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层法律援助"三位一体"模式的误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8: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却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迅速发展,法律援助人员不断壮大,法律援助案件不断上升,为社会弱势群体国了不少好事,得到当地党政领导和社会的广泛认可,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但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一些基层司法行政领导人为急于完成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任务或借法律援助机构的声誉承办收费案件,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即将法律援助中心与“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合著办公,一套人马,三块牌子,这种模式的存在和推广,将直接冲击法律援助事业,特别是其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服务中心的合著办公,有许多悖理之处。

  一是两者依据不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的依据是司法行政内部政策性规定。

  二是两者性质不同。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各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帮助那些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律援助机构是代表政府组织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具有行政单位的性质,其经费则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服务机构严格意义上讲系社会上有法律专长的人员,经核准登记后,允许其发挥法律专长工,从事收费服务。属于基层法律服务系列。现阶段,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从事这块工作的多数系司法行政在编工作人员,作为司法行政的副业而展开的。

  三是目标不同。法律援助以社会效益为主,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帮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强调是,法律援助对于实现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造福工程。而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一块,主要还是以经济效益为主,是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四是发展方向不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必将走规范化发展的路子,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而法律服务中心迟早必将走律师事务所改制发展的路子。

  五是队伍结构不同。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律师人员属于公职律师队伍,所有经费由政府核拨。而法律服务中心人员则不同,目前虽然有部份司法行政人员,有些是公务员,有些是事业人员,也有合同工,有在编的,也有不在编的,也有相当部份的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包括一些已经取得律师资格,但未注册在律师所办案的人员。

(二)


  虽然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农村的法律服务人员,长期以来它缓解了基层律师人员供需矛盾,和法律援助机构同样具有生命力,但是作为运作模式上,这两支队伍的渗和必将把法律援助事业带入误区。

  其一,容易产生做作业人员价值观上的误导。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要有极强的奉献精神,在获取国家工资后,取得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仅是少量的,而法律服务中心人员提供有偿服务,收费和回报率都较高,这二支队伍的二合一,终将导致许多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愿承办援助案件,而热衷于承办法律服务案件,或许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或许额外地增加受援人的负担,以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长期以往法律援助形同虚设,或逐渐为法律服务机构所取代。

  其二,容易产生当事人和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误解。二合一的运作,从根本上说是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不分家,一套人马二种服务。或许有些地方作了相应的分工,但是群众上门申请法律援助根本一时不知道找谁,作为接待人员首先考虑的是进行有偿服务,要求当事人举债诉讼,堵回群众的援助要求而索到自己的高额办案回报,作为有相应分工的也有可能接待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是法律服务人员,不论从完成任务指标,还是索取个人利益,都自然地倾向于动员群众交费,办理法律服务手续,为法律援助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其三,容易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误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案件虽有明显的区别,但“二字”之差,许多人还是经常混扰起来,不要说一般群众,就连部门领导也分不清,如今搞"三位一体",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难免让人产生法律援助有收费这嫌,特别是财政部门,一旦对你法律援助有收费的误会,随时都会免除或减少预算,此为因小失大,殃及群众,

  其四,容易产生法律援助的误区.法律援助要发展,要壮大,必须要有较好的社会声誉,要取信于民,一头要心连百姓,为他们排扰解难,为他们申张正义;一头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化干戈为玉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奉献。但“三位一体”确助长一些司法行政人员打着法律援助的牌子,搞收费服务,群众的援助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援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地位和作用决不亚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三位一体”的实质就是就是有牌子,无人员,即然如此我们又何必去成立法律援助机构,不继续维持过去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就可以啦。福建省委、省政府指导建设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作为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其根本要求就是有固定的机构,有专职的人员,有一定的经费,接下去才是办公条件现代化,现在我们连机构问题都不能理顺,又怎能很好地去承担法律援助任务。

(三)


  法律援助的“三位一体”模式的产生并非偶然,有其必然的社会根源的思想根源。

  从思想根源看。一是应付任务思想。有些司法行政领导人因还不具备设立法律援助条件,如编委关系理不顺,无法核定人员,内部人手又紧张,或者办公场所限制,自己又放不下架子,怕卖面子,怕求人,就来一个变通做法,象“148”与法律服务中心一样,成立一个毋须编委批准的机构;二是借靠思想。主要是一些法律援助搞得比较好的,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取得较好的社会声誉的地方,借法律援助的包装,开展法律服务案件;三是挪用思想。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拨付,但是专项经费不动脑肋很难动用,“三位一体”有效地解决了此问题,法律服务案件既可以收费,又可以抵法律援助案件,到时向政府也好交差,法律援助经费则可以另当别用。

  从社会根源看。一是部门利益盛行。部门与部门之间比阔气、比气粗,司法行政是小弟,历来经费比较紧张,为了赶上队伍,不得不多动脑肋;二是艰苦奋斗思想淡化。座在领导椅子上,过多地考虑车子、票子,出门要求现代化,办公室要求舒适化,社会关系吃喝化,动辄要票子,不得不想办法;三是为民思想退化。行政机关主要的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但是群众面太了,做了多少不容易出政绩,由其是象法律援助工作,你为弱势群体做工作,他们能帮你宣传什么,倒不如办些法律服务案件嫌点票子,做一些领导看得见,听得到的来得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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