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同监护、成年制度的冲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8: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讼时效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及成年制度在民法中分别规定的,它们之间泾渭分明没有掣肘。当三制度分别适用时,除了诉讼时效还有些甄别难度外另两制度几乎没有什么复杂之处。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往往需要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冲撞问题。

  我就代理过一起七岁女童被中原油田高压线击伤成四级伤残在十九岁时主张权利的案件。这起案件同时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十八岁成年制度和监护制度。中国法律对适用不同法律制度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没有成文规定,解决的办法就是寻求同时符合多项法律规定的事实,形象的说三把钥匙开一把锁。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监护制度简单的说就是: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原告被高压电电击致残时是一个正处于生长发育期不满七岁的儿童。从七岁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人的思维处于从具体形象思维到逐渐高级的抽象思维过渡,心理从有意识到自觉性发展再向高级情感性跳跃,骨骼、皮肤等器官发育逐渐成熟。由于受害人面部毁容以及肢体被截肢持续至今,权利侵害一直持续,不应该停留在七岁到十八岁之间的某个年龄点上。
 
  十八岁是法定成年的年龄,原告能切实感受认识到自己的容貌丑陋、肢体的残缺给自己今后在就业、择偶等带来的损失。这个年龄是权利被侵害而有能力以自己行为向法院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和成年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结合点是时效的起算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的内容相当丰富,对本案而言,监护人从侵权单位接受过4000元的慰问金,并用在了给受害人治病上,但是监护人没有在女儿截肢康复出院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对方把这一事实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已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争议的焦点集中到“不履行监护职责”到底如何理解的问题。“不履行监护职责”是彻底不作为还是有作为,有作为是要求有结果还是不要求结果。本案事实当时的受害人的父母肯定有所作为,比如接受慰问金,但是显然没有得到完全救济。当时正确的救济方法是无论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调解得到全额赔付,主要由于对高压击伤事件的法律认识不清而导致没有诉讼。

  “不履行监护职责”从字面上理解不要求必须有结果。以诉讼为例,只要起诉就算履行了义务,不以胜诉或者执行完毕实现债权为条件。所以,受害人的父母接受慰问金就算履行了监护职责。因为监护人没有在当时提起诉讼,对过去的十几年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依据,反之,如果当时监护人提起过诉讼,无论是否胜诉都将引发时效问题。

  代理诉讼本身监护职责的一种方式,属于法定代理关系。监护人代理诉讼的权利基于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时效也是实体权利的一种。由于上文提到的受害人成年后启动诉权,时效开始计算,所以监护权在诉讼这种特殊行为中不可能高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依据所在,两种制度在适用上有先后次序。

  从这种关系来看,诉讼时效是否届临考察的是权利人而不是权利人的监护人,其前提条件是监护人必须不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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