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复习方法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9: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选择以章节为特点的练习题和真题的目的

  以章节为特点编写的练习题,一般而言,编写者在编写过程中既会考虑到练习题所涉及章节的基础知识和法律规定的面,同时又会立足于本章节的重点与难点,通过练习题突出本章节历年考试中的常考内容。




因此,选择此类习题进行练习,其目的是在复习完一章或者几章后,巩固所学知识,及时查漏补缺。

  在选择何种试卷作为模拟测试试题时,有些考生认为近几年已经考查过的题不会重复考查。其实,考生必须明确一个事实,近期考查过的试题可能不重复,但知识点不仅可以重复,而且重复的程度还不轻,用八个字形容司法考试考查内容的特点,即“重者恒重,轻者恒轻”。因此,考生选择近五年真题进行模拟测试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分析真题试卷,可以发现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其次,可以通过真题模拟了解考试的真实难度,保持良好的应试心态;再次,可以通过真题模拟掌握考试题量的大小,从而掌握好应试技巧和时间的合理安排。以往的考试中,都出现过不少考生因未合理安排应试时间,导致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尚未做完试卷考试就结束了,甚至还有的考生最后紧张得没有时间涂画试题卡。这样,不仅可能会影响本张试卷的成绩,而且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后面几场考试的心态。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民事诉讼法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具体记忆方法又有一定区别。

  1. 主管与管辖部分。该部分知识的考查历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1 )可以采取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核心内容的方法,像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例如关于移送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以及“若干意见”第 34 条和第 35 条作了规定,考生可根据这三条规定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行为,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移送管辖的次数为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 )需根据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总结记忆该部分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律。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除《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至第 33 条对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外,还涉及到“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直接记忆法律条文内容不仅很困难,而且易忘记。因此,考生如能经过分析发现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基本规律,即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例如,对于票据纠纷而言,因票据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故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所以说,那么再根据这两条规律记忆特殊地域部分的法律条文不仅会感觉轻松一些,而且记忆的效果也会比较好。

  2.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 )当事人部分经常考查的题型,就是请考生根据案例资料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此考生需注意几点:第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为被告,对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掌握“若干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第三,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若干意见”规定了九种具体情形,但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形成的学理原因归结为三点:即特殊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可以导致必要共同人。第四,其他知识,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等可采取直接记忆法律条文规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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