vol.2 No.5,53p.
  (2)Maritime Boundary and Joint Development Zones: Emerging Trends. S.P. Jagota,
Ocean Yearbook !0, 110-131.,1993.
  (3)The 1997 Australia-Ind0nnesia Maritime Boundary Treaty: A Secure Legal Regime for Offshore Resource Development? OD&IL,1998,29,361-396
  (4)The 1979-1990 Malaysia-Thailand 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s: A Model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in Common Offshore Petroleum Deposits?
David M..On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1999,Vol.14,No.2,207-246
  (5)The New Timor Sea Arrangement 2001: Is Joint Development of Common Offshore Oil and Gas Deposits Mandated under International Law?David M..On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2002,Vol.17,No.1,79-121.
  (6)2003年7月国际《海事法与商业》杂志34卷第3期的一篇文章:“澳大利亚海事法新信息:2002年” 第3部分“帝汶海海上的油气”(英文版)。
  (7) 李令华 王沐昕,关于南海U型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探讨,《现代渔业信息》杂志,农业部主管,2005(12),16-19. 中国律师网,www.acla.org.cn 2005年,9月7日。
  (8)李令华 王沐昕,用创新性理论和方法解决东海划界问题,中国律师网,www.acla.org.cn 2006年,1月12日。

  (作者:李令华,原国际海洋信息中心副研究员;王沐昕,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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