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律师的职能浅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000年下半年,军队设置军队律师以来,军队律师在维护部队权益,保护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由于军队律师具有多从职能,两种称谓,而这多从职能的自相矛盾,给军队律师带来了诸多问题。军队律师的地位怎样,走向如何?最终如何定位相关的职能,无疑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主题词:局限性、职能、定位、问题

  
一、军队律师设置的局限性。


  二000年,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历史需要,借鉴西文律师制度及社会律师制度的实践,我军在师、旅及其以上单位设置了军队律师这一特殊的岗位。军队律师是从部队的法律咨询制度过渡而来的,而又与法律咨询相衔结,可是,由于军队律师的设置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它的历史与现实的局限亦不可避免。首先,军队律师在师、旅以上的单位设置,凸现了其远离基层的贵族特色。众所周知,军队最基本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团,而一个团队,下面又有大量的营、连分队,按一般规律,部队一般以团为单位配置(驻地),而边、海防部队,甚至以哨所、班、排为单位配置,而配置与配置之间的距离,近则几十公里,远则数百公里。这样,基层官兵如果想要找一位军队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难度亦可想而知。就算是军队律师要到基层普法,一年之中,又能光顾几回。因此,能随时享受到法律服务的,只能是一些师、旅机关其附近的官兵,故军队律师的贵族性亦不言自明。其次,军队律师数量的局限性。师、旅包括军只设一名军队律师,这与三人以上方能成所的社会律师相比,其数量的局限性亦显而易见,加上律师每年都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由于只有一名律师,在军队律师参加培训期间,军队律师基本上形同虚设。而这期间,如果官兵、部队想要进行法律咨询,处理法律事务,又将何从。再次,军队律师行动的局限性。军队律师一方面是律师,一方面他又是军人;一方面,他要进行调查、取证、出庭等一系列律师从事的法律事务,另一方面,他还要受条令、条例、军队纪律的约束,事事要请示、汇报,外出要请假、消假。这一切,无疑都制约了军队律师的发展。要克服这些局限性,第一,应将律师岗位的设置从师、旅降到团;第二,增加军队律师的数量,将目前的一名律师增加到两名以上;第三,军队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期间增加其活动的自由度。

  
二、军队律师的三种职能。


  军队律师是由相应各级的司法秘书兼任,他们不仅要承担起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起相应的秘书科、处的普通秘书、干事的责任;另外,军队律师还有一种职能 那就是承担部队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对外称律师;在办理内部事务时,对内称秘书(干事)。这三种职能,两种称谓,相互交织,相互缠绕,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一个人要做三个人的工作,就算是分身有术,也必竟是精力有限,假若三种职能同时叠加,军队律师又该何去何从?当然,应该分一个轻重缓急,然而,就是这轻重缓急之分,或许,就冷了基层官兵的心,增加了官兵对军队律师的不信任.这也许就是目前有些官兵宁愿花钱去请社会律师,也不愿免费请军队律师的原因之一。

  
三 最终定位。


   军队对律师最终应如何定位呢?既称之为“律师”,当然应该在律师的职能上定位,而要真正实现军队对律师的正确定位,最终要实现:一.军队律师与普通的秘书、干事分离出来,不要再担当普通秘书、干事的角色。二、军队律师与军队的司法行政相分离。军队的司法行政工作,由秘书科、处、部专门的司法秘书来行使。三、增强军队律师的独立性。将其职能直接定位在律师的职能上,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服务是他们唯一的职能和责任。

  
四、军队律师存在的问题。


  当前,军队律师除了职能重叠、责任多从,称谓不一的问题外,恐怕最主要的问题还是自身素质问题。众所周知,由于我军的军队律师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大多数的军队律师是从秘书科、处、部的普通秘书、干事改制而来的,他们中的很多人连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没有,尽管改制后由于岗位的需要学了一部分法律,部队也进行了相应的培训,但还很不系统、很不扎实,距离一个律师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他们尽管有律师头衔,有执业资格,但却不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资格,故,他们的可信性,在部队、官兵的心目中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局限性,他们所代理的一些案件、处理的一些法律事务所凸现的素质低下,也给地方司法人员留下了一些不良的印象,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军队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

  
五、借鉴社会律师经验,保持"军"字本色。


  一、借鉴三个以上律师方能设所的律师事务所经验,军队律师在相应的级别上各增设一名律师。二、借鉴地方律师先有资格,而后才能执业的经验,实行全军范围内的法律人才交流,使具有法律或律师资格的人才走向军队律师岗位;对那些不具有法律或律师资格的军队律师进行岗位转换,使军队律师真正具有律师的素质。三、保持军队律师的"军"字本色,免费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总之,说一千道一万,一个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使军队律师能名附其实,真正具有律师素质,在社会上叫得响,能真正地与社会律师比肩;同时,军队律师应真正行使军队律师的职能,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这样,军队律师制度才有可能健康地发展起来,真正成为依法治军的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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