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教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4: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为一名从业近14年的专职律师,我曾经办理许多刑事、治安行政和劳动教养案件,深切感受到了在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治的国度里强大的行政权力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在践踏人权方面可谓是作出了应用的“贡献”,是当之无愧的侵犯人权的高手!它无时无刻不在威胁公民的人身自由,破坏人类文明,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不和谐的音符!是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也是最易滋生司法腐败的制度之一。对此,我认为在民主与法制不断进步、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劳动教养--正像王老师所讲的--“中国法制的这块自留地”应该予以废除!

  一、劳动教养是历史产物,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而被扫进垃圾堆!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批示》,从此劳动教养机构在全国建立;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第一部劳教法规;

  这样制度的出台完全是为了当时阶级斗争的政治需要,其初衷是为了镇压反革命,而现在我们的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制度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应退出历史舞台!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在肆意扩大,对人权的侵犯日趋加剧。

  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人员定位为:大中城市需要劳教的人;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也可劳教;

  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教和注销劳教人员户口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需要劳教的也可以劳教;

  随着农村社会治安的恶化,一些地方开始把劳教的适用面扩大到农村,如山东省高检、高法、公安、司法《关于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教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后的1986年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劳动教养的范围也作了扩大,没有了地域的限制。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高检、高法、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教养作为仅次于刑罚的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制度在适用范围和对象上没有任何游戏规则可言,只要政府感到需要就可以随意作出作出决定,出入人罪,人权保障无从谈起!

  三、劳动教养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劳教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按照有关规定,劳教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常设机关在公安内部。实际情况是:公安既是审批机关也是复查机关。相对刑事诉讼来讲,劳教对象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根本无法与强大的治安机关抗衡,因此纵有百般能耐也难逃如来佛的手心,只得成为被宰割的对象,真是哭天天不应,呼地地不语!这是人类文明的倒退,是对法制精神的羞辱!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北京的一个区搞了一个劳教听证,允许劳教对象及其律师参与申辩,北京市律协刑辩委员会的钱列阳律师参加了听证,他在事后接受采访时对劳教制度的改革表示赞赏,但也流露了自己对劳教的看法。

  四、劳教的法律性质与其严厉程度不相适应。
 
  我们知道,目前我们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可谓三权分立:轻微的违法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重的刑事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适用劳教。然而劳教的期限却是是1至3年,无论从劳教的期限和剥夺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都比对犯罪人适用的管制和拘役都严厉。如果一个人盗窃了几千快钱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几个月,而偷拿不足千元的,却有可能被劳教两三年!这不是我的假象,是我承办的案例,这不是法律的尴尬,而是人权的悲哀!

  五、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不足

  1、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规定》;
 
  2、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确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令人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没有全国人大颁布的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劳教制度!也就是说劳教这种行政处罚没有合法的授权!权力的行使存在严重的瑕疵!这里有个违宪审查问题。

  六、劳教的随意性和混乱性不利于贯彻法制和保障人权

  由于劳教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独揽,其恶果是: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却降格劳教处理;有些案件公安证明有罪证据不足,但又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有罪的,为了避免检察院退卷,变相劳教,有些够不上治安处罚的对象也被强行劳教。劳教成立一个大口袋“里面装满了劳教对象的辛酸和眼泪!,悲欢和凄苦”,劳教也成了权力寻租的乐土!

  因此,我主张废除劳教!并愿和曾致函中共中央、全国人大要求废除劳教的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一起呐喊!因为我们也是弱者,也许有一天我们也会成为劳教的牺牲品!作为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现代文明的核心精神--人文精神它强调人的价值至上,公民的权利至上,面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来弘扬这样一种精神,为人权而斗争!如果你想喝牛奶就不能坐在牧场中央的凳子上等着奶牛送奶来,人权是争取的而不是固有的!一个孙刚案把“收容审查”送进了坟墓,而一个“王志刚”“张志刚”案能不能结束劳教的历史呢?这需要每一个公民,包括你我的努力!


  (作者:庞红兵,北京九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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