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让拘役罪犯“回家”说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3: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沉睡的法律如果没有个案给予适时“激活”,很可能就会沦为写在纸上的权利。

  春节前夕,四川省郫县一位罪犯的家属向看守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被判处拘役而在看守所服刑的丈夫回家团聚,使得原本一件寻常事成了一则人们关注的新闻。这则不是新闻的新闻突然让人意识到,长期以来,在拘役刑罚执行中,有一项权利因种种原因还从来没有犯罪分子享受过。这项权利就是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所谓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被判处拘役刑罚的一般是情节较轻或者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犯罪,在服刑期间内,每月回家既有利于改造,同时也体现司法“人性”的光辉。但很多执行机关因为担心这些犯罪分子借回家之机一去不复返,所以这条规定在刑法条文里几乎休眠了十余年。也许是郫县家属的申请“激活”了这条法律,今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重申并细化了相关规定。看来拘役罪犯每月回家的权利有望回归了。

  这不由得让笔者联想到发生在唐朝的一件千古趣闻,封建社会执行死刑都是选在秋冬季节,被判死罪的犯人下在牢里后直待秋后处决;《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曰:“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礼记.月令》曰:“孟秋之月,戮有罪,仲秋之月,斩杀必当,季秋之月,毋留有罪”。因此几乎各个朝代都以此为定制。到了唐代,唐太宗李世民明确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贞观六年,有数百名死刑犯“延颈以待秋决”,时令还早着呢,于是唐太宗下令,所有的死刑待决犯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一月后自行回到官府受刑。此令一出,很多人都担心这些死刑犯会借机跑个精光。谁知一月后,这些死刑犯居然一个不少的回来了。唐太宗感到非常高兴,将他们全部赦免了。唐朝一度时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国泰民安,死刑成了摆设。

  当然这也许不是历史,不值得效仿。但笔者以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是罪犯也罢,都应当予以保护,并使之名至实归。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的目的虽然是打击犯罪的,但很多诸如严禁刑讯逼供,允许自我辩护,无罪不受到追究的程序规定,也是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更不得有意剥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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