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伟雄:谈谈证据与事实的辩证关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5: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事实”,应当是指“法律事实”,与通常理解的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会完全相反。换言之,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二者在总体上、宏观上是一致的,但在细节上、微观上不一定完全一致,甚至有可能相反。

  这一观点的立论基础,就是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则。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叫“法律事实”。从实体法理解,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而从程序法上理解,法律事实是按照诉讼原则和举证规则、在诉讼过程中被采纳的事实。

  一方面,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从总体上、宏观上是一致的。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根本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就不可能有合法的、真实的、充分的、确凿的证据;相反,有相应的证据,其证据的背后均能找到客观事实的基础??虽然有可能是歪曲的反映。因此,二者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经常不一致,这就肯定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司法原则,就应当从司法制度、诉讼制度上寻找缺陷。

  另一方面,二者可能也有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时候。当你处于举证不能的状态时,你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你没有借人家的钱,但你却向人家出具了借条。尽管你没借钱是客观事实,但你写了借条给人家也是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推翻、否定这个借条的真实性,法律上就要认定你借了人家的钱,你就要承担还钱的法律责任。谁叫你出具借条?

  当证据反映的事实极有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时,我们是按照证据规则认定“法律事实”,抑或试图透过证据这一现象寻求其背后“客观事实”?这对法官的素质是一个不小的考虑。事实上,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人的认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总是有限的、相对的。随着人的认识的深化,人的认识才不断接近“绝对真理”,人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但诉讼上的案件是有审限的,我们不能等到人的认识接近真理时,才断案。因此我们只能严格恪守举证规则,按照现有的证据判断事实。

  如果按照现有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甚至相反,是不是表明这个判决或裁定就不公正呢?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的辩证关系了。如果不遵守举证规则,非要“透过现象”穷究客观真实??这样做的后果是:对事实的判断不但无法更接近真理,而且使法官对事实的判断陷于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认定事实,这样做,可能维护了个案的正义,但破坏了举证规则,就有可能使大多数案件得不到公正判决。道理很简单:绝大多数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再现、不能复制,而只能按照现有的证据、依据一定的规则去判断。因此这样做,是牺牲普遍正义而达到个案正义,是得不偿失的。

  (作者:骆伟雄,创想律师事务所;个人主页:http://www.lwx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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