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概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1: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传统著作形式包括文学(口述、文字)、艺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和科学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图形、模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作者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两种。网络著作权是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概念,2000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著作权确立了法律地位。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指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CP)的指令,通过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SP)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或其他在网络上传的自著作品享有著作权。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等名称其实就是网络著作权的定义。网络著作权同样具有发表、署名、发行和复制等权利。

  网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有其鲜明特征: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具有域外性,信息全球共享致使网络著作在国外也会产生效力。形成国际著作权保护和国内著作权保护相互融合以及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保护手段的冲突;著作权的专有性要求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著作权,网络作品因其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等特点造成著作权的专有性很难保证,网络侵权极易发生,网络监管比较困难。

  网络著作权侵权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对网络侵权界定明确,且对赔偿有原则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

  网络上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等特点。在诉讼中,侵权事实的认定由于证据不易固定,侵权程度证据不容易查找直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是否故意更是难上加难。侵权人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较多,适用过错责任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显属不公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大大增加网络运行商和众多网民的风险,是网络著作权纠纷大量增加,最终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阻碍国家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对网上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行为人承担是否侵权的举证责任,类同于产品责任、专利侵权案件,这样在程序上能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先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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