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两税”合并的意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0: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在法律上为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奠定了基础。有些人因此盲目乐观,认为“两税”合并后外资“超国民待遇”马上结束了。但是,实际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迅速,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不会马上结束,而其在一定时期还将延续。对内资企业来说最大的实惠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国家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具体为:“三免三减”。外资企业头3年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后三年15%的企业所得税,再后来是24%的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出口退税政策和一些“特区”、“开发区”等地方给外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大单。

  税收优惠政策成了外资企业投机避税的“港湾”。很多外资企业已过税收优惠期就会转移投资地区,游荡于中国各地谋取更大的投资收益。最终,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数量和投资发展很快,但是外资企业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微乎其微。不仅如此,由于外企的税收优惠,造成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很多内资企业被外资兼并和收购,而一些内资企业为了避税则主动降低条件被外资收购。这些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利益。

  “国民待遇”是国际经贸领域中东道国对外国人在本国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一般“国际惯例”。当东道国被外国人的待遇高于本国国民时,便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一般发生在殖民统治时期,或者是落后国家开放发展经济初期的引进外资优惠措施。外资企业在华的“三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此外“超国民待遇”还指针对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居住权、司法权、买房限制等,都是“超国民待遇”的表现形式。

  我们说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并不意味着外国人在华“超国民待遇”的结束是指: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人的起征点是4800元的免征额,而国内居民是1600元的免征额;还有很多部门和地方对外国人的服务优先于我国民众。如一些银行规定外国人可以不排队等;外国人在华买房没有太多的限制,这和外国人在华的“高劳动报酬”不相匹配。

  由于个人可以开办独资企业,“两税”合并后将有更多的外资企业会采用开办独资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方式寻求避税。在企业为有限公司条件下,个人投资人要分享投资收益,先要报企业所得税,再报个人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则不需要包企业所得税。这仅仅是外国人不会因“两税”合并而失去“超国民待遇”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一再表示,“两税”法实施后,要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这个期限是多长?3年或者5年不得而知。其次,地方政府和一些“特殊区域”为了各自利益,对外资的各种优惠措施不会在短时期内消除;最后,国家贯彻执行内外资企业税收统一的力度和时间表直接决定了外资“超国民待遇”何时结束。所以,对于“两税”合并,内资企业不要盲目乐观公平竞争的开始。

  “两税”合并后,最直接的效应是内资企业的税负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减轻了,投资收益将有所增加。这些对于刺激企业扩大再生产是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注意:传统上企业把经营预期利润定在了30%左右,主要是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原因。

  高利润预期率的结果是商品和服务价格偏高,造成商品销售缓慢,资本周转速度不快,企业经常面临资金困难。由此在整个社会形成了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所有的企业都在融资。西方国家的企业预期利润率在15%-20%的合理区间。“物美价廉”,商品和服务价格比较低廉,加速了商品流转速度,企业资金压力较小。因而整个社会形成了消费需求性经济增长模式。社会资金充裕,海外投资扩张成为必然。

  为了解决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快商品和资金周转速度,在企业所得税降低为25%时,企业的预期财务利润也应降低到20%的合理区间。这样将有利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加速商品和资本周转速度,企业的资金压力将大大减少,经济增长模式将发生根本改变。

  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已经初步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条件。国家应当在经济发展中为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平等的外部法律环境;彻底消除外资和外国人一切的“特殊优惠”待遇;避免由于国家法律政策的部队等导致大量的民族企业被外资所并购。

  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尽量缩短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缓冲期”;清查各地政府私自出台的外资优惠政策;绝对禁止地方政府对外资“法外施恩”。同时,积极调整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国人的不同优惠措施;立法规范部门和行业管理服务行为;根除企事业单位对外国人的“特殊关照”。通过以上措施,最终要在中国境内形成完全平等的内外资企业、个人的“国民待遇”法律体系;实现公平竞争和人权平等,为民族振兴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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