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性恋”:观念的进步与命运的前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同性恋在国外某些国家早就合法了。最早确认同性恋合法的国家是丹麦。1998年12月,丹麦国会全票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家庭伴侣法》,该法肯定了同性伴侣,并规定在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据资料记载,该法自1989年10月生效。至1998年,已有3000多对同性伴侣进行了登记。
继第一个吃螃蟹的国家丹麦之后,1998年1月1日,荷兰也颁行了《家庭伴侣法》,成为继丹麦之后第二个给同性恋以合法地位的国家。荷兰的《家庭伴侣法》规定,“伴侣”包括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但该法限制同性伴侣收养子女。不过,这项限制并未维持多久,到2000年12月,荷兰又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收养子女。据资料记载,暂至2000年7月,荷兰共有9500多名同性恋者注册结婚。

  除了丹麦、荷兰外,迄今为止,已有比利时、芬兰、德国、法国、英国,以及美国的夏威夷州、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国家和地区都认可了同性恋。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曾有同性恋者要求结婚并同居生活。目前,同性恋网站、酒吧、夜总会等纷纷浮出水面。2002年3月,社会学家李银河甚至准备向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据悉因故未提成。

  以异性婚姻的眼光看,同性婚姻至少有两个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其一是性。同性相斥,异性相吸。同性恋本已违反常理,加之无法解决性问题,而性又是维持婚姻、爱性的纽带,同性将难成婚,成婚将难维持长久。其二是生育。生育是在异性之间进行,同性根本就无法生育。异性婚姻虽也有丁克族、无性婚姻,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还是要生儿育女的,而同性婚姻无法生育,爱情无法结晶,注定了同性婚姻的先天缺陷。

  如果说不能以异性婚姻观看待同性婚姻的话,那么同性恋者能否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维持同性婚姻的纽带又是什么?或说什么能让同性婚姻幸福并能天长地久?

  同性恋的支持有两大理由:其一曰宽容。宽容意味着对人之为人的方式,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尊重。宽容已不单单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要求,是社会进步和现代人的标志。因为宽容已被写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宽容原则宣言》等人权法文献中。笔者以为,宽容必有一个度,这个度可以是道德上的,也可以是法律上的。文明社会,宽容之度至少是法律上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是宽容的最低度。笔者还以为,宽容也不是绝对的,更不是脱离实际的,尤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实际,强调宽容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都是不宽容,都是对宽容的倒退甚至是践踏。举例如,废止死刑当然是一种宽容的表现,废止死刑目前只在部分国家做到了,能否要求所有的国家都废止死刑?或能否说不废止死刑的国家就都不宽容?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有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废除死刑就可能使犯罪率上升,危及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宽容根本就无从谈起了。

  其二曰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自1776年写入美国《独立宣言》后,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反复得到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条约的确认和巩固。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此规定,被视为同性恋者享受婚姻自由的法律依据。他们认为,宪法的平等权要求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享受法律所带来的利益。笔者以为,《宪法》第33条第2款上述规定被视为同性恋者享受婚姻自由的法律依据显然是牵强附会的。果真如此的话,好事者早会惊呼“同性恋入宪”了。《宪法》该条款明明规定的是做为个体的人即自然人的平等,同性恋支持者显然偷换了概念,将宪法规定的人偷换成了“同性恋的人”,显然与《宪法》规定的人已不属于同一概念了。同性恋者的逻辑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恋者是人,所以,同性恋者享有与人一样的平等权,人可以结婚,同性恋者可以结婚。同性恋支持者的此种逻辑本已不合逻辑,其主张自然难以成立。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同性恋还是一片空白。正如同居一样,并没有哪一部法律禁止同居、同性恋,所以原来的“非法同居”的概念已被恢复为同居,将同居视为人生而俱来的一项重要的人权。因为我国没有对同性恋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所以我国的同性恋者还不是非法的。所以,笔者以为,如果说宽容的话,目前法律上的度应为同性恋者不为非法,可能是最宽容的。正如将同居一向视为非法的人,尤其是管理者和执法者,一下子将同性恋视为不违法他(她)们的观念肯定有一个转变、理解与消化的过程,这个弯不能最好也不要急转,急转搞不好是会翻车的。

  如果在普通公民特别是在管理者、执法者中,能树立起这样的一种宽容观,对同性恋者无疑是里程碑式的,其意义将是重大而深远的,此观念的树立或转变将意味着,公民或管理者向接受或容忍同性恋者迈出了可贵的一步,使得同性恋正常化以致合法化变得成为可能,具备了一种可能性。我不做同性恋,我也不接受同性恋,但我也不歧视、不反对同性恋,你们爱怎么恋就怎么恋吧,那是你们的事,不关我的事!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是有点自私,但比起反对、歧视同性恋来,无疑还是一种进步,这对同性恋者也是一种宽容,一种积极的宽容!

  我国法律虽未明文禁止同性恋,但我国法律是以异性恋为立法前提的,这些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异性恋婚姻,不适用同性恋婚姻,这自然成了同性恋的法律障碍。如《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我国法律的这一现状是可以理解的,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婚姻家庭类立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已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虽历经修改,但也根本没有考虑同性恋的立法问题。换言之,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还未提到法律的议事日程,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性恋甚至不被大多数中国人所容忍,根本没有对同性恋立法的必要,同性恋立法的条件根本就不具备,遑论成熟。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的生活也日趋走向多元化,但同性恋者还是极少极少数人,虽然同性恋者在日趋增多,但和十几亿中国人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中国谈同性恋的合法化问题还为时尚早。在谈同性恋的合法化之前,还是先让同性恋正常化吧,没有同性恋正常化的土壤,根本就谈不上同性恋的合法化,所以,对社会学家李银河的议案不是未被通过而是根本就提不成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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