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可以要回自己的孩子吗 2020年律师资格考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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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以要回自己的孩子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简介:
据华商报道,2002年3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的黄云泉带妻子到进贤县中医院妇产科做引产手术,引下一男婴,医生术后告诉他们胎儿已死,并开出注明为“死婴”的引产证明。而实际上,被弃置在男厕所的一个桶内的婴儿还活着并被胡春娥、喻国民夫妇拾到,并送给结婚五年没有生育的女儿抚养。黄得知后想要回儿子,却被拒绝。最后经协商,喻家虽同意,但却开出给付三万元补偿的条件。黄无力筹集巨款,因此无法要回儿子。
由于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有人认为,既然黄家当时选择了堕胎,也就等于选择了不要这个孩子,也就是等于放弃了抚养权,因此黄家无权要回这个孩子,喻家与孩子之间应当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观点的前提显然是不正确的,堕胎不应当意味着放弃抚养权。
以生命的产生为分界点,孩子没有生下来之前是胎儿,生下来之后成活则是婴儿,虽然都是由一个受精卵发育而来的,但在法律上却有着不同的地位,其所处的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胎儿并不算是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保护未出生婴儿的利益,法律才会做出特别的规定。胎儿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受到有关堕胎法律的调整。正是由于胎儿的这种特定法律地位,因此在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堕胎这种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的行为才被视为合法,而不被视为剥夺他人的生命。父母有选择是否正常生产的权利,同时这种选择权也只能针对胎儿这种特定的对象。因此在本案中黄家选择做引产手术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堕胎权”,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只是适用于胎儿的。
孩子生下来之后成活成为婴儿,则享有人的权利,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再受有关堕胎规定的调整,而是受有关婚姻,继承,收养法律的调整。在本案中,不需要通过任何的法定程序,也不需要任何人告知,由于血缘关系存在,从出生一刻开始,孩子与生父母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产生。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孩子成年之后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以及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从这个时候开始,父母是无权擅自结束孩子的生命的。如果父母选择不要这个孩子,打算将孩子送养他人,则需要做出的另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这和堕胎时所作的意思表示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性质也是完全不同的,堕胎时的意思表示是不能顺延至孩子出生之后的。
明确了这一点,再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喻家所主张的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众所周知,和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并不是如此自然而然的,需要生父母的同意并经法定程序确认。在这里,生父母的意思表示是非常重要的,在未作明确表态的情况下,绝不能视为已经默许。而在本案中,黄家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不知道孩子尚在人间,因此在孩子出生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我们无法得知其是否打算继续抚养。这和孩子生下之后,父母悄悄弃置不要,被他人拾到收养的情况是不同的。而事实上,在黄家发现实情后,多方努力,想要回孩子,其想抚养亲生儿子的意思表示是十分明确的。喻家想收养孩子,未经生父母明确表示同意,更未经法定的程序,所以与孩子之间是不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
那么,喻家在本案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他们享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呢?
在本案中,由于孩子出生后被误认为死亡,丢在男厕所内的垃圾桶内,喻家作为发现者首先应当负有照顾好孩子并及时通知医院与生父母的义务。喻家在归还孩子之后,依法有权向生父母请求返还为照顾孩子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但却无权趁机索要巨额款项,更不应该以此来变向阻止生父母和孩子团聚。举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在我们的财物遗失时,拾到者负有妥善保管并归还的义务,同时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但却无权将之直接据为已有。财物尚且如此,更何况是一个牵涉到许多复杂社会关系的活生生的孩子。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喻家在发现孩子后,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反而刻意隐瞒,试图人为地剥夺孩子亲生父母的知情权,之后又百般刁难,显然是不适当的。孩子应当有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的权利,亲生父母也应当有要回亲骨肉的权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本案中,问题的产生始作俑者应该说是医院。类似问题的产生已经不是少数,不能不让我们怀疑是否医院在婴儿是否死亡的认定和处理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引产下来的孩子是否真的已经死亡,医院应该严格把关,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并运用一定的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测试,而不是仅仅采用一般的观察,以避免操作上的失误。确定孩子已经死亡的,也应采取一定合理的处理手段,而不应是随便弃置在厕所的马桶中,于情于理都是说不同的。父母十月怀胎,不能说生下来是活的就是个孩子,是死的就成了垃圾,这样处理是有违人类的伦理感情的。成年人死亡之后尸体一般是火化的,弃置侮辱尸体是会触犯刑律的,同样的,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给胎儿以足够的同情和尊重。在本案中,如果最后确实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错误地把孩子认定为死婴,则医院应当负责赔偿由此给生父母带来损失,包括为追回孩子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受到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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